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订立合同模板集合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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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关于订立合同模板集合6篇订立合同 篇1借款合同及其主要条款借款合同又称贷款合同,是借贷当事人之间关于借贷款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方(借用人)指借用肯定数额货币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一方,这里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或集体全部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村专业户、个体经营户。贷款方(出借人)指将肯定数额货币交给借款方,并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一方。贷款方必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专业银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在贷款范围方面,只限于生产、经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社会服务等。其他弥补

2、亏损,用于工资福利、垫支税利等财政性的支出,不能申请借款和发放贷款。借款合同的标的物必需是货币。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借款合同的订立和主要条款借款方应依据所隶属的行业、系统和借款的用途,与有关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工、商部门借用周转资金的贷款应与工商银行签订合同;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村专业组、户的借款,应与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合同;基本建设的借款应与建设银行签订合同;属于涉外经济活动借款,一律与中国银行签订合同。此外,各种技术改造、大中修理等用途的借款,可以依据隶属行业、系统和借款的性质,分别与专业银行签订合同。借款方借款时,应依

3、据经营合同和安排,按不同项目向贷款方提出借款申请,说明借款用途、金额,还款期限,保证条件,并附有关证明文件,经过贷款方审核同意,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有关条款经过协商一样,并经双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合同成立。借款合同应具备如下主要条款:第一,借款标的。借款合同的标的必需是货币。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给法人的货币是以信用凭证体现的,一般不支付现金;给个体户和农夫的贷款应是人民币。其次,贷款种类。以用途分类来确定该贷款是属于何种贷款,如基本建设贷款、农业贷款、企事业流淌资金贷款等。贷款种类不同,利率也不同。第三,借款金额。借款金额是借款合同的标的数额,它是依据借款方的申请,经银行核准的借款数额

4、。借款方需增加借款金额的,必需另行办理申请和核准手续,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第四,借款用途。必需明确规定贷款的用途,并应符合国家批准下达的贷款安排文件的规定。贷款必需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银行对贷款的运用有权监督。第五,借款期限。借款合同应依据贷款的性质、种类确定贷款发放日期。借款到期,借款方应如数还本付息。我国贷款的期限分中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两种。各项贷款的还款期限,应依据贷款用途的实际状况,按贷款类型协协商定,严格履行。第六,借款利率。贷款利率,必需在借款合同中规定。第七,还款。借款到期时,借款方应将本息全数还清,确因客观缘由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方应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可以延期。但借款方没有正

5、值理由或者经申请延期未获准而逾期不还的,借款方要担当w违约责任。贷款方有权依法向借款方了解借款运用状况及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状况,监督贷款的运用,在贷款到期后,有权实行必要措施,收回贷款及利息。第八,违约责任。在贷款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借款方和贷款方严格根据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的必要保证,必需明确规定。第九,保证条件。借款合同的保证,主要实行物资保证的原则,由借款方供应生产经营或建设范围内肯定的适用适销的物资、商品或其他资产作担保。借款方不能供应物资保证时,经贷款方同意,也可实行保证人保证的方式。第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

6、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种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订立合同 篇2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即实行要约承诺方式。1要约(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详细;表明经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4)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5)要约不得撤销

7、的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行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行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打算工作。(6)要约失效的情形: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2承诺(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备考提示要留意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分,撤销和失效的区分。订立合同 篇3合同订立的含义合同订立是指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

8、商而于相互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详细来讲,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合同订立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前者如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等等,包括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后者如承诺、合同成立和合同条款等。合同订立的基本内容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合同法第2条中规定:“合同是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既然合同为一种协议,就须由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样即合意才能

9、成立。当事人为达成协议,相互为意思表示进行协商到达成合意的过程也就是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实行要约、承诺方式。”依此规定,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均为合同订立的程序。 现行合同法在合同订立上的一个重大改变是将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重要步骤用法条规定为订立合同的基本方式。依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现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实行要约

10、、承诺方式。”并用21个条款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一改变的意义在于:把习惯性程序变为法定程序众所周知,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样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需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以要约起先,承诺生效即告合同成立。长期以来,尽管中国没有一部民事法规对这两个过程作过规定,但它们已成为人们在实践中自觉或不自觉遵循的习惯性程序。可以说,凡有协议的产生,就有这两个必经阶段。现行合同法把这一习惯性程序变为法定程序,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标记着中国合同立法的健全和完善,必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秩地发展。细化了订立合同的程序现行合同法对

11、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中的多个环节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如:如何进行要约,要约在何状况下生效,如何取消和撤销要约及撤销要约的限制条件,要约歼灭的法定状况,承诺的表示方式及期限,承诺的生效时间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何撤回承诺及对要约内容变更后的法律后果,合同成立的条件及其成立地点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大大细化了合同成立前的各个环节,对指导订约,避开和处理纠纷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界定了合同订立中的一些基本界限现行合同法对一些看似简洁在实践中却简单混淆的界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如要约与要约邀请。从现行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要约的概念中人们不难看出要约的特征是所为意思表示内容详细确定;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

12、思表示约束。而对要约邀请的规定则明确了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这两条明确规定,使人们分清了两者最本质的区分:一是要约的内容详细确定,这里指的内容应当是将来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从形式看也似有订合同的表示,但其没有详细内容或者只有部分内容。如一般的商业广告,或没有价格,或没有具体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履行时间、地点等等,因而它只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反之,假如广告内容具备了订约的主要条件,即为要约。二是要约是向相对人发出的且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特别状况下才为不特定的人。如书报片订广告,标明定价,汇款地点、时间、方法,凡是看到广告的.人按约汇款到指定地点,即为合同成立

13、。要约邀请则是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三是要约是以缔约为目的,要约邀请则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四是要约具有两个阶段的拘束力,其一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人不得撤回和随意撤销;受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后即取得了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但受要约人不得将这种地位作为继承的标的,也不得随意转让。其二是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告合同成立,要约人即不得反悔和否定,否则就要承受毁约的不履行责任。而要约邀请没有前述约束力,其因为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一般状况下可以撤回。相对人对要约邀请的承诺事实上是一种要约,它并不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又如,现行合同法体现了充分敬重要约人意志和利益的意思自治原则,规定

14、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这两种行为意思表示虽均旨在使要约作废,且都是发生在承诺生效之前,但两者又因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分,条文明确规定要约生效之前可以撤回,而要约撤销则是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的行为。这就将两者区分开来了。此外,现行合同法对承诺与新要约也从时间和内容上作了明确的界定。增加了先合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合同从订立到履行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始于订立,最终履行,如约履行,同关系即告结束。订约双方当事人在这个过程中应当依法享有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天经地义也要担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中国合同立法以往对合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是不完善的,原三部合同法对合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侧重于给

15、付义务和违约责任,关于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也仅限于造成合同无效的责任。笔者认为,从法律上讲,在订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要约生效起先到合同成立之前就负有先合同义务,这种义务建立在诚恳信用的基础上,表现为缔约过程中相互帮助、照看、通知、爱护和诚恳信用等。如一方违反上述义务,造成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致使另一方受到损失,就应当担当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擅自撤回要约的责任;未尽通知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的责任;合同不成立时的责任;合同无效时的责任;合同被变更或撤销时的责任等等,造成上述缔约过失责任就应担当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现行合同法在合同订立的规定中增加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条款,虽然这些规定仍显得简洁和过于原则,但终归有了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打下了基础。订立合同 篇4一、一般门诊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医院的开业、广告招牌为要约邀请,表明我是医院,我正在营业,假如须要诊疗服务,我情愿供应服务。患者的挂号行为为要约,表明患者向医院发出希望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意思表示。医院接受患者交付的挂号费,向患者交付挂号单的行为是承诺,从这一时刻起,一般门诊医疗服务合同即告成立。二、住院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门诊医师向患者提出住院治疗的建议并开具住院单的行为为要约,即希望与患者订立住院医疗服务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表明已经患者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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