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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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_-05-08一、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监察局一科、二科、案件审理科。二、责任人分管副局长、科长、副科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承办事项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_实施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四、承办事项所需的要件1、承办条件投诉举报当事人需能证明其合法有效身份,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供审验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供存档。2、承办要件投诉人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其中,投诉文书应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

2、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五、办理程序及时限1、办理程序(1)投诉举报登记。环节说明。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人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机构指定人员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确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并为举报人保密。(2)案件受理。环节说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_年内的;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

3、成的;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举报、投诉人不提供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接受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被举报、投诉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二年内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3)立案。环节说明。对符合规定的投诉举报,由经办科室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经办科室主管副局长

4、审核后,报送局长审批立案。(4)案件调查。环节说明: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_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_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

5、施。(5)案件处理。环节说明: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调查取证,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经办科室调查取证后,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由经办科室主管副局长审核后报案件审理科,案件审理科经审理后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报案件审理科主管副局长审核后,报送局长审批。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2、办案时限(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_个工作日。(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调查完成,应在_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工作流程图附后)六、监督检查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政策法规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7、。七、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人事教育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二)各区劳动保障局:为加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降低劳动者维权成

8、本,提高劳动违法举报投诉和劳动保障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规范劳动保障求决类案件的处理程序,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信访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案件即接即处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案件即接即处暂行办法为加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提高劳动违法举报投诉和劳动保障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规范劳动保障求决类案件的处理程序,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信访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一、即接即处案件适用范围:属劳动保障职权管辖范围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发生在_年内的,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9、,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来信来访案件。具体包括:1)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群体性上访案件;2)劳动者有自杀自残等过激行为倾向的或者威胁要制造事端的突发事件;3)关系到劳动者生命救助所需医疗费用的案件;4)因工资支付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离职或辞退或除名或开除争议、工伤待遇争议以及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发生争议的,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愿意接受调解的案件;5)违法使用童工等劳动保障严重违法案件;6)上级机关交办的紧急信访案件;7)社会公众媒体和其他机关转办的重大信访案件;8)应有关部门要求需立即协办的案件;9)体罚、强迫劳动、严重超时加

10、班等侵害职工身心健康或者可能危害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案件;10)其它可能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的或严重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劳动突发性事件。二、不应采用即接即处程序处理的案件范围:1)举报投诉单位、违法事实或者纠纷内容不明确的;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劳动仲裁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4)私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即劳务关系或者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分包关系等不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案件,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5)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一般性的劳动保障违法的;6)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_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和查

11、处的;7)对劳动保障工作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的。三、即接即处案件处理程序:1、属于即接即处案件处理范围的案件,劳动者来访的,接访员接访后应尽快和用人单位电话联系调查了解具体情况,属于明确违法类的应告知单位违法责任,并要求单位自行纠正错误;属于纠纷类的案件,应询问单位是否愿意自行解决或者接受行政调解。初步处理情况应告知来访职工。接访高峰期无法当场和单位联系的,则在事后应尽快和单位联系并告知上访人初步结果(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的群体性事件除外)。初步处理情况应及时在投诉状或来电登记情况表上记录。1)属于双方同意自行先调解处理的案件,上访人签字双方可自行调解,员工申请撤诉或者单位将解决情况

12、书面报告后案件结案,如双方无法自行调解成功,双方愿意一起到中心调解的,则可安排时间到中心调解。2)属于当事人双方愿意一起到中心调解的案件,可安排时间到中心调解,由中心现场管理人员确定调解负责人。3)事实不清或无法调解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劳动保障纠纷案件,应依照规定告知员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4)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属于本局其他处室办理的业务,应当即告知来电来访人到相关业务处室办理;5)依法应当由区劳动保障部门管辖和办理的案件,则应告知来信来访人直接到有权管辖机构办理,来电来访人不同意到相关机构办理,应告知其将依法转办有关机构办理,同时告知其办理机构的咨询电话和地址。2、信访员接到上级机关交办的

13、紧急案件、公众媒体和其他机关转办的重大来信来访案件、应有关部门要求需立即协办的案件、涉及到危害劳动者生命健康或生命救助的案件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劳动突发性事件,应立即上报支队有关领导,由队领导安排具体人员协调处理。3、不宜采用即接即处程序的案件,依照正常举报投诉程序办理。四、即接即处案件登记、立案和结案规定1、依照即接即处已经解决的求决类案件,信访受理员应将解决情况记录在处理情况表,结案归档。2、对依照即接即处程序办理的案件,在调处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受理权限范围,且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意见的,应告知劳动者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调解人将具体情况记录在处理情况表,结案归档。3、对存在违法举

14、报类案件的立案、查处和结案按照现有法律程序执行。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须知一、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为举报人保密。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一)投诉条件: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发生在_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

15、监察机构管辖的。市劳动监察机构管辖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央、省以及外地驻厦单位。区劳动监察机构管辖区(含街、镇)属企业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二)投诉人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的,应当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_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_至_名,并填写委托书。(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解决: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劳动仲裁程序解决的;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劳动仲裁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四)私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即劳务关系或者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分包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五)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_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和查处。(六)对于因工资支付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离职或辞退或除名或开除争议、工伤待遇争议以及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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