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税种税收优惠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560613449 上传时间:2024-01-08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35.8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小税种税收优惠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小税种税收优惠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小税种税收优惠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小税种税收优惠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小税种税收优惠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小税种税收优惠》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小税种税收优惠(2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小税种税收优惠1.中的个别财产税。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 用方式规定征税办 法。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 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1.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 的房产免税2.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 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3. 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暂免征收房产税。4.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措施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 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

2、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 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 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5. 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 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在修其间免征房产税。6.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 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7.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8.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 征房产税。9. 对于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 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10.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 出借的商品房

3、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11.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 房产税。12.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房产税。13. 天然林的保护工程相关的房产免税。1对占用土地的行 征税2.征税对象是土地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 土地 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 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

4、、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 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 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 用的月份起免缴土使用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 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 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 已填海整治的土地。(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 用地和其他用地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

5、的福利工厂 用地4.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七、特殊规定:33项(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 接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 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 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 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 税。(二)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 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 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章缴纳土地使用税。(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

6、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 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 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四)缴纳农业税的土地(五)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六)城镇内的集贸市场用地(七)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八)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其他用途,可暂免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 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九)搬迁企业的用地 (十)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 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 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 地段未加隔离的,暂

7、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亠)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十二)企业的绿化用地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 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十三)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用地(十四)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十五)林业系统用地(十六)盐场、盐矿用地(十七)矿山企业用地(十八)电力行业用地(十九)水利设施用地水利设施及其管扩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 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 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税。(二十)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用地(二十一)中国海

8、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二十二)交通部门港口用地(二十三)民航机场用地1.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 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 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3. 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 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 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十四)司法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 (二十五)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二十六)邮政部门的土(二十七)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用地(二十八)供热的企业用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4) 28号

9、,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是 指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企业,包括专业供 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 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 热的企业。对于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 和生产占地”,是指上述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 房及土地。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 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 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 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二十九)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自用的土地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

10、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 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 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 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十)人民银行自用的土地(三一)铁路行业自用的土地(三十二)国家直属储备粮、棉、糖、肉、盐库自 用土地(三十三)核电站和廉租住房用地1. 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 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 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 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耕 地 占 用 税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

11、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 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 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 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免征耕地占用税(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 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基本规定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 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免征契税。2.

1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 税。3. 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税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4.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减免。5.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 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6.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 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 可以免征契税。二、财政部规定其他减免契税项目1.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 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 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2.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 的契税予以免征。3.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 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 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王 地 增 值 税4. 新增:事业单位改制的契税规定 一般减免税规定(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 的,予以免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 按规定计税。产,免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三)个人销售住房:2008年11月1日起, 民个人销售住房一律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免税政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