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系统工程的公司治理模式影响要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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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系统工程的公司治理模式影响要素探析摘 要 从系统工程角度看,社会是多元素复杂系统,现代公司作为企业运行系统,它处于社会政治经济复杂系统之中,因此,公司治理不仅仅要考虑到公司内部各成员要素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平衡以提高公司整体的效益,而且要将公司作为一个元素放在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环境中与公司外部各文体的关系进行考量。而系统能量交换对公司治理模式产生重要影响。 关键词 系统工程;社会系统;治理模式从系统工程理论出发,公司治理不仅仅要考虑到公司内部各成员要素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平衡以提高公司整体的效益1,而且更需将公司作为一个元素放在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环境中与公司外部各主体的关系进行考量

2、。目的同样是为了提高公司整体的效益,前者视公司为一个系统,公司治理是对该系统的建构方式进行架构;后者则将整个社会经济环境视为一个更大的系统,公司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作为整个社会经济环境的大系统通过其他子系统必然会对作为子系统之一的公司产生实质的影响,从而更进一步地对公司治理的理念和在此理念上所构建的治理结构产生实质的影响。笔者认为,作为在整个社会经济环境中存在的子系统之一的公司治理模式必须关注两者的互动与协调我国公司在借鉴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理念、治理模式和结构设计上的不尽如人意,归根结底往往就是忽略了这一点。 一、公司治理依存的社会宏观政治经济环境 各国公司治理实践的历史与现实表明,公司治理结

3、构往往与公司所处的宏观政治经济环境息息相关。一般认为,当代世界社会环境存在着三大主要政治经济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取向资本主义,其核心强调的是自由市场竞争,追求的是经济效率而不是关注财富的分配。LocAlhosT国家在经济中起着辅助性作用,主要是为自由市场提供公共服务。企业在国家经济中起着基础的、决定性的作用。公司治理强调的是公司管理者和资本所有者的权责分明,企业融资主要是通过外部性的金融市场,公司存在的目的主要是为投资者或股东赚取利润,公司对其雇员承担的责任较少。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发展趋向性资本主义,以国家为中心促进经济发展。日本国国家机构的各部分代表着不同社会利益集团的利益,但追求经

4、济发展却是举国上下的一致目标,该目标成为协调日本国各国家机构、凝聚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强大力量,使得日本国获得了“国家公司”之名。这一特色使得日本的经济以大型商业集团(即财阀)为中心,融资主要通过关联银行进行;公司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对内外利益相关者承担了较强的社会责任。三是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市场资本主义,其核心是社会整体,追求的目标是社会利益和市场效率的平衡,强调资本、劳力和国家三者之间力量的妥协以便共同管理经济。“共同决策法则”使得劳资双方在公司治理的微观层次上享有基本相当的共同决策权利;国家的主要任务是为其公民提供福利,一般不干涉经济事务。银行是企业的主要融资途径,主要银行既是产业发展的支柱,

5、又是整个经济发展的重要策划者;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紧密联合对国家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对照以上3大国家体现社会环境的宏观政治经济模式,我国的现实制度模式比较疏远于美国模式,而更加接近于日本或德国模式,尤其是日本模式。作为同处“儒家文化圈”的中日两国,其显性制度背后的更为深沉的文化基因具有更大的一致性。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在建立公司治理模式方面,应该更多地参考德、日模式。 从整体上来看,当代社会环境中,西方国家从封建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是一个自下而上的长期演变过程,诱致性制度变迁为其突出特征;与此不同的是,中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主要是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一

6、个转变过程,中国的制度变迁明显具有强制性特征。1993年公司法的出台直接源于国有企业股份制的改造就是最突出的典型。在此社会环境之下,公司法被赋予的基本任务和基本精神就是为国有企业改革设定法律途径和组织形态,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基于这一立法目的,公司法自身的路径依赖也制约着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发展,譬如:公司法中股东大会、董事会职权规定相互重叠;监事会监督权缺乏程序上的保证;经理职权法定化,造成经理凌驾于董事会之上;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使董事会权力、公司经营管理权力集于法定代表人一身,使得公司权力制衡成为虚幻,等等。与公司法密不可分,1998年证券法的出台同样是为了公司化改制后国有企业的融资渠

7、道问题,使得证券法的投资者保护这一根本的目标大为丧失,其突出表现在实施的批准制而非准则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两个方面。此外的其他配套法律制度,如破产法、会计法、金融监管法等等同样存在着强制性制度变迁所具有的特征。在认识到这些公司法律制度对我国公司制度效率的不利后果,公司治理模式的落后之后,在2005年同时对旧公司法、证券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 需要说明的是,作为社会环境的法律制度的供给虽然无一例外地是由国家/政府自上而下进行的,从表面上来看,这一点中外似乎没有任何差异;但是在诱致性制度变迁中,每一部具体法案的立法都是由社会不同的利益集团参与其中的,各个社会阶层于行业的意愿较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8、而在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之下,每一部具体法案的出台则主要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的,社会利益集团尤其是能够代表各阶层和行业的利益团体的参与度很是有限这才是二者根本区别所在。因此,我国的公司治理理念和模式社会环境反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政府这一主体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以及对民间力量的协调。 二、公司治理过程中承担的社会责任 古典时期的企业和自然人一样,只需为自身利益着想进行经营活动,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除对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而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外,是无须对社会承担任何其他责任的。站在系统工程角度分析,自20世纪以来,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细胞的古典企业,已经发展成为一种

9、集“经济性-政治性-社会性”三位一体的现123下一页 代企业运行系统。在一定意义上,现代社会中的个人是无法脱离生产组织而自己养活自己的,从这个角度来说,现代企业实际上是获得了控制公民生存的权力,这体现了现代企业组织的政治性。与此同时,企业已经由只是作为社会经济活动微小细胞的古典企业,伴随并推动着工业革命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到20世纪初叶已经逐渐演变成一种无所不在的社会性组织2。工业企业满足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职能需求,不仅是为了抚慰员工,更主要是为了保证自己能正常运转;而现代工业企业要能够正常运转,首先就要保证它的每一个雇员工(无论其在企业中职位高低)都要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他的工作,将自己视为企

10、业的一分子,是企业的公民而不是被企业统治的对象。而对于企业来说,它也要求每一个员工都能发挥出他的潜能和创造性,要求员工之间的精诚合作,这是充分利用企业最大资产即人力资源的前提。这只有通过作为社会性组织的企业和作为企业公民的员工的二者良性互动才能达致。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的三种职能与性质集于一身,决定了企业对社会无处不在的渗透,公民的生存和发展离开现代企业已然是不可思议的天方夜谭。既然现代企业组织已经实际上取得了对公民在经济、政治和社会三大层面上的巨大权力,那么根据权力与职责的匹配原则,现代企业组织就必须承担起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尽管现代企业组织的经济性-政治性-社会性的三位一体针对的是

11、发生于半个世纪以前的美国这一“世界制造工厂”的现实提出的精到见解,但事实上为美日等经济发达国家所践行,并取得了实证性的成果。那么一如50年前的美国,中国也正在日益成为“世界制造中心”,这一具有普适性的研究对我国现代企业建立在“企业社会责任”基础之上的公司治理模式就具有极大的实际参考价值。 与此同时,建立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基础之上的公司治理模式也是民间企业与国家政府良性互动的要求。尽管解决社会就业问题、提高国民生活水平,是现代国家一项义不容辞的根本任务;然而,这一任务的真正实现,在社会事务日益繁杂的知识经济时代,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作为经济生活主体的现代企业的良性发展。为此世界各国纷纷在20世纪8

12、0年代以来对本国公司法进行改革:一是放松管制,回归公司意思自治3。本此理念各国对其公司法进行更化改制的目的都在于为公司的良性发展提供一个疏而不漏的法制平台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在直接促进社会投资的基础上间接地增进社会就业;二是加强监管,注重国家宏观调控。在为公司增大授权的同时本着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的原则,各主要国家及重要国际组织纷纷出台了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建议,并根据这一理念,大都相应提出了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公司治理建议。从作为民间组织的现代企业来讲,为了应对国内市场竞争愈益白热化、国际竞争愈趋明朗化的态势,现代企业迫切需要国家放松管制,以使自身能够根据瞬息万变的市场进行自主决策,参与竞

13、争。同时也认识到,为了回应愈发苛刻的消费者群体的不满,和为维护现有客户并拓展潜在客户的自身需求,自己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不但可以使自身更加灵活地、建设性地、高效率地开展经营活动,还可以避免企业在对社会责任麻木不仁而导致商业道德危机时政府或社会对企业进行的制裁措施。在这种内在需求和外在压力的双重因素影响之下,现代企业自下而上地表达了与国家达成良性互动的愿望,要求国家在公司治理模式上做出回应:大力删除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同时赋予董事会在公司治理方面考量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权限,以切实贯彻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 三、公司治理结构中相互制衡的利益主体 根据利益相关者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紧密程度,本文将利益相关者

14、分为股东、雇员和外部利益相关者三大类三类利益相关法律主体系统;其中股东是委托人,公司是受托人,股东以委托人身份参与公司治理;公司是委托人,包括董事、经理和员工在内的公司雇员是受托人,雇员以受托人身份参与公司治理;以及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治理以此建立多层次、立体式的公司治理系统。 第一类参与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是公司股东。从法理角度来看待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就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委托人将其经济业务委托给代理人,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为委托人的利益经营,代理人若违背委托人的意愿给其造成利益损失就必须承担责任。当然,公司作为一种独立的法人组织,是股东们创设出来的,但是一经创制就取得了独立

15、于所有股东的独立性,并得到法律的支持。既然是代理,当然须为委托人利益(范围大于利润最大化,且不限于盈利性)服务;既然是商事公司,则代理人为委托人股东的利益服务更是不言自明的;既然是委托代理关系,当然要求作为受托人的公司须在为股东利益服务时得负有诚信、勤勉责任,倘若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在其受托人违背这一法定的社会责任使其利益受损是可以通过提起诉讼得到赔偿的。从实证的角度观察,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是“公司的经济剩余/所有者权益”,而“公司经济剩余索取者”就是公司的股东。在公司须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之下实际上就是由股东承担的,其在公司中的正当利益就必然受到损失。因此股东的正当利益索取经济剩余也应该得

16、到法律的保护。这里再次从现实的经济生活表明,股东必然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对象之一。 第二类参与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是公司雇员。现代企业作为一种商事组织,从内部结构来看具有类似于政府组织的科层制特征,受雇于公司的雇员包括从底层的一线员工,往上延伸到中层的经营管理者,直至高层的战略规划的核心董事层。董事、经理、员工三大阶层统一以雇员的身份,作为契约关系的相对方,与公司签订劳动雇佣合同:在此,公司的身份是委托人,公司的三大类雇员就是受托人。根据权利义务匹配的原则,作为委托人的公司必须对作为受托人的公司雇员承担诸如改善工作条件、提升工作报酬(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奖金和年薪等)、技能培训等责任。从更为现实的角度来看,在现代工业社会里,现代企业已经成为个人安身立命的无可替代的场所,这种组织已然获得了对其雇员“生杀予夺”的大权。这在公司制企业里表现得尤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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