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主观题考前必背金句17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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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主观题考前必背金句17点1.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1) (债权人)可根据某债权债务向甲公司(债务人)主张清偿责任。(2) 【纵向混同情形中】向股东主张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0条第3款,本案中 股东A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独立人格,与公司出现财务混同、人员混同、场地混同(根据案 情选择做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故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3) 【横向混同情形中】向股东和乙公司、丙公司(兄弟姐妹公司)主张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控股股东A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独立人格,过度控 制甲、乙、丙公司造成其彼此之间界限不清,财务不明,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和被控制 的甲乙丙公司应对债权人承担连

2、带责任。(4) 【债权人只告股东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2. 有限公司股东分红权(1) 【分红比例】根据公司法第34 条的规定,股东有权主张按全体股东约定的比例/ 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根据案情锁定一种情形)(2) 【分红期限一一决议中期限章程期限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4条勺规定, 股东有权因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向法院主张撤销股东会决议中的期限部分,主张 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期限分配利润。(3) 【分红诉讼】 依据决议分红:公司未按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股东有权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分红权诉讼, 主张利润及公司

3、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 司法强制分红: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5条但书的规定,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 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起诉分红,但是司法干预的分红 判决生效前,公司不负有向股东分红的义务,故不可主张利息。3. 发起人责任(1) 【公司设立失败】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有权请求 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 【公司设立成功,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署的合同】根据民法典75第条的规定,张 某为了设立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勻公司签署某合同,甲公司成立后A公司有权选择请求 甲公司或者设立人张某承担合同责任。(3)【

4、公司设立成功,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签署的合同】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3 条,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故张某(发起人)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署的合同有 效,*(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责任。4. 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1)【实缴出资对股东资格的影响】张三认缴出资,公司成立后名册有记载,张三取得了 股东资格与身份。实缴出资有瑕疵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也不影响公司的成立。(2)【张三将出资款项交于公司董事长,但董事长未交于公司】本案中张三与甲公司董事 长形成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并未与公司形成出资关系,故张三没有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 并非公司股东。(3)【张三认缴/实缴公司新增股本,但未记录于股东名册

5、或工商登记,参与了股东会表决与分红】本案中张三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出资成为股东,并且实际交付了万元 出资,参与了分红及公司的经营,所以张三取得了股东资格,在公司内部也享有股东的权利 这些行为均非债权人可为,此外,从民商法的诚信原则考虑也应认可张三作为股东而非债权 人。(4)【股权善意取得】张三将登记于名下股权转让给李四,系无权处分。但李四对此并不 知情,已经支付了市场对价并办理了股权的变更手续,故根据民法典3第11条的规定, 李四善意取得了该股权。5. 名义与实际股东(假设佳与希签署代持股协议,以希的名义与宁、新共同设立三剑客公司)(1)【实际投资人显名化】佳并非公司股东,不能直接行使

6、股东权利。 明示显名方案: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3款的规定,佳应经三剑客公司其 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甲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 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 默示显名方案:本案中其他过半数股东宁和新知道佳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佳实际行使股 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故佳可直接申请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 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2)【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效力】 第三人善意取得: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 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本案中,第三人善意,且 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该行

7、为有效,第三人善意取得了该股权(质押权。) 第三人非善意: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5 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本案中,第三人知道股权代持事宜,并非善意相对人,无权取得该股权(质押权)。(3)【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后实际投资人的救济】佳与希之间签署了代持股协议,故佳可据 此要求希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可要求公司或善意受让人承担责任。(4)【代持股权被债权人申请执行,实际投资人的异议】不可支持。根据商事外观主义, 小贷公司(债权人)对登记于希名下的股权为希的责任财产有合理的信赖和预期,应当被保 护,佳仅以与希内部

8、的代持股合同提出异议,法院不应支持。(5)【出资瑕疵责任承担】根据公司法解释三26第条,希作为三剑客公司的名义股东,应对A公司(公司债权人)不能被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 认缴资本制(加速到期)(1)【认缴资本制】按照认缴资本制,股东可与公司约定出资期限,期限内,股东享有期 限利益保护,无特殊情况的,公司(或债权人)无权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责任。(2)【加速到期】 【公司破产、清算、执行不能】本案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或者公司在破产、清算期间;的) 股东的出资义务应按照加速到期的方法处理,对债权

9、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恶意约定或延长出资期限】本案中,债权产生后,股东与公司约定延长出资期限,损害 了债权人利益,应按照提前到期的方法来处理,由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7. 股东出资形式(1)【合法出资】股东用作出资的*(出资标的)归其所有,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作价,已经交付给公司并办理了过户转移手续(需要登记的写本句,无需登记的,不故写) 其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2)【出资不足】股东按章程应当出资300万,实际出资100万,故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等法律责任。(3)【登记、交付未完全履行】股东按章程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或案情中的其他资产)出资,仅交付给

10、公司但未办理过户,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应在合理期限内办理过 户手续。合理期限内完成过户的,股东有权自交付日起主张相应的股东权利,否则公司或其 他股东有权向其主张未完全出资的法律责任(。仅过户未登记的,逻辑相同)(4)【非法所得货币出资】货币为一般等价物,尽管股东以非法所得货币出资,但出资合 法有效。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5)【无权处分财产出资】本案中,张三用无处分权的房屋出资至甲公司,属于无权处分 应按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因张三是甲公司的发起人,且担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经理等),公司应认定为知情相对人,所以公司无权善意取得该资(

11、产如。果张三在公司无 任何任职,公司可认定为为善意相对人,可善意取得该资产)8. 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1)发起人张三出资瑕疵或抽逃出资 对于案中所述情形,股东(或抽逃人)应承担哪些责任?第一,对公司补足;第二,对债权人补充赔偿;第三发起人出资不足时,对足额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案中所述情形,公司有哪些救济措施?第一,向欠缴股东主张补足责任第二,向设立时的发起人(或抽逃出资的帮凶)主张连带责任; 第三,对欠缴股东合理限制相应的新、剩、利; 第四,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合理期限内未返还或补足的,解除股东资格。(2)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 条,尽管*(转让人)

12、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但其股权也是可以转让的。受让人(描述案例情,形应认定受让人是知情的。故转让 人和受让人对公司以及债权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再向转让人进行追(偿如。果根据案 情,认定受让人不知情,则受让人无需承担责任)9. 公司治理结构(1)【机构设置】甲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做法符合公 司法的规定,但此时应设置一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1设-2置名监事代表行使监事 会职权。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4 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案中,* 担任总经理兼任了监事是非法的。(2)【人事任免】 根据公司法第49条规定,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故本

13、案中(结合案情得结论) 根据公司法第53条,监事会对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只有罢免建议权,而无 决定权,本案中(结合案情得结论)3)【高管违反忠诚、勤勉义务】本案中,总经理*滥用职权侵犯公司利益(简单描述案 情),违反了对公司忠诚、勤勉的义务。根据公司法1第48条的规定,其非法收入应收 归公司所有,就其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10. 股东权利保护(1)股东知情权 【申请形式、查阅范围】张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不能以口 头形式申请,有权查阅原始凭证。 【公司拒绝】第一,可因查账目的不正当拒绝。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8 条,本案中,张三在与甲公司有实质竞争关系

14、的乙公司中担任董 事长(大股东、经理等),甲公司可以张三查账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 第二,不可因其他理由拒绝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公司不能因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出资瑕疵等实质性剥夺 股东的知情权,公司以此拒绝*的查账权是不合法的。(根据案情给出结论即可) 【摘抄】对于民事判决主文所表述的“查阅”,民事执行应准许权利人将之落实到包括查 看、摘抄。以期待知情权真正能落到实处,所*以请求查阅并摘抄会计账簿重要数据的主张 应被支持。(2)决议瑕疵 【程序轻微瑕疵】本案中,(简单描述案情)虽然程序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不影响决议效力。决议的权限和内容均合法有效*。*申故请撤销此

15、决议不能被支 持。 【程序一般瑕疵】本案中,(简单描述案情)召集方式(表决程序)违反了法律、法 规,具备可撤销的原因。*(股东)有权自该决议做出后60日内申请此决议撤销。 【程?严重瑕疵至“假决议”状态】本案中,公司并未召开股东会而出具了股东会决议(或 案情中其他情况)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的规定,应认定此决议不成立。 【有效决议】本案中,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约定,内容 合法且未违反章程,故改决议有效。至于作出此决议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理由是否正当不 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不会造成决议无效或撤销(。如果案件原告有提及此情形作此回应, 否则不用)(3)司法强制解散【强制解散】根据公司法第82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条第1款,本案符合“公 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其他情形) 之情形,且公司僵局与是否盈利无关,故甲公司已经构成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根据。【僵局下的调解】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5乡条规定,甲公司处于僵局之下,法院应 注重调解,本案中经调解,股东达成共识以方式化解危局,并按法定程序处理,应予以 支持。(4)异议股权回购 【异议股权回购适用】根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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