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第九章》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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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一、贪污罪一、贪污罪(一)贪污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一)贪污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如下:。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侵犯的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非法占有占有公共财物公共财

2、物的行为。的行为。(1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自己管利用自己管“物物”的权力,即利用自己主管、的权力,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而实施了行为,也就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而实施了行为,也就是说,必须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行为,而不是仅利是说,必须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行为,而不是仅利用熟悉环境、方便出入、容易作案等条件。用熟悉环境、方便出入、容易作案等条件。(2 2)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共财物。 侵吞侵吞: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由自己暂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由自己暂时合法经营、占有或使用的公共

3、财物,如公安人员合法经营、占有或使用的公共财物,如公安人员将罚没款不予上缴、税务人员收税后将税款非法将罚没款不予上缴、税务人员收税后将税款非法占有,等。占有,等。 窃取窃取: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自己经营、管理: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自己经营、管理的公共财物,将其非法占为己有,如银行工作人的公共财物,将其非法占为己有,如银行工作人员窃取自己经手的存款、仓库保管员偷拿自己保员窃取自己经手的存款、仓库保管员偷拿自己保管的财物,等。管的财物,等。 骗取骗取:利用职务之便,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利用职务之便,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如采购员虚报货物运价、虚方法骗取公共财物,如采购员虚

4、报货物运价、虚报买价,财会人员伪造支票以骗取公款,等。报买价,财会人员伪造支票以骗取公款,等。 其他方法其他方法:上述三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上述三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1 1)第)第394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以贪污论。(公而不交公的,以贪污论。(2 2)挪用公款转化)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为贪污;(3 3)携款潜逃的。)携款潜逃的。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包括两种人员:包括两种人员:(1)国家工作人员;参见)国家工作人员;参见刑法刑法第第93条的

5、规定条的规定 (2)第)第382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取得公共财物所有权的目的。取得公共财物所有权的目的。(二)贪污罪的认定(二)贪污罪的认定1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

6、侵占罪的界限:(1)犯罪主体不同)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前者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才能实施;而后者的主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才能实施;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实施。是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实施。(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前者是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7、公共财物;后者则是单纯以盗窃、骗取、侵占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物;后者则是单纯以盗窃、骗取、侵占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犯罪手段与行为人的职务、职权或地位及其便利私财物,犯罪手段与行为人的职务、职权或地位及其便利条件无关。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条件无关。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关键。共财物,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关键。(3)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

8、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而后者则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而后者则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2划清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划清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1)犯罪主体不同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员; 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

9、员。(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前者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 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其中既包括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其中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公共财产,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公共财产,也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私人财产。也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私人财产。3.贪污

10、罪的共同犯罪贪污罪的共同犯罪(1)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2)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同将该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3)公司、企业或者

11、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司法考试真题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主管。甲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主管。甲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的职务便利,共

12、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定性:(2005年试卷二第年试卷二第18题)题)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答案:答案:C二、二、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特征(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特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

13、归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1.1.侵犯的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所有权。公款的所有权。对象一般对象一般是公款。是公款。挪用用于救灾、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物品归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物品归个人使用的,也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应从重处罚个人使用的,也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应从重

14、处罚。2.2.客观方面表现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动用公款归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个人使用的行为。(1 1)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之便。指利用在职务上经手、管理或。指利用在职务上经手、管理或主管公款的便利条件。主管公款的便利条件。(2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即擅自动用自己所经手、。即擅自动用自己所经手、管管 理或主管的公款,归本人使用或擅自借给他人理或主管的公款,归本人使用或擅自借给他人使用。使用。 挪用公款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归个人使用”是指:将公款供本是指: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

15、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20022002年年4 4月月2828日立法解释日立法解释具体又有三种不同的情况具体又有三种不同的情况:A A、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此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此时立法上对时间、数额都没有予以限制。立法上对时间、数额都没有予以限制。B B、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此时刑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此时刑法上有数额的要求(数额较大),但没有时间上法上有数额的要求(数额较大),但没有时间上

16、的限制。的限制。C C、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指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指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的情况。此时应同时具备数额上、时间上的活动的情况。此时应同时具备数额上、时间上的要求。要求。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使用人与挪用人共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挪用公款行为的,构成挪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挪用公款行为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用公款罪的共犯。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予以挪用,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予以挪用,但但不具有将公款永远

17、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不具有将公款永远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行为,行为人只是想暂时非法使用公款,主观上是想给还的人只是想暂时非法使用公款,主观上是想给还的(二)挪用公款罪的界限(二)挪用公款罪的界限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1)侵犯直接客体的程度不同侵犯直接客体的程度不同。贪污罪侵犯了全。贪污罪侵犯了全部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侵犯了部分所有权;部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侵犯了部分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除了特殊。挪用公款罪的对象除了特殊情况外只能是公款;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公款和公情况外只能是公款;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公款和公物;物;(3)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

18、同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在客。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包括三种情况;贪污罪则表现为利人使用,具体包括三种情况;贪污罪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将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将公共财物非法拒为己有;公共财物非法拒为己有;(4 4)主体的范围不同主体的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物的人员;和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物的人员;(5 5)

19、犯罪目的不同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暂时占。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暂时占有、使用公款,行为人不具有永久性地非法占有有、使用公款,行为人不具有永久性地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贪污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永久性地公款的目的,贪污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永久性地将公款非法地拒为己有将公款非法地拒为己有2 2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中,指公司、企业或者挪用资金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中,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

20、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与挪用公款罪最主要的区别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与挪用公款罪最主要的区别是犯罪主体不同。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的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中国家工作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中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此外,两种犯罪的客体不同;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此外,两种犯罪的客体不同;客观方面不同:所利用的职权

21、的性质不同,对象不完全相客观方面不同:所利用的职权的性质不同,对象不完全相同同挪用公款的对象特殊情况下包括公物。挪用公款的对象特殊情况下包括公物。3 3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三)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三)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条的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这里的不退还指客观

22、上不能还,如果行为人这里的不退还指客观上不能还,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不想挪用公款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不想还,则应以贪污罪论处。还,则应以贪污罪论处。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司法考试真题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2006年试卷二第年试卷二第64题)题)A,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企业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企业使用B,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私营企业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

23、给某私营企业使用C,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D,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的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的答案:答案:ABCD三、受贿罪三、受贿罪(一)受贿罪的概念(一)受贿罪的概念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为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二)受贿罪的特征(二)受贿罪的特征1.1.侵犯的客体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4、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2.客观方面表现客观方面表现为收受贿赂的行为,具体又包括三为收受贿赂的行为,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形。种情形。 受贿罪的第一种表现方式受贿罪的第一种表现方式是:利用职务上的便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这里又包括索贿和收受贿赂两他人牟取利益的。这里又包括索贿和收受贿赂两种情形。种情形。v受贿罪中的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根据其职务享有的决定、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根据其职务享有的决定、办理、处

25、置某种事务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对人、对事的权办理、处置某种事务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对人、对事的权力,而不象贪污罪中的对钱、对物的权力。力,而不象贪污罪中的对钱、对物的权力。v 索取他人财物索取他人财物,指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是索取,指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是索取财物后积极地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给财物就不给帮忙,或财物后积极地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给财物就不给帮忙,或者是不给财物就给其制造麻烦或使其遭受某种损失。因此,者是不给财物就给其制造麻烦或使其遭受某种损失。因此,索贿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索贿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v 收受贿赂收受贿赂,即接受对方主动给予的财物,包括事前、,即接受对方主动

26、给予的财物,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给予的财物。该方式以事中、事后给予的财物。该方式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为条件。即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某种合法的或者非法的利益,条件。即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某种合法的或者非法的利益,这是双方权钱交换的代价和条件。至于这是双方权钱交换的代价和条件。至于谋取的利益是否合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是否得逞,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法、是否得逞,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还有两种表现形式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还有两种表现形式:收受回扣、手续费收受回扣、手续费。 刑法第刑法第385385条第条第2 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

27、,在账外私自收受回扣、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在账外私自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受贿论处;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受贿论处;斡旋受贿。斡旋受贿。 根据刑法第根据刑法第388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以受贿罪论处。 斡旋受贿的条件:斡旋受贿的条件: (1 1)行为人同被其利用的其他国家工

28、作人员之间在职务)行为人同被其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具有直接的制约关系,包括纵向的制约关系和横向制约上具有直接的制约关系,包括纵向的制约关系和横向制约关系。关系。 (2 2)被行为人所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请托)被行为人所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请托人的利益之间存在制约关系,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具人的利益之间存在制约关系,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具体事务的经办者。体事务的经办者。 (3 3)由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 4)行为人收受或索要了财物但被行为人所利用的国家)行为人收受或索要了财物但被行

29、为人所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未收受、索要财物或未合谋收受、索取财物。工作人员未收受、索要财物或未合谋收受、索取财物。3.3.受贿罪的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认识到对方所送财物是贿赂仍然是直接故意,即认识到对方所送财物是贿赂仍然执意去收受或索要,或将回扣、手续费据为己有执意去收受或索要,或将回扣、手续费据为己有(三)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三)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1 1)侵犯的客体不同侵犯的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受贿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贪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

30、体,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贪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 2)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对象不同。受贿罪的犯罪对象都不是本单位的财。受贿罪的犯罪对象都不是本单位的财物,自己对该财物本不享有权利;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由物,自己对该财物本不享有权利;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由其主管、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或受其直接管辖的单位其主管、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或受其直接管辖的单位的财物。的财物。(3 3)客观方面不同客观方面不同。受贿罪所利用的职权是对人、对事的。受贿罪所利用的职权是对人、对事的权力,既可以直接利用本人的

31、职权,也可以间接利用其他权力,既可以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也可以间接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贪污罪所利用的职权是对物、对钱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贪污罪所利用的职权是对物、对钱的权力,且只能利用本人的职权。的权力,且只能利用本人的职权。(4 4)犯罪主体不同犯罪主体不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员,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物的人员。国有财物的人员。(5 5)主观方面不同主观方面不同。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为了收取他人财。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为了收取他人财 物,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为了非

32、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物,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为了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四)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的界限(四)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的界限(1 1)犯罪主体不同犯罪主体不同。这是最根本的区别。这是最根本的区别。(2 2)客观方面不同客观方面不同。具体包括:所利用的职权的性质不同,。具体包括:所利用的职权的性质不同,索贿是否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不同,是否存在斡旋受索贿是否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不同,是否存在斡旋受贿的情形不同。贿的情形不同。(3 3)犯罪客体犯罪客体不同。不同。(五)以索贿方式构成的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五)以索贿方式构成的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1 1)犯罪主

33、体不同。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本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敲诈勒索罪则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敲诈勒索罪则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3 3)犯罪客体不同犯罪客体不同。 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则是他人的财产权利;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则是他人的财

34、产权利。利。 司法考试真题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随后,该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随后,该单位的经理送给甲一张购物卡,并告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经理送给甲一张购物卡,并告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2万元、使用期限为万元、使用期限为一个月。甲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一个月。甲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2万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以选项是正确的:(元被退回到原单位。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以选项是正确的:(2006年试卷二第年试卷二第19题)题)A,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B,甲的行

35、为构成受贿(即遂)罪甲的行为构成受贿(即遂)罪C,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未遂)罪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未遂)罪D,甲的行为构成受罪(预备)罪甲的行为构成受罪(预备)罪答案:答案:B关于受罪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关于受罪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试卷二第年试卷二第65题)题)A,公安局副局长甲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公安局副局长甲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10万元现金,允许释放犯罪嫌万元现金,允许释放犯罪嫌疑人,因为局长不同意未成。由于甲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疑人,因为局长不同意未成。由于甲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成受贿罪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在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为

36、钱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在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退休后收受了钱某退休后收受了钱某10万元。尽管乙与钱某并无约定,仍应当以受贿罪万元。尽管乙与钱某并无约定,仍应当以受贿罪论处论处C,基层法院法官丙收受被告人孙某家属之托,请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基层法院法官丙收受被告人孙某家属之托,请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李某对孙某减轻处罚,并无减轻情节的孙某因此被减轻处罚。事后,丙李某对孙某减轻处罚,并无减轻情节的孙某因此被减轻处罚。事后,丙收受孙某家属收受孙某家属10万元现金。丙不具有制约李某权力与地位,不成立受万元现金。丙不具有制约李某权力与地位,不成立受贿罪贿罪D,海关工作

37、人员丁收受海关工作人员丁收受10万元贿赂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触犯受贿万元贿赂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触犯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由于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处罚罪和放纵走私罪。由于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处罚答案:答案:ABCD四、行贿罪四、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以财物的行为。1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2客观方面表现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为行为人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的行为。 此外,根据刑法第此外,根据刑法第389条第条第2款的

38、规定,在经济往来款的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应当以行贿论处。回扣、手续费的,也应当以行贿论处。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罪目的。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不得已给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的,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不得已给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的,不能构成本罪。不能构成本罪。A给予财物的

39、方式可以是主动给予,即在国家工作给予财物的方式可以是主动给予,即在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主动给予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主动给予其财物;其财物;B也可以是被动给予,即在国家工作人员主动要求、也可以是被动给予,即在国家工作人员主动要求、索取财物的情况下,被动地交付财物。但是,如索取财物的情况下,被动地交付财物。但是,如果是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本果是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本人也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则不是行贿。人也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则不是行贿。五、本章

40、其他罪名五、本章其他罪名(一)对单位行贿罪(一)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的行为。费的的行为。1.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民团体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为为谋取不正当利

41、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出自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差额部分本人又不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差额部

42、分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1.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侵犯的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客观方面表现客观方面表现为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为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额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是故意。根据刑法第根据刑法第39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思考题思考题(1 1)如何理解受贿罪中的)如何理解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 2)贿赂的范围应如何确定?)贿赂的范围应如何确定?(3 3)如何理解受贿罪中的)如何理解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4 4)如何理解斡旋受贿的行为结构?)如何理解斡旋受贿的行为结构?(5 5)如何理解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如何理解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6 6)如何理解贪污罪中的)如何理解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7 7)如何把握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的内容?)如何把握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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