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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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202X年1月日,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校舍系统是“金教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对中小学校舍进行的全面排查鉴定为基础,建立起覆盖全国中小学校基于单体建筑物的校舍信息电子档案数据库,搭建统一的全国中小学校舍管理平台,为校舍安全工程、学校标准化建设、校舍管理提供支撑和服务,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推动教育信息化建设,提升政府管理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根据校安工程的要求,校舍系统管理学校范围暂定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2、和工读学校,含民办学校。 第四条校舍系统总体结构为“四级数据中心,五级应用系统”。“四级数据中心”为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区(县)级;“五级应用系统”即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区(县)级和学校级。 第五条校舍系统实行规范采集、资源共享、安全运行和统一监管。 校舍系统的建设部署按照省级统一规划,地市、区县、学校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各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 1安办)依托各级教育信息中心(暂无教育信息中心的依托教育信息化相关部门)建立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校舍系统建设部署、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校安办、教育行政部门、技术支持单位、

3、使用本系统的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全国校安办负责校舍系统建设部署和运行维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各级校安办完成校舍系统数据中心建设、部署运行、数据采集、数据录入、数据审核、督导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承担校舍系统的开发、部署和中央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并对省、地市、区县和学校级系统的部署、运行维护、技术培训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校舍系统开发和部署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 (二)承担中央级系统运行环境的建设与维护等工作; (三)检查中央级校舍系统的日常运行情况,诊断与排除校舍系统所涉及的全部软硬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

4、件及应用软件等)故障; (四)负责各级校舍系统性能优化、升级; (五)承担校舍系统应用的技术培训; (六)承担校舍系统应用接口、系统拓展应用等方面的组织和研发工作。 第十条省级校安办统筹组织本地区校舍系统的建设部署和运行维护工作,地市、区县级校安办负责组织本级校舍系统的建设部署和运行维护。省、地市、区县级校安办的共同职责是: (一)根据要求制订本级校舍系统建设部署方案和运行维护管理2办法; (二)落实本级校舍系统数据中心建设所需场地和资金以及本级校舍系统的运行维护经费; (三)负责本级校舍系统的部署运行; (四)指导、督促、检查下级校舍系统的建设部署和运行维护; (五)组织开展本级和下级校舍系

5、统相关人员的培训。第十一条省级、地市级校安办负责对校舍系统数据采集和录入进行指导和监督,审查录入的数据;区县级校安办负责组织填报、录入、审核、更新校舍系统的相关数据,指定专人操作。 学校负责本校基本信息和校舍基础数据的填报、录入、审核和更新工作,指定专人操作。 第十二条各级技术支持单位承担本级校舍系统建设部署和运行维护的具体工作,为辖区内的校舍系统建设部署和运行维护提供指导、培训、技术支持和现场服务。 第三章运行环境建设和部署 第十三条各级校安办和校舍系统技术支持单位应当按照全国校安办印发的校舍系统数据中心建设保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配置系统数据中心所需设备

6、、安排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省级数据中心满足部署条件后,应当由省校安办向全国校安办提出申请,经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对运行环境进行确认后实施部署。 第十五条校舍系统部署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要求做好系统运行检查工作,确保校舍系统运行安全。 3第十六条校舍系统建设部署验收是校安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全国校安办和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将组织专家组对各省的校舍系统进行验收。 地市、区县校舍系统建设部署的验收由各省校安办和省级校舍系统技术支持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 第四章数据采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校舍系统数据信息包括。学校基本信息、学校详细信息、单体建筑物详细信息、校舍排查信息(含校舍场址安全排

7、查信息、校舍场址防洪安全排查信息、校舍建筑安全排查信息)、校舍鉴定信息、校安工程规划信息(含学校布局规划调整信息、校安工程校园规划信息、校安工程单体建筑物规划信息)、校安工程实施过程信息、校安工程实施后校园情况信息、校安工程资金信息、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人员信息和校安工程责任人信息。 第十八条各地应当在省级系统上线运行个月内完成辖区内所有学校的学校基本信息、学校详细信息、单体建筑物详细信息、校舍排查信息(含校舍场址安全排查信息、校舍场址防洪安全排查信息、校舍建筑安全排查信息)、校舍鉴定信息、校安工程规划信息(含学校布局规划调整信息、校安工程校园规划信息、校安工程单体建筑物规划

8、信息)的录入和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各地应当根据校安工程进展情况逐校逐栋将校安工程实施过程信息、校安工程实施后校园情况信息、校安工程资金信息等数据实时录入校舍系统,做到每完成一个实施环节,相关数据即采集录入系统。 第二十条校舍系统数据采集、录入、更新、维护工作由省级校安办统筹组织,地市级校安办指导协调,区县级校安办具体实施。 (一)数据采集工作原则上由数据产生部门(单位)负责,具体工作方式由各级校安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数据采集应按照全国校安办印发的校舍信息数据采集表进行,其内容应严格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 (三)数据录入应与校舍信息数据采集表保持一致; (四)数据采集、录入、更新应做到

9、即时、完整、真实和准确; (五)学校和区县采集的数据应保留纸质和电子文档。第二十一条数据审核与验证。 (一)为确保所采集和录入的校舍数据准确、可靠,数据采集和录入必须经审核后才能提交,审核工作由学校或区县校安办负责; (二)数据审核程序由各级校安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校和区县校安办审核人员应当对校舍系统数据进行逐条审核确认。 (三)经审核的校舍系统数据的修改实行审批制。如果上级校安办发现区县校安办或学校录入的数据有误,应按系统规定的程序督促区县级校安办及时修改。 第二十二条数据使用与授权。 (一)校舍系统所有数据的使用均应按照用户的使用权限进行分配。用户的使用权由数据产生单位划分、制定,并报上

10、级校安办批准。 (二)用户身份通过密码确认,密码是录入数据的责任依据。个人与单位使用者应注意保护密码,不得随意公开用户名和密码,密码需定期修改。 (三)若因工作需要将本人密码借给他人使用的,必须事先经本级系统管理员同意并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使用后原密码应及时修改,以保持责任唯一。若未经本级系统管理员同意,私自将本人密码借给他人使用,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5第二十三条数据更新应实时进行,及时审核,审核并提交数据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天。 第二十四条校安工程以外的各类校舍建设改造项目应当通过填写校安工程规划信息表及时纳入校舍系统管理。 第二十五条区县级校安办和学校应当及时将校安工程以外的各类校舍建设

11、改造项目的下列信息采集录入校舍系统: (一)各类新建、重建校舍的相关信息; (二)校舍维修和加固改造的相关信息; (三)校舍拆除的信息; (四)校舍产权变更的信息; (五)其它校舍情况变更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更新教职工数、在校学生数、教学班数等学校详细信息。学校基本信息如校长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五章校安工程月报管理 第二十七条校舍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校安工程月报表由校舍系统对录入的数据进行汇总后自动生成。 第二十八条校舍系统正式上线运行3个月内,应当同时报送系统单机版产生的月报表和校舍系统网络版自动汇总生成的月报表。3个月后,只上报由校舍系统网络

12、版自动汇总生成的月报表,将不再使用系统单机版产生的月报表。未录入校舍系统的加固或重建项目数据将不能统计到月报表中。 第二十九条各区县月报表上报地市校安办,地市审核汇总后上报到省校安办,省审核汇总后上报到全国校安办,各级上报的月报表均须加盖本级校安办公章。 第三十条月报统计截止日期为统计月份最后一天的24时。县级月报上报时间为月后日内,地市级月报上报时间为月后3日内,省级月报上报时间为月后日内。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各级校安办和学校应当成立数据采集组,配备一定数量的数据采集人员,具体负责校舍信息数据的采集、录入、审核和上报工作。 全国校安办将定期对各地数据采集、录入、审核工作进行通报。第三

13、十二条各级校舍系统技术支持单位应当配备必要数量的系统管理和运维服务人员、技术支持人员(省级12-20名,地市级-6名,区县级2-4名),明确岗位职责。系统管理和运维服务人员主要负责本级校舍系统软硬件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技术支持人员负责校舍系统用户服务与支持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级校安办应当定期组织对数据采集人员的培训。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每年对省级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地市级、区县级技术人员和学校级技术人员的培训由省级技术支持单位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现场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数据采集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将逐步实现全部持证上岗。第三十四条各级校安办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和下级校舍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校安办和技术支持单位每年应当组织对校舍系统数据采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工作考核,并制定具体的奖惩办法。 7第三十七条各级校安办应当将校舍系统运行维护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对下属单位的现场技术服务费、差旅费、软硬件维修与升级费、培训费、资料费、短信通讯费、电费等)从22X年起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全国校安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校安办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建设部署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并报上级校安办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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