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营改增过程中应注意的税务风险点.doc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60535559 上传时间:2023-12-13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会计经验:营改增过程中应注意的税务风险点.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会计经验:营改增过程中应注意的税务风险点.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会计经验:营改增过程中应注意的税务风险点.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会计经验:营改增过程中应注意的税务风险点.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会计经验:营改增过程中应注意的税务风险点.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会计经验:营改增过程中应注意的税务风险点.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会计经验:营改增过程中应注意的税务风险点.doc(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营改增过程中应注意的税务风险点营改增过程中应注意的税务风险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风险在营改增之前企业从事的应税服务缴纳的是营业税,为服务的接受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而这种普通发票是由地税机关负责管理的,这种普通发票(货运发票除外)的主要税收功能就是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以及能够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因此,这种普通发票的管理相对是比较松散的,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虚假发票。但是,营改增之后,企业提供的相关服务不再征收营业税,而改为征收增值税了,那么为服务接受方开具的就不再是普通发票,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凭证外,还有一个更主要的功

2、能就是作为抵扣进项税金的凭证,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企业就有了更加重要的意义,这种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是由造币公司负责承印,因而就有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视同现金进行管理的说法。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特殊的抵扣进项税金的功能,因此,有些不法企业就打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意,通过各种方式去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对于原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来说,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管理政策法规比较熟悉,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后果,在税务管理中也格外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但是对于刚刚开始缴纳增值税和接触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来说,由

3、于其已经习惯了营业税下普通发票松散的管理制度,则可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那么强的风险防范意识,因此,对这些刚刚纳入增值税征收序列的企业来说,还是应该有意识的去注意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的发生。营改增企业应该重点注意的是不要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购买和接受服务的是甲公司,但是却按照甲公司的授意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了其关联方乙公司,这就构成了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情节严重可能要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中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企业通过非法形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不得进行进项税金抵扣外,还要被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要被处以刑罚。国家税务总局也开始重视营改增后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在2013年2月份发布的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8号)中指出要专项整治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因此,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企业应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重视增值税

5、专用发票的开具和取得环节的税收风险,尽量避免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出现。进项税抵扣的税务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取得的所有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应该遵循的原则就是取得的增值税扣除凭证必须是与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行为直接相关的,如果发生的是与增值税应税行为无关的支出,即使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能够进行进项税金的抵扣。在实

6、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不能进行进项税金抵扣主要是指发生的支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例如过端午节,企业从厂家购进一批粽子用于发给职工过节,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典型的用于职工福利发生的支出,是不能够进行进项税金抵扣的。但是,根据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与应税项目有关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在之前的相关政策规定是不得进行进项税金抵扣的。但是涉及到一些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共用的支出所形成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当期销项税的,就得仔细区分,如共用的固定资

7、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等。例如,企业购进了一台设备,既为营改增的应税服务来服务,同时也为仍然征收营业税的劳务来服务,则这台设备所包含的进项税金可以全额抵扣,无需按照应征增值税项目的收入额与非应增值税项目的收入额比例去划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不动产没有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那么与不动产相关的支出就不能够进行进项税金的抵扣,这主要是指以不动产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所含的进项税金,例如企业购进的中央空调、电梯、通风及照明设备等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能进行进项税金的抵扣,具体在执行政策时可以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

8、税2009113号)中的规定。视同销售中的税务风险在营业税的政策环境下,对于提供劳务的企业来说,没有视同销售提供劳务的规定。营业税下的视同销售行为主要体现在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方面。所谓的视同销售就是指某些行为从企业会计核算角度来说并不能确认为销售行为,但是从税收角度来说为了一些特定的目的(例如反避税及税负公平等目的)需要将其确认为税收意义上的销售行为。营改增后的税收政策中增加了服务的视同销售条款,这是值得企业去注意的,财税2013106号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目前,这

9、种例外情形主要是指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因此,企业应该注意营改增前后提供服务领域视同销售行为的变化条款,例如从事咨询的企业为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则应该按照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确认视同销售的营业额来计算销项税金。混业经营中的税务风险混业经营是营改增之后新提出来的一个概念,所谓的混业经营是指企业既经营销售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提供应税服务的。从税收政策管理的角度来说,要求企业对这种混业经营业务应该分别来核算确认销售额,然后再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去计算缴纳税款。那么,这也在客观上要求企业在营改增后如果存在混业经营行为的,一定要在会计上分别核算各自的销售额

10、,如果不能够分别核算,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从高的税率去征税,以避免由于会计核算而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向境外支付服务费扣缴增值税时的税务风险根据财税2013106号第十条的规定,在境内接受外方提供的服务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我国税务机关有征税权。在向境外支付服务费时如果其在境内没有代理人,则支付方应该履行扣缴义务。但是,境外单位并不经常在我国发生应税行为,那么在扣缴增值税时,境外单位是作为一般纳税人来处理还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来处理呢?换句话说,计算应该扣缴的税款,是按照适用税率来扣缴呢,还是按照征收率来扣缴呢?对于这个问题,财税2013106号中做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因此,在向境外支付服务费时应该按照服务的适用税率去扣缴增值税,而不是按照征收率去扣缴,例如北京企业接受美国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按照合同约定应该向美国公司支付设计费100万元,那么在支付设计费时应该按照6%的税率去扣缴增值税,而不应该按照3%的征收率去扣缴。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习题/试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