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发还重审应以一次为限.docx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560568562 上传时间:2023-09-03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3.7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事上诉发还重审应以一次为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民事上诉发还重审应以一次为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民事上诉发还重审应以一次为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民事上诉发还重审应以一次为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民事上诉发还重审应以一次为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事上诉发还重审应以一次为限.docx(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民事上诉发还重审应以一次为限笔者近日办理了一起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借款合同纠纷申诉案,先后经历判决四次、裁定两次,历时8年多,其中一审判决三次、二审裁判三次,至今尚未执行。被告不服原审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新审理;被告对重审判决又不服,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又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判决被告还不服再上诉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情况不在少数,而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在于,一是将案件当事人陷入诉累之中,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二是使案件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等得不到及时保护而增加经济支出和精神负担;三是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机关声誉,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造成弊端

2、的原因可能还有很多,但法律上的漏洞确实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但是对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并没有规定,这种立法上的空白,无形中给多次发回重审提供了适宜的条件和空间,客观上造成了诉讼无时限的延长和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的浪费。笔者认为,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应当作出必要的限制,即发回重审应以一次为限,可以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对于不服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经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理,再次作出相同或不同判决的上诉案件,无论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属于民诉法第153条规定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审判决认定事

3、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任何情形,二审法院都可以或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而不必再次裁定发回重新审理。对于不服原审人民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次数也应以一次为限。因为二审法院已经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而被发回重新审理的错误,原审人民法院就应当严格按照民诉法规定的程序认真执行,通常情况下是不致于再犯相同错误,即使再犯同类错误也不宜再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如果是故意再犯类似错误,则另当别论。按照对民诉法第39条规定的理解,二审法院作为上级,有权改变下级法院的民事裁判,更何况民诉法第152条、153条、155

4、条、156条等规定中已赋予了审法院相应的裁判权。二审法院裁定发还重新审理,既是一种上下级监督制约关系,又是一种程序上的必要的监督机制,从而体现“程序优先”的原则得以实现,体现了程序法与实体并重的立法本意,无疑是一种在司法制度上,司法体制上设置的最好的防范进障,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就本案情况来说,无论任何一次裁定,都可以避免,二审法院均可以按民诉法第152条规定径行判决,了决诉讼。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向银行借款8万元到期未还,该谁还事实很清楚。如果让出租人还款,这不仅在事实上有颠倒黑白的嫌疑,而且在法理上也讲不通。借款还钱,天经地义,银行贷出去的款收不回来,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借款人归还,本来没有错,被告有权可以上诉,二审法院如果认为有错误有权可以依法进行改判或发还重新审理,完全应该走出裁定重审、再裁定再重审的怪圈,以至一个案件审来审去拖延几年,最终是亏了银行,损害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种以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为代价的做法于国于民确实不利,应当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司法人员应当从中加深理解“执法为民”的外延和内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习题/试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