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基础知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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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法基础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 9月 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 199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于 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了修 正。这是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是著作权法领域上位法律。修正后的著作 权法共有六章六十条。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著作权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宗旨,指出中华人民共 和国著作权法调整的对象,适用的范围及管理机构。 第二章:著作权。本章阐明了著作权人及其享有的权利,著作权的归属、著 作权的保护期和限制。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明确了著作权可以许可使用

2、,但必须 签订书面的合同,同时对转让合同的基本内容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四章:规范了图书、报刊的出版者、表演者、广播电台、电视播放者的权 利、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对侵犯著作权法行为的处罚,处罚 依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罚款及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六章:附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具体实施时间等作出了明 确规定。1.著作权法概要 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即:著作权法, 也就是版权法,是用来调整著作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其核心是保护作者和其 他著作权人的权利的法律。狭义的著作权法是指集中、系统地调整著作

3、权关系的法律; 广义的著作权法除此之外还包括其他的调整著作权关系的行政法规、条例 等规章制度。著作权是一种相当复杂的权利,其涉及的客体范围包括文学、艺术、科学 作品等各个领域,在作品的使用上涉及复制、改编、表演、播放、投影、摄 制、影视等各种手段。著作权关系是指著作权人与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主体、客体、 内容三个要素组成。主体是著作权人及其关系人,客体是具体的作品、内容 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 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据该规定,著作权归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依其 作品的创作而发生,无需进行登记注册,不论是在何地创作,

4、不论作品是否 发表,不论作品是在中国还是在外国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受本法保护。2. 著作权人有权利就需要有权利主体,著作权也一样,著作权所属主体称之为著作权 人。主要有以下主体: 作者是著作权人。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也就是说,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都是作者。公民,即自然人。具有思想和创造性,只要在创作活动中产生了作品的 公民,如鲁迅、郭沫若、朱自清、巴金等等,都是公民作者。公民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倾了心血,具有独创性,才能成为作者。对其 在其他公民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提供咨询

5、、参考意见、帮助查询资料、打印、 复制的提供劳动的公民来说,是不能成为作者的,这主要是他在作品的创作 中没有提供创造性的活动。因此,他也就不能在作品上署名。除了公民可以成为作者外,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作者,这是因为 法律把法人、其他组织拟人化,赋于其自然人的属性,他们虽然不具有思想 也不具备从事创造性的活动,但可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可以成为作者, 享有与公民作者同样权利、义务。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 法人、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 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这是因为:一是法人、其他组织的意志,通过具体公民反映出来,具体创作的

6、公民是 在法人、其他组织主持下进行创作的;二是法人、其他组织成为作者被严格的条件限制在“由法人、其他组织主 持,反映法人意志,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内的作品。据此,法人、其 他组织不能成为作者;三是对法人、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聘请人员而言,其共同利益只有在 法人成为作者的前提下才能得以维持,才能体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所以 作品虽然由具体公民创作,但作者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著作权人除作者外,其他人依照著作权法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该条明确了其他可以成为著作权人的有:1)公民;2)法 人;3)其他组织。其一,公民

7、。 这里指的公民不是作者公民。而是依法律规定继受取得著作权的公民。1、继承。著作权人死亡后,其著作权的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著作权,成 为著作权人;2、转让。非著作权人与著作权人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通过转让取得著 作权,成为著作权人。其二,法人、其他组织。 该处的法人、其他组织也并直接创作产生作品的作者,是指依据法律规 定继受取得著作权的法人、其他组织。1、转让。原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将自己合法享有的著 作权转让、抵押、质押等给没有该著作权的法人、其他组织,后者成为著作 权人;2、法人、其他组织变更。法人、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而消亡,其承载 主体取得原法人、其他组织的著作权,而成为著

8、作权人;3、破产清偿。法人破产,其享有的著作权被依法清偿,取得著作权的法 人、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除依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的“作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 外,下列情况的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人。其一,电影作品中的其他作者。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 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 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取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 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其二,职务作品的作者。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因职务创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归作者享有所谓职

9、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这类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 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 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除署 名权以外的权利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1)作者创作的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 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 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其他组织享有 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其三,委托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10、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 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受托人。其四,国家享有著作权。1、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著作权属于法人、其他组织,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 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2、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 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 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11、,归国家所 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的组织所有。注意: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第十七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 死亡后5 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 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3.著作权著作权是人身权、财产权两位一体的权利。权利的双重性质是著作权这类 知识产权所独有的,知识产权中的其他类别如专利权、商标权都不具备这个 特性。

12、3.1 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与其创作的作品有关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 利。依据著作权法第10 条之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以下权项:3.1.1 发表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的前提是作者本人同意向 不特定的人披露。未经作者同意而披露作品,侵犯作者的权利;只在特定范 围内公开作品的不构成发表。发表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决定作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诸于众。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的首次公之于众即为发表,对处于公知状态 的作品,作者不再享有发表权,以后再次使用作品与发表权无关,而是行使 作品的使用权。发表权须通过一定的使用作品方式来行使。作品的公之于众要以某种确 定

13、的方式实现,如通过出版、表演、播放、网络上传等将作品公之于众。所谓著作权人将作品公诸于众,是指作者将自己的创作向作者以外 的不特定的人公开自己的作品,使之在较多的人中间传播,满足公众的合理 需要。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包括决定发表和决定不发表两个内容,著作权人决定 自己的创作不发表,他仍然有权将自己的作品许可他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发 表并获取报酬。如果作者生前决定不发表自己的创作,也不允许其继承人、 受赠人发表,在著作法保获的五十年期限届满时,任何人都可将其发表,但 不得侵犯其署名权,如果生前未明确表示死后也不发表其著作,他的继承人 受赠人在著作权法保护的五十年期限内,可以行使其发表权,著作权人没有

14、 继承人或者受赠人,可由其合法所有人行使发表权。3.1.2、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实质上确认作品 创作者地位的权利。署名权内容: 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或者不署名以及 合作作者的署名顺序。 未被署名的作者有权要求确认其作者身份。 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禁止自己的姓名被盗用有他人作品上。3.1.3、修改权。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修改他人作品的权利。作品表达着作者的心声, 当作者的思想、情感或学术观点发生一定变化时,允许修改作品是对作者人 格的尊重。修改本身也是创作,即使已经发表的作品,作者也仍保留着修改 权。因此,当作品重印、

15、再版时,图书出版者应当通知作者,以尊重作者的 修改权(见著作权法第31 条)。修改权受到的必要限制: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报社、期刊社可 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0条“著作权 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 品。”之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 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修改权期限:修改权产生于创作作品之时,灭失于著作权人死亡之时。著作权人生前未对继承人、受赠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修改自己的作品,著作权 的修改权随著作权人的死亡而消亡。修改权可以转移,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者委托,著作权人以外的人也可享 有对作品的修改权,但必须按著作权人的要求进行。报社、期刊社对作品进行修改的范围: 对其错别字、明显的疏漏作文字修改和补充; 因篇幅的限制可作内容上的删减; 对该创作作品的引文进行校正修改。编辑在对作品作上述修改时,不能改变原作品,如果作者不接受编辑的修 改、编辑应尊重创作人的意见。作者对已发表的作品也可以进行修改,但对其艺术作品的原件已经转让的 应事先征得受让人的同意。3.1.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作品完整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 整权与修改权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两个方面。保护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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