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用人单位是否有追偿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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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用人单位是否有追偿权?此种情况下,有两个法律关系,其一,用人单位与受害人的民事侵权纠纷;其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一、 劳动者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法条: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

2、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动者职务行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用人单位。实践中,受害人在起诉中多把劳动者也列为被告,但法院在判决时只判用人单位的责任。二、劳动者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是否有追偿权?法条: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

3、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可见用人单位是有追偿权的,但这里的追偿权的实现条件和实现的方法比较特殊。在实现条件上,1、损害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即劳动者本人应该有过失;2、劳动合同对此种情况应当有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则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追偿。用人单位如果想实现追偿权,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用人单位在公司的人事劳动合同的设计上应该对此有所预测。在实现方法上,1、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是未来的工资,而不是过去的工资。2、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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