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苑教育培训学校章程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560811438 上传时间:2023-08-12 格式:DOC 页数:52 大小:8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学苑教育培训学校章程_第1页
第1页 / 共52页
学苑教育培训学校章程_第2页
第2页 / 共52页
学苑教育培训学校章程_第3页
第3页 / 共52页
学苑教育培训学校章程_第4页
第4页 / 共52页
学苑教育培训学校章程_第5页
第5页 / 共5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学苑教育培训学校章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苑教育培训学校章程(5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学苑教育培训学校章程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和国家的办学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定、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规定学校办学的基本要素,是学校办学行为的基本规范。全体师生员工应当自觉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努力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不断优化学校的社会形象。 第三条本校性质:利用国家非财政性经费,自愿开办,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教学服务的社会组织,是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公益性组织。学校在磐石市民政局的

2、登记证号:。 第四条学校名称:磐石市文达学苑教育培训学校。第五条学校地址:磐石市东宁街隆昌花园14号楼。第六条办学类型:民办培训机构。第七条办学内容:数学思维训练、国学经典教育、品牌作文。第八条招生对象:青少年、儿童。 第九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办学理念:成长不能重来教育不容怠慢。 第十条本单位的审批机关:磐石市教育局。办学许可证号:12021470000370。 第二章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和开办资金 第十一条本单位举办者。柳春。 第十二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柳春。法定

3、代表人依照法律或 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本单位开办资金20万元,出资人柳春。 第十四条本单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每年在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本单位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校务委员会依法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成员组成,不得少于5人(人数必须为奇数),其中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经报请教育部门和所属乡镇街区备案后正式工作。校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校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任期未满有工作调整可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补足名额。 第十六条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

4、任或者解聘中层管理干部;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2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校务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1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校务委员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时必须有2/3与会者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校务委员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校务委员会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推选确定或变更

5、确定学校法定代表人和校长,并分别报请教育部门和乡镇街区备案和核准。法定代表人、校长有不适合继续任职的行为或情况 时,校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解除其职务,研究确定新的人选,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学校设校长,校长由校务委员会聘任和解聘。校长对校务委员会负责。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校务委员会的决定,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实

6、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 (七)学校校务委员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校长依法全权管理学校,根据学校目标努力实现学校的办学宗旨,并定期向校务委员会述职、汇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具有与办学规模、专业设臵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持有相应任聘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办学层次、类别相适应的教师资格。学校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当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

7、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学校不得聘用有犯罪记录、精神病史、慢性传染病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到学校工作。 第四章资产管理、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经费来源。全部由举办者柳春个人出资。无 政府或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和办学积累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学校依法对所有投入学校的资产和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

8、会计资料合法、详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学校依法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提取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作为事业发展基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添臵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更新桌椅图书资料等。 第二十六条每年一月底前,学校应当依法从上一年度的收入中扣除25作为办学风险保证金;年度收入难以确定的,可按学校规模大小每年扣除1-万元作为办学风险保证金。办学风险保证金累计达到当期学校资产总额的0时,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七条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合理回报、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校务委员会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

9、作规程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学校经费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九条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 第三十一条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

10、年度检查。 第五章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权益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学校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校为教师进修和参加业务培训提供便利。第三十六条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权益。学校为受教育者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务委员会2/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八条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校务委员会通过后1日内报教育部门和乡镇街区备案。 第七章变更、分立、

11、合并、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校务委员会报教育部门和乡镇街区批准。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校务委员会同意报教育部门和乡镇街区批准。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校务委员会报教育部门和乡镇街区批准。 第四十条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学校校务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半年以上或在校学生连年锐减无法开班进行正常教学或学校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故无法继续办学的并经县教育局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自行解散的

12、。 第四十一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臵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教育部门依法撤销的,由教育部门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终止办学经教育部门审查同意,由教育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及通知工商或民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三条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门的监督下,

13、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1年月2日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务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教育部门同意备案后生效。 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柳春 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正规化管理,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家长必须在上课之前将学生送进教室大门,在下课之后于教室大门口将学生接走,防止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并做好人员交接手续。无故不得旷课,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由于学生较多,老师无法关注到学生的往返路途交通安全,因此,学生的往返路途交通安全由家长监护,教室内的学生安全由本校监护。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老师不

14、得安排学生独自离开教室;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未经老师同意不准私自离开教室。如遇特殊情况需离开学校,需经老师与家长联系后,由家长或家长指定的亲属到校将学生接走,并做好人员交接手续。 3.对接学生的可疑人员,老师要严加盘询,必要时查验有关证件,与家长电话联系,坚决杜绝学生随同陌生人离开教室;一般情况下,家长应当在教室门口等候,防止可疑人员混进教室冒充家长以蒙骗手段将学生接走;学生应当提高警惕,坚决杜绝随同陌生人离开教室。 .放学时,如果家长因故未能按时来接,学生不准独自离校;老师应当耐心等待家长;家长因故不能及时到校接学生,应事先安排成年亲属接送并通知老师;对因特殊情况造成学生当天确实无法被接走,且学生家庭住址在九江县城和九江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当班老师应当视情义务护送学生回家,并做好人员交接手续。 5.学生不准携带刀具、玩具、游戏机进入教室,一经发现即予收缴,不得携带贵重物品、食品和作文参考书籍、作文范文进入教室。培训期间,严禁推拉打斗,严禁触摸电源,防止笔尖伤人,自觉守纪,爱护卫生,讲文明,知礼仪,空闲时间可进行阅读和练字。 6.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不准穿暴走鞋,不得穿拖鞋和鞋底易滑的鞋子,应当服从老师和班干部的管理;采风 期间,必须听从老师和班干部的指挥。 7.本校保留对屡次三番严重违纪、屡教不改的学生劝其退学的权力,同时退还家长相应的学费。 .为便于安全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