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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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房 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 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含保障性住房,以下统称商品房)和存量住 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 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 因素。第四条

2、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管理机 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商品房经营者,在未公开房源且未 销售前,应当按行政管辖区域到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每一套商品 房价格,实行一套一标。并办理与商品房明码标价内容(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 房价格的其他因素)相关的监制手续。新建商品房销售采用贵州省商品房销售价目表、贵州省商品房价格 密切相关因素标示表和贵州省商品房销售收费公示表进行明码标价。存

3、量住房转让采用贵州省存量住房销售价目表进行明码标价。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申报登记和明码标 价内容的监制工作。第七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完成房价申报登记和明码标价内容的监制后,应 当按照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所确定的销售面积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对外公示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项目、内容、价格应当与申报登记的相一致。第八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需调整商品房价格或明码标 价内容变动时,应重新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监制。第九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

4、盘 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 设施配套情况;(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 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五)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六)销售存量住房,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结 构、户型、房屋所有权证号、交易准入许可证号(或土地使用证号)、销售价 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七)标示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收费公示表应当包

5、括以下内容:(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 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 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三)标示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第十一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贵州省 商品房销售价目表、贵州省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因素标示表、贵州省商 品房销售收费公示表、贵州省存量住房销售价目表,或印制手册供购房者 阅读、索取。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项目、内容应当

6、保持一致。第十二条 商品房经营者对已销售的房源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同时标示所 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严谨。第十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或收费的明码标价内容应当与在人民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和监制的收费相一致,不得在标价之 外加价销售商品房和超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未经监制的任何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在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和经监制的明码 标价内容将作为价格监督检查时的依据。第十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 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第十六条

7、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本实施细则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 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 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贵州省价格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物价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 厅印发的贵州省城镇住宅商品房交易明码标价暂行规定(黔价房调1999221 号)同时废止。附件:1、贵州省商品房销售价目表2、贵州省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因素标示表3、贵州省商品房销售收费公示表4、贵州省存量住房销售价目表发

8、改价格2011548号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 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 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 因素。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 依法对

9、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 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 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 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 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 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 建筑面积单

10、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第九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 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 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第十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 的因素:(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 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 础设施配套情况。(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 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五)商品房所

11、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 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 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 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 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 准确

12、、严谨。第十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 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第十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 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 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 章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 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 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1年 5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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