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办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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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为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 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责任, 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东宝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全区农产品质 量安全监管工作。东宝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措施的落实。第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以特色品牌基地、工业园区、蔬菜 标准化生产、渔业基地、“三品一标”认证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 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为主,重点抓好农产品

2、生 产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并根据实际情 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监测。监测范围覆盖各类农产品生产基地(单 位)、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集贸市场等生产流通环节,监测 产品为蔬菜、瓜果、食用菌、茶叶、水产类等初级农产品。第四条 强化农业综合执法,进一步做好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 环节监管工作。第二章 监管职责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协调 牵头单位,负责编制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计划、方案,拟定 地方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 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检测和监督检 查,发布农

3、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负责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量化考 核、达标验收等工作;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 作。第六条 基地管理机构负责特色品牌基地建设工作,按照相关标 准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农业产业化管理机构负责涉及初级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业产业 化龙头企业的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标准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措施 落实。经管机构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指导工作,督促其全面落 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措施。“三品”认证机构认真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 的认证工作,按照相关标准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措施落实。 农技、植保、环保、土肥、种子、植检、食用菌、蔬菜、水产等技术 推广

4、部门,要积极参与各类农(渔)业标准化基地、园区的建设工作, 大力推广病虫害物理、生物防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渔) 药及生物农药等农业新技术。第七条 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 开展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执法检查,实施农药市场准 入备案制度,严把农药市场准入关。积极开展农药、肥料、种子等农 业投入品质量检测,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及违法生产、经营、使用 禁、限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等违法行为。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检查,严厉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各种行为。第八条 市场信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 批发市场的创建工作,督促、指导市场

5、开办者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 全进货查验等相关制度、进销货台帐、发票等,建立检测室或委托农 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工作。负责国家地理标志 农产品的登记工作。第九条 渔业管理机构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农业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农(水)产品质量、农业投入品 检验检测工作。第三章 质量监测第十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制定本辖区农产品质 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例行抽检和专项抽检工作。农 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农业部门农业质量检测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农 产品质量例行检测及专项检测。第十三条 农业质量检测机构要积极

6、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第十四条 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园区、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 检测结果发现问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责成相关单位调查处 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被检出禁限用农(渔)药、非法添加剂等违 禁化学品的,由相关单位做出处理。第四章 信息通报及管理第十五条 严格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通报制度。农产品质量例行 监测及专项检测结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报请分管领导审批 后,以农产品质量安全通报的形式上报局领导、政府及上级主管 部门。第十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及专项检测结果未经农产 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任何单位及个人不

7、得以任 何形式外传和发布。第十七条 建立农产品生产及流通信息交流通报制度。有关机构 应将特色品牌基地、工业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 业、“三品一标”认证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同 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基地(企业、市场)规模、主要品种等基本内容。第五章 应急处理第十八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 作。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全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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