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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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第三条学院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2、流动资产是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和标准由学院确定。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第四条学院资产管理的原则。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固定资产配置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

3、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学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育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学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学院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学院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第六条学院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

4、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与奖惩等。第七条学院法定代表人对本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开展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与管理机构第八条学院作为国有资产的具体占用、使用单位,应强化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预算管理与实物管理,切实履行好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其具体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及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分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按规定权限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相关审批申报工作,根据审批结果办理国有资产相关处理;(S

5、)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含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四)合理配置和管理国有资产,强化新增资产的论证、计划、采购和验收,及时完成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工作;(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及时将资产占用、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六)具体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论证、审核和报批,负责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按时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A)负责研究建立国有资产绩效考核体系,

6、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九)加强产权管理。统一办理学院产权变动事项,负责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申报等产权管理工作;(十)接受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第九条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处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建账监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按资产分类,负责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一)资产管理处归口负责管理学院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植物、水电设施类的固定资产;行政办公设备类、家具用具、文体设备、文物及陈列品、交通工具及其他类的固定资产;(二)教务处归口负责管理教学实训

7、仪器设备、实验室工具量具和器皿的固定资产;(三)教育信息化中心负责管理网络设备等固定资产;(四)图书馆归口负责管理全院图书资料(包括各部门资料室公费购买的图书资料)类固定资产;(五)、院长办公室负责学院名誉类无形资产管理;(六)、科技产业处负责全院专利、非专利著作权等科研成果无形资产管理;(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学院授权经营性资产管理;第十条资产管理处其主要管理职责如下:(一)拟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二)运用省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固定

8、资产的增减变动处置等一系列归口审核工作;(S)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以及大型设备修理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修复验收等工作,并负责组织现场验收会;(四)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五)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维护及统计工作;(六)会同使用管理部门优化配置固定资产,提出固定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学院批复组织实施;(七)监督、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A)组织培训I、考核各二级院系各部门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九)对有关部门和个人在

9、学院资产管理工作中的成绩提出奖惩建议;第十一条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工作,设立兼职资产管理员,落实管理责任到人。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本部门资产安全完整努力提高使用效益;(二)建立本部门有关固定资产明细台账即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手册,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固定资产入库单,粘贴设备编号标签;(三)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配合资产管理处验收并办理领用手续;(四)保管、维护固定资产;(五)提出所使用固定资产处置意见;(六)每年度末统计本部门的资产报表,并汇总至资产管理处;(七)各单位因机构分设、合

10、并或撤消等原因,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校内调拨手续,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后,由调出单位向调入单位办理账、卡、物移交手续。固定资产发生产权变动时,必须主动申报,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清产核资。第三章资产配置管理第十二条学院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学院配备国有资产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第十三条学院配置资产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首先应在校内进行调

11、剂配置,校内无法调剂的可对外转让。第十四条学院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学院购置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资产,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财务处会同资产管理处审核资产存量,拟订下一年度资产增量计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来源,经学校审批后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教育厅审核。符合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范围的仪器设备购置,按其规定执行。(二)学院根据经上级批复的部门预算办理资产购置。(S)学院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遇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的,须按预算编制程序办理报批。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

12、条学院国有资产购置按照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范围的仪器设备购置,按其规定执行。资本性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财政拨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审。第十六条学院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院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校企合作接受共享的资产使用权,由院内资产使用单位代行实物资产管理权的,需建立实物资产备查账。第十七条学院应对新增资产配置及时进行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录入属高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实相符。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

13、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该部分资产的领用使用登记和会计入账工作。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第十八条学院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教学、科研以及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所需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集中采购制度,逐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发、统一结算”o按职业技术学院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经贸院字(2010)56号)规定执行。第四章资产使用管理第十九条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第二十条学院要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使用状况进行清查盘点

14、,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经济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第二十一条学院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本单位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二十二条学院要加强对无形资产使用的管理。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要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第二十三条学院严禁用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学院所属控股企业进行对外担保,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向申请,经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学院的土地使用权、财政拨款和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

15、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出租、出借和提供担保。第一节资产自用管理学院自用资产管理指学院国有资产的购置、登记、领用使用、维护保管、清查盘点、资产处置、资产共享共用等行为。第二十四条资产购置。学院应按照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办理资产购置事项,属于采购项目的,依法实施采购。院内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申购、审批、招标、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控制流程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第二十五条资产登记。学院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资产管理处应严把数量、质量关,在宗物资设备须组织校内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资产实物

16、明细登记,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财务处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现场验收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第二十六条资产领用使用。学院应在资产实物明细账中,全面动态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使用情况。必须建立严格的使用保管责任系统,通过资产明细台账即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手册,落实资产使用责任部门和保管责任人。第二十七条资产清查盘点。学院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具体领用使用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第二十八条资产处置。学院资产需要处置时,应执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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