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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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第三条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员工,和“惩前宓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第四条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职(降

2、级)(四)留用察看;(五)解除劳动合同。第六条处分期间与解除:处分期间指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分别为:(一)警告,三个月;(二)记过,六个月;(三)降职(降级),十二个月;(四)留用察看,不少于十二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降职(降级),降职是指有职务的人员降低职务等级;降级是指无职务人员降低职位等级。第八条违纪违规行为应追究领导责任的,比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降低一档处理。领导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第九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被评选为先进或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

3、得晋升职务,不得提高职位等级和岗位工资档次,当年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8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受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6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受降职(降级)处分的,管理序列员工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专业序列员工降低一个职位等级,各类薪酬待遇均按降职(降级)后的职级对应发放。受留用察看处分的,由所在单位重新安排工作,职位等级降低一级,岗位工资按降级后职级对应发放,不发放绩效工资。处分期结束后,所在单位可安排其在较原职级降低一至二个职级的岗位上工作,各类薪酬待遇按确定的职级对应发放。违纪违规取得的经济及其它利益,应予追缴。因违

4、纪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各单位不得再通过任何方式录用。第十条受处分(解除劳动合同除外)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未再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员工在处分期间因重大立功行为受到政府部门或公司表彰的,原处分批准单位或上级单位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第十一条员工违纪违规应受到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它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职(降级)或留用察看。第十二条一人犯有本规定中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按其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规定中两个(含)以上条款的,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处理。处

5、分期间,没有悔改表现且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构成其它处分的,按较高处分的上一档处分予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被调查期间有其它立功表现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6、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七)有其它干扰、妨碍公司调查行为的。第十五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中对违纪行为应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中对违纪行为应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本规定所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适用于第十三条从轻或减轻处理。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违纪违规情节主要是指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违纪违规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违规所得等行为和事实。本规定对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第三章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

7、处分第一节违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行为及适用的处分第十七条违反公司议事规则或决策规定,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决定和工作部署,给公司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八条在工程项目、技术升级改造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决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二)在工程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的;(三)

8、在工程设计阶段,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勘察设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的;(四)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施工图纸擅自同意施工,或者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的;(五)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六)在施工、验收工作中,未严格进行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或不严格进行工程验收、资产交接,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七)违反项目预决算管理规定,工作失职,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八)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预、决算的;(九)其它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九条在招

9、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不公开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假借紧急采购等方式规避招标;或以甲方指定等名义规避招投标审批程序的;或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二)越权干预招投标活动,直接指定承包商、供应商、代理商的;(三)在开标之前,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或者违反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四)参与招投标的人员与投

10、标商串通、舞弊、操纵干涉招标结果,损害公司利益的;(五)招标文件中,故意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影响招标工作公平、公正的;(六)同意、授权、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七)其它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条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它不符合行业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二)发现购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不及时汇报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

11、失的;(三)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超计划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四)弄虚作假,办理虚假生、入库手续的;(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的,或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指定购买物资的;(六)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到货前工作,致使物资损失、损坏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七)违反物资发放规定,错发物资致使对公司员工人身、设备、通信造成安全隐患或经济损失的;(八)其它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12、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二)未按规定审核对方资信情况,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时作由答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四)未签订合同即支付预付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六)发现对方违约,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违约行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七)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13、;或合同纠纷发生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八)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具有关法律文本未经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九)其它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违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或服务规范,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公司形象的;(二)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通信、交通、消防等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司财产被贪污、侵占、盗窃、诈骗、丢

14、失、损坏、浪费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四)违反国家和公司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不履行生产安全工作职责,或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缺乏周密策划和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责任事故的;(五)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或公司经营管理规定,损害业务合作伙伴利益,使公司信誉受到损害,影响正常合作关系,给市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第二十三条在生产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一)违反规定,改动计费软件、计费系统的;(二)私自篡改、销毁通信系统数据资料的;(三)违反规定,泄露客户资料、通话记录、短信内容等信息的;(四)恶意、蓄意破坏公司通信设施,危害通信网络安全的

15、;(五)其它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四条在报表(报告)编制、数据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拒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五)其它违反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在监察、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一)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转移、隐匿资产,干扰阻碍监察、审计的;(二)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监察、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三)拒绝对监察、审计部门所提问题做由解释和说明的;(四)拒不执行监察、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审计建议的;(五)有其它阻碍监察、审计工作行为的;(六)监察、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或利用监察、审计职权打击报复的。第二十六条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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