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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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融同业信用风险控制,提高资产质量,改善金融服务,确保我联社资金运用的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联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联社对金融同业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和分项额度的管理行为。第三条 我联社只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一级法人授信,不对分支机构授信。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我联社发生相关业务时,由占用其总行或总公司的额度。第四条 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分类授信、严格内控、防范风

2、险”的原则。总量控制是指根据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分别确定最高授信额度。综合评估是指我联社对单一法人金融同业的各类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分类授信是指在确定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按照业务性质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并按授信对象的信用等级和业务种类确定分类授信额度。严格内控是指统一授信的审批部门、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应实现职能明确,协调动作。防范风险是从严控制对授信对象的信用风险与我联社的经营风险,确保业务安全。第二章 授信对象及条件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对象为依法成立的银行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财务集团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3、资产管理公司及汽车金融公司等)。第六条 对与联社有直接管辖权或间接管辖权的省联社、市联社、xx融信农商行交易,可直接由资金营运部门或有关授权部门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及市场情况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叙做,联社对其免核授信额度。第七条 被授信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获得当地监管当局批准,依法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法人机构应被银监部门核准成立并经营一年以上,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 第八条 被授信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信;已授信的核减、暂停或取消授信额度:(一)、被授信机构出现重大

4、经营困难或财务危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者权益折人民币余额小于5000万元;资产流动比率小于25%;连续三年亏损且无明显改善。(二)、与我联社业务往来中有违约行为。第三章 授信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九条 我联社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由联社统一管理。授信额度的审批、管理、监测、使用等各项工作,由授信额度审批部门、授信管理部门、资信调查部门、和授信执行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及规定权限进行。第十条 金融机构授信是联社对外授信业务的一部分,授信审批部、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同业授信的审批。第十一条 做为额度的核定部门,授信审批部需密切注意在额度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反馈的信息,以便在更新额度时综合考虑。第十

5、二条 使用授信额度的部门为授信执行部门,负责根据业务需要提出授信需求,提交授信管理机构。授信执行部门应在授信管理部门、授信审批部门确定的授信对象及授信额度范围内办理授信业务,并按要求向授信管理部门反馈额度的执行情况。授信执行部门应认真收集和了解授信对象的经营风险及资信变化等情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授信审批部门。第四章 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与监控 第十三条 我联社对金融机构核定的授信额度一般为综合授信额度,该综合授信额度适用于以下各类交易:(一)、资金拆借(含各种期限的本、外币拆借)。(二)、债券投资(含各类金融机构发行或担保发行的债券、票据等,不含股票)。(三)、金融机构资产受让。(四)、贷款

6、(对金融机构的抵押或质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四)、其他资产业务。第十四条 买入或贴现远期票据按照单项业务的专项额度报相关部门审批,按省联社相关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按照交易性质和风险度的不同,对十三条所述的各类交易分别核定不同的风险权重系数。性质交易类别风险权重资金拆借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短期拆借、同业借款100%债券投资购买其它各类金融机构发行或担保发行的债券、票据等100%贷款1、有价证券抵押贷款50%2、其它担保、抵押及信用贷款100%金融机构资产受让1、有价证券质押50%2、保证、抵押70%3、信用100%其他资产业务100%第十六条 授信审批部负责各交易种类授信额度的录

7、入、通知、分配、调剂与监控。将批准的综合授信额度分解为各交易种类分额度,以及根据需求变动在各项分额度之间进行调剂。各项分额度的风险加权之和不得大于综合授信额度。即:(各种交易的分额度该交易类别的风险权重)核予该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第十七条 确有业务发展需求时,可对某些金融机构核定针对单项业务的专项额度报联社相关机构审批。程序与综合授信额度报批程序相同。专项额度只能用于该项批准的业务,不得与其他业务混用。第十八条 我联社核予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一般为非承诺性额度,即不作为对该金融机构必须提供信用支持的依据,在该额度项下是否叙做具体业务,应由各相关部(室)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在各自权限内决定。第五章 罚 则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省联社xx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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