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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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为加强 XX 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中小企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XX

2、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第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第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第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 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念;(五

3、)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4、。(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第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 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 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第六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 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

5、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第七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第八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 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 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 及时进行更新。 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 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 至该事项完全结束。第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 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第

6、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一) 投资者,其中包括大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 还包括在册投资 者以及潜在投资者;(二) 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三) 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四) 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三) 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四) 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

7、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五) 企业文化建设;(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可多渠道、 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第十二条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一)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刊登。(二) 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

8、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三)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 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一)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二) 公司应该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 大会进行直播。(三) 为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度,根据情况,公司可邀请媒体对股东大会进行报道。(四)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第十四条 网站(一) 公司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

9、息,以供投资者查询。(二)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 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公 司应及时进行公告。(三)公司网站内容应及时更新, 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 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满足投资者对公司信息 的需求。(四)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 的分析报告, 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第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活动及新闻发布会等(一)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活动或新闻发布会等

10、。(二)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新闻发布会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三)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新闻发布会结束后,公司应及时 将主 要内容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并置于公司网站。第十六条 一对一沟通(一)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 问题并听 取相关建议。(二) 在一对一沟通中,公司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第

11、十七条 现场参观(一) 公司应该积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二) 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三)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以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 要信息。第十八条 电话咨询(一)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专人负责, 并保证在工作时

12、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 畅通。在接听电话时,态度应热情、谦和、诚恳,语调应平和,避免语气过于生 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三) 在回答投资者问题时, 应按照公司公告内容如实回复, 回复应详尽, 并避免泄露未公开信息。(四)专人接听电话时, 对于不了解或者可能超出信息披露范围的问题, 为 了确保回复质量, 接听电话人员需对问题详细记录, 并在请示董事会秘书后, 当 天给 予书面回复。(五)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第十九条 电子邮件及论坛沟通(一)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

13、资者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通过邮件向公司询问、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二)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 ,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四)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邮箱地址。如有变更, 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第二十条 档案制度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

14、的内容;(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四)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二条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样。第二十三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 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1 ),由董事会办公室 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二) 承诺不泄漏

15、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三)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四)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五) 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上市公司签署承诺书。 特定 对象可以与上市公司就单次调研、 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 也可以与上市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 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第二十四条公司与特定对象在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如有)存档并妥善管理。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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