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智能终端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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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行业对手持智能终端设备的管理,突出手持智 能终端设备使用效果、提高手持智能终端设备运维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 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使用手持智能终端设备的市局(公司)各 科室、部门、中心及各县局(营销部)。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手持智能终端设备为:物流中心使用的定制PDA 、客户经理使用的平板电脑。第二章 领用手持智能终端设备由市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一发放,各部门、中心、县局(营销部)要严格按照“谁领用谁使用、谁使用谁负责、谁负 责谁保养”的原则,进行设备的领用、使用及保养。第五条 设备领用。一、在市局信息中心或者物流中心办理领用手续。二、填写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领用

2、单签字确认后,即可领取设备。 三、 手持智能终端设备领用人在领用时要对设备基础信息进行核实。重点检查设备型号、配置信息、产品序列号等信息是否与市局办公室资产 管理员提供的信息一致。第三章 使用第六条 手持智能终端设备一经领用,即确定了具体责任人,使用过程中,未经市局允许不得随意更改责任人。第七条 严禁私自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硬件或挪作它用;要定时对 手持智能终端设备中的资料进行整理、备份。第八条 严禁利用平板电脑所用的资费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业务;因欠 费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的,使用人要自己补交欠费。第九条 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说明书对手持智能终端设备进行 使用,不得凭主观意识随意操作,避免人为损坏

3、。第十条 如因人员调动等原因导致手持智能终端闲置不用,应立即上 交市局,因变更使用人的要向市局信息中心、财务部门提出申请调整备案 信息。第十一条 关于维修一、手持智能终端设备出现软件故障时,可由各部门、县级营销部自 行进行处理,信息中心主要提供技术支持;二、出现硬件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市局信息中心进行技术鉴定。若因 人为原因导致设备损坏的,由设备责任人自行负责维修并承担一切费用; 若因自然原因导致设备损坏的,可向市局信息中心提出 维修申请,按照流 程进行维修;三、严禁非专业技术人员擅自拆卸设备或更换零部件。第四章 保养第十二条 手持智能终端设备的保养需明确责任人,定期对设备进行 维护,以延长设备

4、使用寿命。第十三条 要做好手持智能终端设备的防尘、防水、防磁、防震、防盗等工作。第十四条 手持智能终端的屏幕是易损部件,使用过程中要轻触屏幕进行操作,切忌用力太大造成屏幕划伤、损坏。第五章 报废第十五条 手持智能终端设备的报废必须严格按照市局财务科的相 关规定进行,否则不予报废。第十六条 报废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一、设备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 复价值的,可申请报废;二、经技术鉴定,确实损坏过重,无法修复及维修费用超过、接近新购设备价格的可申请报废;三、设备使用年限已到,无法满足现在的日常工作需要,且无法进行 设备升级的可申请报废。第十七条 报废流

5、程一、申请。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由市局信息中心进行技术 鉴定后,得到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废;二、鉴定。由办公室、财务科、信息中心负责对审批后的报废设备对 照购买时的配置信息进行查看检验,三部门检测无误后填写报废资产收 缴表(附表 1),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审批流程;三、审批。每年由市局办公室、信息中心协调财务科汇总需报废的信 息资产,报请“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批;四、处置。根据财务制度办理报废手续,报废后的设备送交市局办公 室资产管理员进行统一入库,并由使用部门向市局办公室、财务科、信息 中心办理相应的移交手续。第十八条 入库封存后的手持智能终端报废设备由市局“资产处置委 员会”对其进行处

6、置。第六章 设备检查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规范设备管理,做到实物、账目分类标签、资产 编码统一。第二十条 每年由市局财务科、办公室、信息中心组成的核查小组对手持智能终端设备核对一次。检查内容包括资产清点、设备使用情况两方 面。一、由财务科依据固定资产清查表对设备进行清点工作; 二、由信息中心负责检查设备的性能是否完好。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加强手持智能终端的安全管理,重点 检查安全 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人 员是否落实、防范措施是否完善、对存在的隐 患要立即排除,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七章 资产转移第二十二条 手持智能终端设备使用过程中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更换 或转移责任人。第二十三条 因人员变动或

7、工作需要,必 须交换或转移手持智能终端 设备时,要严格履行资产转移手续,经市局信息中心、 财务科、办公室同 意后,方可进行交换或转移,转移手续完成后由使用部门进行保管。第八章 奖罚第二十四条 处罚。一、使用时间不超过三年出现损坏情况的,经信息中心人员鉴定后, 属人为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处罚定为物品净值 的一定比例的现金处罚,具体比例视损坏程度而定;二、设备责任人必须做好安全防范保障,如因个人原因导致设备丢失 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原则上进行全额赔偿;三、未按手持智能终端设备管理制度进行申领、使用、保养、 报废及 转移的,一经发现,处以部门责任人 200 元罚款并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责 任。第九章 附则本制度自2012 年6月25日起正式生效。二O二年五月二十四日附表 1信息化设备报废收缴表单位:台设备名称原使用单位或部门原购置时间原资产编码主机出厂编码原使用责任人收缴明细不能使用原因:信息中心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办公室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财务科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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