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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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新闻出 版总署令第 32 号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已经 2005 年 9 月 20 日新闻出 版总署第 1 次署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 ,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署 长 石宗源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 条 为促进我国报业的发展与繁荣, 规范报纸出版活 动,加强报纸出版管理 根据国务院 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第二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纸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报纸由依 法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出版 。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必须经新闻出版 总署批准,持 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 报纸出版许可证。本规定所 称报纸,

2、是指有固定名称 、刊期、开版 ,以新闻与时事评论为主要内容 每周至少出版 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本规定所 称报纸出版单位,是指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 出版总署批准并 履行登记注册 手续的报社。法人出版报纸 不设立报社的,其设立的报 纸编辑部视为报 纸出版单位。第三 条 报纸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和 “三个 代表”重要 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 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 首位、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 益相统一和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 原则,为建设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营造良 好氛围,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 神文化生活。第四 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出

3、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并实施全国 报纸出版的总 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 制度、报纸年 度核验制度以 及报纸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 制度。地方各级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五 条 报纸出版单位负责报纸的编辑、出版等报纸出版活动。报纸出版 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非法干扰、阻止 破坏报纸的出 版。第六 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报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报 纸出版单位 及个人实施奖 励。第七条 报纸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 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 指导下, 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报纸创

4、办与报纸出版单位设立第八 条 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 确定的、不与已有报纸重复的名 称;(二)有 报纸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 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 管、主办单位;(四)有 确定的报纸出版业务范围;(五)有 3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六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 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 的新闻采编专业 人员;(七)有 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 定的工作场所;(八)有符合规定的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 必须是在境内 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九)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前款所 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

5、报纸及报纸 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 划。第九 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 位同意后,由主 办单位报新闻 出版总署审批。中国人民 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系统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 单位,由 中国人民解放 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 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 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 ,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 主办单位向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 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 辖市新闻出版行 政部门审核同 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 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报纸,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 ,并由主要主办 单位提出申请 。报纸的主

6、 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 属单位。报纸出版单位 和主要主办单位 须在同一行政 区域。第十一条 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 由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 料:(一)按 要求填写的报纸出版申请表 ;(二)主 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 明材料;(三)拟任报纸出版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 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 家有关部门颁 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四)新 闻采编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五)报 纸出版单位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 的相关证明文件;(六)报 纸出版单位的章程;(七)工 作场所使用证明;(八)报 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创办报纸、设立报纸

7、出版单位申 请之日起 90 日 内,作出批 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 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闻出版行政部 门书面通知主 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 由。第十三条 报纸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 :(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并 填写报 纸出版登记表 ,经主管单位 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 辖市新闻出版行 政部门;(二)报纸出版登记表 一式五份 ,由报纸出版单位 、主办单位 、主管单位及 省、自 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 行政部门各存一份,另 一份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新闻 出版行政部门在 1

8、5 日内报送新闻出版总署 备案;(三)省、自治区、直辖 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 纸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 在 10 日内向 主办单位发放报纸出版许可 证,并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 物号;(四)报 纸出版单位持报纸出版许可证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 记手续, 依法领取营业 执照。第十四条 报纸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 60 日内未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 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报纸主 办单位须把有关 批准文件缴回 新闻出版总署。报纸出版 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 90 日未 出版报纸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 销报纸 出版许可证 ,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 门注销登记。因不可

9、抗 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 列情形的,报纸出版单 位的主办单位可 以向原登记的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第十 五条 报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 人财产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报纸编辑 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 由其主办单位承担。第十 六条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 纸,依照本规 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审批、登记手续。第十 七条 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 、刊期、业务范围 ,依照本规定 第九条至第十 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报纸变更 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 出版行政部门

10、审 批。本规定所 称业务范围包括办报宗旨、文种 。第十 八条 报纸变更开版,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 ,由报纸出版单位报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 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第十 九条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报纸承印 单位,经其主 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 单位在 15 日内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新闻出 版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报纸休刊连续超过 10 日的,报纸出版单位须向所在 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新闻出 版行政部门办理休刊备案手续, 说明休刊理由和休刊期限。报纸休刊 时间不得超过 180 日 。报纸休刊超过 180 日仍不能正常出版的,由新 闻出版总署撤

11、 销报纸出版许可证 ,并由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 市新闻出版行政 部门注销登记 。第二 十一条 报纸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 ,由主办单位向 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新 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并由省、自治 区、直辖 市新闻出版行 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第二 十二条 报纸注销登记,以同一名称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须 与报纸同时注 销,并到原登 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登记。注销登记 的报纸和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再以 该名称从事出版、经营活动。第二十 三条 中央报纸出版单位组建报业集团,由新闻出版总署批 准;地方报纸 出版单位组建 报业集团,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

12、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 出申请, 经审核同意后 ,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第三章 报纸的出版第二 十四条 报纸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报纸刊载内容符 合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第二 十五条 报纸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 定的禁止内容 。第二 十六条 报纸开展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 正的原则,不得 刊载虚假、失 实报道。报纸刊载 虚假、失实报道 ,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其出版单位应 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 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报纸刊载 虚假、失实报道 ,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当事人有权要 求更正或者答

13、辩,报纸应当予以发表;拒绝发 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出诉讼 。报纸因刊 载虚假、失实报道而发表的 更正或者答辩应自虚假、失 实报道发现或者 当事人要求之 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 的相同版位上发表。报纸刊载 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损害公共利 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新闻出 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报纸出版 单位更正。第二 十七条 报纸发表或者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民族宗教、外交、军事、保 密等内容,应 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报纸转载、摘编互 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 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 发的明显位置 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 。第二 十八条 报纸发表新闻报道

14、,必须刊载作者的真实姓名。第二十九条 报纸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报纸使 用语言文字须符 合国家有关规 定。第三 十条 报纸出版须与报纸出版许可证的登记项目相符,变更登记项目须 按本规定办理 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第三 十一条 报纸出版时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示以下版本记录:(一)报 纸名称;(二)报 纸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 位名称;(三)国 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四)总 编辑(社长)姓名;(五)出 版日期、总期号、版数、版序;(六)报 纸出版单位地址、电话、邮政编 码;(七)报 纸定价(号外须注明 “免费 赠阅”字样);(八)印 刷单位名称、地址;(九)广 告经营许可证号;(十)国

15、 家规定的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业 标准的其他标识。第三 十二条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报纸 ,不得用同一国 内统一连续出 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报纸。出版报纸 地方版、少数民族文字 版、外文版等不同版本(文种)的报纸 ,须按创 办新报纸办理 审批手续。第三 十三条 同一种报纸不得以不同开版出版。报纸所有 版页须作为一个整体出版发行, 各版页不得单独发行。第三 十四条 报纸专版、专刊的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业务范围 相一致,专版、 专刊的刊头字 样不得明显于报纸名称。第三 十五条 报纸在正常刊期之外可出版增期。 出版增期应按变 更刊期办理审批 手续。增期的内 容应与报纸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增期的开版、文种、发行 范围、印数应 与主报一致, 并随主报发行。第三 十六条 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可出版号外; 出版号外须在报头注明 “号外” 字样,号外连 续出版不得超过 3 天。报纸出版 单位须在号外出版后 15 日内 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 闻出版行 政部门备案, 并提交所有号外样报。第三 十七条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 所出版报纸的刊 号、名称、版 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 卖报纸出版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报纸刊登广告须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 “广告 ”字样,不得以新闻形式 刊登广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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