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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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 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 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 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 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

2、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 足。第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 系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 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 险管理中的职责和

3、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 下职责:(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 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 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五)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部分职责。第九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定期评估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

4、险管理 策略、政策和程序;(二)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商 业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三)确保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在商 业银行内部得到有效沟通和传达;(四)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 测和控制;(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六)其他有关职责。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其流动性风 险管理职能应当与业务经营职能保持相对独立,并且具备履行流动性风险管 理职能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商业银行

5、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具备以下职能:(一)拟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 事会审核批准;(二)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包括持续监控优质流动性资产 状况,监测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并及时报告超限额情况,组织开展流动 性风险压力测试,组织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测试和评估;(三)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和新机构中所包含的流动性风险, 审核相关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四)定期提交独立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 报告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五)拟定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 批;(六)其他有关职责。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

6、在内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 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 当考虑流动性风险成本,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短期利润而放松流动性 风险管理。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监事会(监事)应当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流动 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至少每年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 一次。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内部控制有关要 求,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审 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

7、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策略、政策和程序能否确保有效识 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三)现金流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各项假设条件是否合理;(四)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是否有效;(五)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完备;(六)流动性风险报告是否准确、及时、全面。第十五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 报告。商业银行境外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采用相对独立的本地流动性风险

8、管理 模式的,应当对其流动性风险管理单独进行审计。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 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等因素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明确其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愿意并能够 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流动性风险偏好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应当涵盖表内外各 项业务以及境内外所有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 构和附属机构,并包括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明确流动性风

9、险管理的 总体目标、管理模式以及主要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包括现金流测算和分析;(二)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三)融资管理;(四)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五)压力测试;(六)应急计划;(七)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八)跨机构、跨境以及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九)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因素以及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 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在开办新产品、新业务和设立新机构之前,应当在 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 政策和程序,并经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审核同意。第二十条 商业

10、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 素,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一 次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 况,运用适当方法和模型,对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资产负 债期限错配、融资来源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动性资产、重要币种流动 性风险及市场流动性等进行分析和监测。商业银行在运用上述方法和模型时应当使用合理的假设条件,定期对各 项假设条件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正,并保留书面记录。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计量、监测和控

11、制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应当涵盖资产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以及或有资产和或 有负债的潜在现金流,并充分考虑支付结算、代理和托管等业务对现金流的 影响。商业银行应当对重要币种的现金流单独进行测算和分析。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 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前 瞻性地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一)资产快速增长,负债波动性显著上升;(二)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三)负债平均期限下降;(四)批发或零售存款大量流失;(五)批发或零售融资成本上升;(六)难以继续获得长

12、期或短期融资;(七)期限或货币错配程度加剧;(八)多次接近内部限额或监管标准;(九)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的需求增加;(十)银行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总体财务状况恶化; (十一)交易对手要求追加额外抵(质)押品或拒绝进行新交易; (十二)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十三)信用评级下调;(十四)股票价格下跌;(十五)出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实施限额管理,根据自身业务 规模、性质、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设定流 动性风险限额。流动性风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缺口限额、负债集中度 限额、集团内部交易和融资限额。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流动性风

13、险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流动性风险 限额设定、调整的授权制度、审批流程和超限额审批程序,至少每年对流动 性风险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进行监控,超限额情况应当及 时报告。对未经批准的超限额情况应当按照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处 理。对超限额情况的处理应当保留书面记录。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 化和稳定程度。商业银行的融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分析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融资需求和来源;(二)加强负债品种、期限、交易对手、币种、融资抵(质)押品和 融资市场等的集中度管理,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对于

14、同业批发融资,应按 总量和主要期限分别设定限额;(三)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主要融资交易对手的关系,保 持在市场上的适当活跃程度,并定期评估市场融资和资产变现能力;(四)密切监测主要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和价格等变动情况,评估市场 流动性对商业银行融资能力的影响。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融资抵(质)押品管理,确保其能够满 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日间和不同期限融资交易的抵(质)押品需求,并且能 够及时履行向相关交易对手返售抵(质)押品的义务。商业银行应当区分有变现障碍资产和无变现障碍资产。对可以用作抵 (质)押品的无变现障碍资产的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 账户,以及中央银行或金融市

15、场对其接受程度进行监测分析,定期评估其资 产价值及融资能力,并充分考虑其在融资中的操作性要求和时间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考虑抵(质)押品的融资能力、价格敏感度、压力情景 下的折扣率等因素的基础上提高抵(质)押品的多元化程度。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具有充足的 日间流动性头寸和相关融资安排,及时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日间支付需 求。商业银行的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应该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效计量每日的预期现金流入总量和流出总量,日间各个时点 现金流入和流出的规模、缺口等;(二)及时监测业务行为变化,以及账面资金、日间信用额度、可用 押品等可用资金变化等对日间流动性头寸的影响;(三)具有充足的日间融资安排来满足日间支付需求,必要时可通过 管理和使用押品来获取日间流动性;(四)具有根据日间情况合理管控资金流出时点的能力;(五)充分考虑非预期冲击对日间流动性的影响。商业银行应当结合历史数据对日间流动性状况进行回溯分析,并在必要 时完善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提高同业负 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并优化同业资产结构和配置。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度,分析承受短 期和中长期压力情景的流动性风险控制能力。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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