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备案中标签标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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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妆品标签标注指南(征求意见稿)为指导规范化妆品标签内容,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南。一、关于化妆品标签内容标注的要求(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规定要求的标注内容。(二)因包装大小、包装设计等原因,所标注内容可在不同可视面中。二、关于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一)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化妆品命名应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二)化妆品名称应标注在标签的显著位置。(三)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的标

2、注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及其他相关技术要求的规定。(四)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应与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所载产品名称一致。五)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应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所载产品名称一 致。三、关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编号的标注要求(一)国产化妆品应标注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责任的企业名称、 地址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委托生产的,应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委托方 不具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不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二)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如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等)的名称、生产企 业名称和地

3、址。四、关于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的标注要求(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准文号。(二)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准文号。(三)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五、关于化妆品成分的标注要求 化妆品应标注真实的产品成分。成分名称应按有关规定,采用规范的中文名称。因包装原因,化妆品成分可标注在说明书或其他便于消费者查阅的说明性资料上,但必 须在可视面标签上明示标注位置。六、关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标注要求一)标注必须清晰,易于识别。(二)应采用印刷、喷墨、打印、盖章、压印等方式,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涂改

4、。鼓励在接触内容物的最小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七、关于安全警示用语的标注要求(一)凡涉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标注安全警示用语。(二)安全警示用语应使用“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三)含有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防晒剂、暂时允许使 用的染发剂等,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标注相应的内容。(四)染发产品应标注安全警示用语,例如:“该产品含有可能对某些个体产生过敏反 应的成分”,“须按说明书要求在皮肤过敏试验后方可使用”,“不可染睫毛和眉毛”,“与眼睛 接触应立即清洗”,“染发时,尽量避免同头皮以外的皮肤接触”等。(五)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剂、压力灌装溶胶等易燃性化妆品应标注注意防火或 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语。(六)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七)其他根据产品实际情况需要标注的内容。八、关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的标注要求(一)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必要时应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方法以及满足保质期的储存条件。(二)使用方法及储存条件也可标注在说明书中。标注在说明书中时,应在可视面标签 上明示标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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