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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超过两年自动失效王先生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镇某村有宅基地 一处, 2006 年 9月 27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包括王 先生宅基地在内的本村 10.4878 公顷集体建设用地被征收为 国有。 2010 年 9月 25 日,承德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向承德 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注销上 X 村第一批农村宅基地登 记的请示。同日,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作出承双政 (2010 ) 76 号批复,同意注销 X 村王先生在内的农户的宅基地使用 权登记,同日承德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 注销了王先生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王先生于 2011 年 10 月 10 日,得知承
2、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以关于注销 X 村第一 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批复的形式注销了王先生持有 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王先生对此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于 2011 年 10 月向承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请求 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 2011 年 12 月 12 日,承德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维持 了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王先生不服,遂于 2012 年 2 月 14 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承德市双桥区人民 政府以关于注销上二道河子村第一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 记的批复的形式注销了王先生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
3、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后,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 提交了关于承德市 2006 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 批复(冀政转征函 20060427 号)、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地 上附属物分户估计结果报告等用于证明王先生宅基地已被 征为国有的相关文件。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4 月 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王先生虽原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 地使用证,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但因国家建设需要,王先 生的宅基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建设 用地,王先生对原宅基地的使用权已经消灭,依据国土资源 部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包 括王先生宅基地在内
4、的依法被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予 以直接注销。因此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针对承德市双桥区 国土资源局的请示,依职权作出同意注销王先生宅基地使用 权登记的审批行为并无不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 批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遂 判定维持了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注销上二道 河子村第一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批复。 王先生对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已向河北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现本案正在二审审理当中。 【法律分 析】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在诉讼中所提交 的征地批复文件是否有效。在本案的一审诉讼过程中,承德 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承德市
5、 2006 年度第十二批 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冀政转征函 20060427 号),证明 目的是王先生的宅基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但承德市双桥区 人民政府提交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地上附属物分户估计 结果报告均证明,王先生的宅基地所在地块在该征地批复作 出后的 2 年内一直未实施征地补偿方案, 也未实施用地行为。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 的意见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 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 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 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 2004 28 号)中第
6、十九项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 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综上,该征地批复 2008 年 9 月就已经失效了。 根据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 本案并不属于土地登记办法第 50 条规定的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的情形。因此,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主张的王先生的宅基 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根本与事实不符,王先生仍对其宅基地 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所提交的征地批 复文件早已失效,该地块现仍为集体土地。【办案点睛】虽然,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 批工作的意见已经明确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 文件有效期两年。
7、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 市、 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 件自动失效。但是实践中,法院为了避免作出对行政机关不 利的判决,有时会对裁判依据做“选择性适用”,以上述意见 不属于法律规定,而对其不予适用。 【重点法条】 1.关于完 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 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 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 用地转用计划指标。2.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
8、4 28 号 ( 十九) 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 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 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 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 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 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一条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 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 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 法的依据。 王优银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理工大学
9、法学院兼职教授、 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 务经验,行政法实务专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 多次被中央电视台 CCTV 新闻频道、 CCTV 财经频道、人民 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 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 BBC 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 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 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 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 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 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 律师”、“ 20年15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免费法律咨 询请拨打: 13811117637 邮箱 : 行政法律师 xingzhengfa 王优银组建的圣运行政法律师团队成功办理了中国千人诉 省市区政府案件、三峡千人移民案等大案要案,诉省级政府 及财政部、国土部、工信部等国家部委胜诉五十余案,为中 国诉省部级政府胜案最多的团队,致力解决行政纠纷、打造 中国行政法律业务第一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