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务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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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加上一个“金融犯罪”去掉一个“银行卡” ) 金融法 :调整金融监管关系和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1 银行法: 有关规范和管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票据法: 是指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也可以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 证券法 :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等证券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证券关系,即证券融资关系。包括证券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证券监管关系。 ) 货 币法: 调整在货币发行、货币流通和货币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可以是:调整货币关系

2、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为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财产和人 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P3 金融法律关系: 是指国家在运用金融法规调整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交易和金融监管过程中所形 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可能会考选择题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与金融法律关 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国家、各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 单位和行政机关及公民(自然人)等。 )P5 商 业银行的解散: 商业银行出现了法定事由或公司章程规定而停止对外的经营活动,清算未 了结的债权和债务,使银行法人资格取消的法律行为。 商业银行的终止:

3、 因出现一些法律规定的情形(如解散、被解散等) ,消灭其法律主体资格 的法律行为。 ( 选)银行卡: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持卡人 可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向银行提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的一种特制载体卡片。 P81(选)根据信用卡是否允许透支分为信用卡(允许)与借记卡(不允许) 。信用卡根据是否向发 卡银行交友保证金分为贷记卡(不需要)和准贷记卡(需要) 。 P8211 证 券代销: 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 人的承销方式。 P10712 证券包销: 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销售后剩

4、余的 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 P10713 (选)承销协议: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订立的,明确证券承销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关 系的合同。(主体的限定性;采用书面形式;内容的法定性) P108 (选)联合承销:又称证券发行承销团,是指在一次发行证券承销活动中,多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共 同组织承销活动,共同担任承销人,共同承担风险的团体组织。14 证 券交易所: 是指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 法人。 P118( 90年上交所, 91 年深交所)。15 内 幕信息: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

5、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P12316 操 纵市场:(课件)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 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 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投资判断的行为。(书本)任何单位或个人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的原则,认为的操纵证券价 格,以诱使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谋取私利,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P12717 金 融犯罪: 指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 刑罚处罚的行为。诸如洗钱、金融诈骗等均是我们日常生活里所熟悉的金融犯罪类型。

6、18 市 场禁入: 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一定的 时期内或永久性地禁止某些对证券市场有重大妨碍的人员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及证券买卖有关的业务 的一种法律制度。19 (课件 )票据法律关系: 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 系。(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 P19520 (课件) 票据行为: 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 的法律行为。 P199简答题一、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P301、货币政策工具 :是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运用的手段,也是中央银行开展金融业务所必 需的手段。

7、中央银行的金融业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2、根据货币政策工具作用的对象和效果不同可将货币政策分为两大类:( 1)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 。其主要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再贷款、公开市场 操作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常用的货币政策工具有: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再贷款。( 2)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 。主要包括:信贷计划及贷款限额管理、特种存款账户、消费信用管理、 不动产信用管理等。3、主要货币政策工具的涵义( 1)法定存款准备金 :是金融机构为应付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偿而准备的货币资金,即金融机构 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它包含三部分:库存现金;法定存款准备金

8、(金融机构依法将所吸收存款 的一定比例交存中央银行) ;超额准备金(在中央银行存款中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 。( 2)再贴现 :贴现是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银行扣除从提款日到票据贴现日的利息 后,以票面余额付给持票人资金的票据转让。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以合格票据向中央银行再 次办理贴现。( 3) 公开市场操作 :或叫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和外汇的活动。( 4)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商业银行给客户的贷款 利率受基准利率影响而上下波动。中央银行可以使用基准利率方法来调节市场的货币流通量, 保持经济平衡增长。(5)

9、再贷款 :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是中央银行最直接的调节手段,是“总闸门”。其主要用途是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不足。二、股票和债券 p102股票: 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持票人投资入股的书面凭证,是股东借以领取股息、红利、 参加和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证书。股票代表企业的资产的所有权,代表着其持有者对股份公 司的所有权,是一种集资工具,也是企业产权的存在形式。股票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以下特征 :( 1)赢利性(收益性) 。分享股息、红利、赚取差价、保值升 值。(2)风险性。( 3)流通性。股票在股市上作为买卖对象或质押品随时可转让。(4)决策参与性。(5)价格波动性。 (6)非返还性。

10、分类:按股东承担风险程度和享有权利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股与优先股。 按投资对象及定价币种的不同,我国股票可分为: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 B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债券 :公司债券是企业债券的一种,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 证券。 债券是债权凭证, 有偿还期限,有固定利率,收益稳定, 风险比股票小。在公司破产时, 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索取权。分类 :公司债券按照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种类:记名公司债券与不记名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与非 转换公司债券;担保公司债券与无担保公司债券。三、市场禁入主体(就是指不能在证券市场进行交易的人)1

11、.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2.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3. 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证券法第 43 条第 1 款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 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四、禁止欺诈客户。 P128欺诈客户 是指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等在证券发行、交 易及相关活动中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

12、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证券法第 79 条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违背客户的委托 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 户账户上的资金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 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 资者的信息;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五、票据抗辩 P205票据抗辩: 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的种类 :在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抗辩原因,一般

13、将票据抗辩分为 物的抗辩 和人的抗辩 两 种。( 1)对物抗辩:这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对所有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票据行为不成立依票据记载而进行的抗辩票据权利已失而进行的抗辩票 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票据上有伪造(2)对人抗辩:对特定的债权人而进行的抗辩。票据抗辩的限制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三,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 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第四,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

14、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 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六、追索权( P206)课件追索权: 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后,可 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追索权的发生须具备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 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第二,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第三,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第四,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2、追索权发生的形式条件 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获承兑或不获

15、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追索权的行使: 持票人按照法定手续保全了追索权之后,就可进入行使追索权的程序。1、发出追索通知。(1)通知的当事人。 (2)通知的期限( 3 天)。(3)通知的方式和通知应记载的内容。(4)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的后果2、确定追索对象。 (1)追索对象。确定被追索人,即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2)被追索人的责任:本金、利息和求赏费。3、请求清偿金额和受领 (1)请求清偿金额。这是指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 (2)受领清偿金额。这是指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接受被追索人的清偿金额。(3)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的效力。案

16、例分析一、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P166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 无 效。实现保险利益的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时,始终要存在保险利益。例如: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损失发生时则必须具有保险利 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在索 赔时则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举例 :甲以自己为受益人为其丈夫乙投保死亡保险,后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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