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专业术语(权属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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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 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与、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 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为房屋的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置权(包括出售、 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 一切权利.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有很多,现归纳如下:1、依法新建的房屋;2、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3、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4、继承或受遗的房屋。前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的所有权; 后两种方式称

2、为公民房屋所有权继受取得,即公民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 得房屋所有权。 房屋的他项权利:房屋的他项权利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典权、租赁权、抵押权、 继承权等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依法交由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 的占有、使用以及部分收益、处分的权利. 住宅所有权:住宅所有权是指住宅建筑本身和其附属设备的所有权。不包括宅基地和院地。 房屋处分权:指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其房屋拥有的处置权利.处分有两种情况事 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房屋占有权:指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实际控制的权利.它可以与所有权分离,故非所有权人也 可能享有房屋占有权.双重抵押

3、权:对同一房产作两次(第一次和第二次) 的抵押。 抵押权约款:国外房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时,在该 标的物上设定出卖人第一顺序抵押权的余款。如买受人不按约支付分期价款时,出卖人可请 求强制变买标的物,并从中优先受偿。用益权:亦称”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品有 使用和收益权利。如租借他人的房屋,有使 用 该房屋权利。用益权包括典权、永佃权、 地上权、地役权等.抵押权:抵押权刘指房屋所有权认有将其房屋抵押给他人的权利。房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 合法的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 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屋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租

4、赁权:租赁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有将其房屋租赁给他人的权利。房屋租赁,是指房屋的所 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 权后,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随便处置所承租的房屋,除非租赁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就是违法 行为。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 登 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 他项 权利。典权:所谓典权是指房屋所有权拥有者有将其房屋典当给他人以获得利益的权利.房屋典当 是指承典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 承典人与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订典契

5、,约定回赎期限(即存续期),一般期限是3 年到 10 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还清典价,赎回房屋。典价无利息,房屋无租金。典契中一般规定,到期不赎的,由承典人改典为买,也可经 双方协商,续期再典。承典人除占有房屋供自己使用外,在典权存续期内,还可以将房屋转 典,或出租给他人,并且可以典权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 典契:即房地产典当契约,是指由出典人与 承典人共同签订的契约,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房:也称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在国外也称公共住宅、公营住宅。它是指国家 (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 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

6、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 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 私房:又称为私有住宅、私产住宅,是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宅。目前我国城市,个人 拥有的私房还不多,只占全部住宅存量的 20%左右,但随着房改力度的不断加大,这一比例 在不断升高。在农村,农民的住宅基本是自建的私有住宅。 代管产:代管产是指产权尚未确认或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未委托,经法院审定后由政府房地产 管理机关代为管理的房产.代管产的产极性质未定,根据有关政策、只要出租房屋在改造起 点以下,产权人提出申请,缴验有效的产权证件,经审查属实后,随时都可以撤销代管,将房 产退还产权人。

7、托管产:是指房产的所有者,因管理不便或其他原因,委托房产经营管理单位代为管理的房 产.这部分房产的租金收入和修缮支出等经济收支要单独记账,以便向发托者定期结算。产权 人不需委托管理时,可以退管。 地价: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给政府的金额,或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再 转移时所收取的金额.地价总额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配套设施费和土地开发费。 土地证:政府颁发的载明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姓名、土地的方位、地级、面积、四至、用途、 使 用日期和权源等,以备查考的证书. 经过登记和持有土地证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受 国家 法律保护,变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用途发生变化的,均应重新向土地管理机

8、关申请, 办理变更手续,经过批准,更新证书。 抵押人: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当 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 享有的权利.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是国家财产所有权 的客体之一。集体土地:指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从事农林牧渔生产。土地转让: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绘他人。有偿的是买卖,无偿的是赠 与或遗赠.土地转让行为只能发生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里,我国在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 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

9、基本完成之后,土地变私有制为公有制,因而不允许土地转让.但是土 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受让人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 土地抵押:指债务人以土地使用权担保债务履行的法律行为。土地抵押是不动产抵押的最基 本形式,一般通过土地契约进行。抵押权本质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即债权人在他 人之物上得到偿还债务保证的一种担保物权。亦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物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 证。其实质在于为债权关系提供中介形式和物质保证,维护财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城市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土 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

10、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并且 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 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人有优先受 偿权。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 定办理过户登记。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 记。产权分割:是指二人以上共有房产或夫妻离婚、兄弟、婉妹分家所发生的产权劈分.产权分 割后,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才能取得合法产权.私房买卖:指私房所有人自愿将己

11、有房屋(包括一人独有和多人共有房屋)交付给他方所有, 他方接受房屋并支付价款的行为。 房屋产权:指所有者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是物权的 一种。房屋产权指房产的所有者,按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房地产转让: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 人和 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房地产典当:是房地产权利特有的一种流通方式,它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出典人在一定期限内, 将其所有的房地产,以一定典价将权利过渡给他人承典人的行为。 房地产设典的权利为房 屋所有权。设典时,承典人可以占有、使用房屋;也可以行为上不占有、

12、使用该房屋,但有权将出 典的房屋出租或将房屋典权转让.设典时,一般应明确典期,出典人应在典期届满时交还典价 和相应利息从约定而赎回出典的房屋,也可以双方约定,由承典人补足典房的差额而实际取得 房屋的所有权。 标准租私房:是指”文革”初期由本市房管部门接管、文革后落实私房政策带户发还产权 的私人出租房。文革”初期,本市共接管私人房产 51 万间。1978 年开始落实私房政策试 点,1983 年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全面展开,在产权人和承租人继续维持房屋租赁关系,执行政 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前提下,带户发还了私人出租房。据统计,目前还有近 3.9 万间,其中 96%分布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城区,朝阳

13、、海淀、丰台和通州区也有少量分布。标 准租私房承租户的认定,以本市落实私房政策时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带户发还产权的清册、 历次调租的清册为依据.但产权人自愿将原自住房与直管公房或其他房屋使用权互换、并按 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向其自住房屋的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不属于解决的范围。 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 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 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

14、保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房地产赠与: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共有房屋买卖:指以共有房屋为标的的买卖。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时,必须取得全部共有人的 同意。按份共有的房屋,共有人可以以其所享有的份额与他人签定买卖合同,但无权出卖其 他共有人所享有的房屋份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出让地块上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总年期。 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房地产抵押关系设定后,当事人按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 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分成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的权利设定登记;二是权利内 容变更时的变更登记;三是权利消除时的注销登记。根

15、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 1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 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地产权初始登记:指对未经登记机关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 权及建筑物、 附着物的所有权进行的登记.公有住宅补贴出售:指经国家或企事业单位,将公有住宅廉价地向城市居民出售。补贴出售 主要采用房价分成承担的行式。 集体单位自管公产:集体单位自管公产是指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并自行管理的房屋。集体单 位自管公产的产权嫂质是集体所有制公有房屋,其产权来源主要是这些单位购置或投资建造 的。 按份共有房产: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房产按各自所有的份额分享权利,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房产:指

16、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房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房屋产权分类: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的分类 .在现阶段,我国住宅类房屋按产权可划分 为:(1)国家所有住宅;(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住宅;(3)公民私人所有住宅;(4)其他经济组织(如 中外合资企业等)所有住宅.非住宅类房屋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国家房产)和集体所有制的房产, 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房产只是少量的。 房屋产权证件:指能直接或间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一切文件(狭义的房屋产权证件仅指 房屋所有权证,即契证)。能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文件有建筑许可证,契约(合同),契证。 地籍、产籍、房地产籍:通常所指的地籍、产籍、房地产籍是同一概念。它是指土地的自然 状况、社会经济状况和法律状况的调查与记录,包括了土地产权 的登记和土地分类面积等 内容.具体来讲,是对在房地产调查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图 表、证件等登记资料,经过整理、 加工、分类而形成的图、档、卡、册等资料的总称。 房产信托:指由专业化房产信托公司或房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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