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土地使用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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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一节概述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质上是对占用土地资源或行为的课税,属于准财产税,而非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税。 (二)征税对象是土地 (三)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税范围限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坐落在农村地区的房地产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四)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立法原则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一、征税

2、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纳税人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税额幅

3、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联系耕地占用税类似规定: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4、第三节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适用单位税额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X适用税额 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甲企业和乙企业共同使用面积为10000平方米的土地,甲企业

5、使用其中的60%,乙企业使用其中的40。除此之外,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乙企业在2008年1月份新征用耕地6000平方米。甲乙企业共同使用土地所处地段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为4元平方米,乙企业新征土地所处地段的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为2元平方米。2008年甲、乙企业各自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B)。A甲企业纳税24000元,乙企业纳税28000元B甲企业纳税24000元,乙企业纳税16000元C甲企业纳税48000元,乙企业纳税16000元D甲企业纳税48000元,乙企业纳税28000元 10000*60%*4=24000 10000*40%*4=16000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一、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城镇

6、土地使用税的免税项目有: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1.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3.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

7、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 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此外,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民政

8、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 工厂用地、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等的征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减免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

9、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缴纳农业税的土地 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均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 按规定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各省、自治区

10、、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依法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搬迁企业的用地 自2004年7月1日起,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

11、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按上述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企业的绿化用地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

12、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用地 (十四)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 (十五)林业系统用地 (十六)盐场、盐矿用地 (十七)矿山企业用地 (十八)电力行业用地 (十九)水利设施用地 (二十)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用地 (二十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 (二十二)交通部门港口用地 (二十三)民航机场用地 (二十四)司法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用地 (二十五)军队、武警部队系统用地 (二十六)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

13、、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二十七)邮政部门的土地 (二十八)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免征 (二十九)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土地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 经济实体自用的土地,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相关规定 1.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是指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企业。 2.对于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是指上述企业为

14、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三十一)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自用的土地 (三十二)人民银行自用的土地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三)铁路行业自用的土地 (三十四)国家直属储备粮、棉、糖、肉、盐库自用土地 (三十五)核电站和廉租住房用地 1.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 ,生活、办公用地按规

15、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某市肉制品加工企业2007年占地40000平方米,其中办公楼占地3000平方米,生猪养殖基地占地20000平方米,肉制品加工车间占地16000平方米,企业内部道路及绿化占地1000平方米。企业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单位税额每平方米5元。该企业全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B)元。 A.65000 B.100000 C.120000 D.950000 (3000+16000+1000)*5=100000以下土地中,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BC)。 A.盐场的生产厂房用地 B.港口的码头用地 C.机场飞行区用地 D.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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