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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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目的 为提高公司建设工程质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令、法规,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1.1 本制度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和建筑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牲的综合要求。1.2 本制度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养护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期间和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倒塌

2、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故事。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处理、追究。3 职责3.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公司统一领导,分级管理。3.2 公司工程管理部具体负责各项目经理部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参与配合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仲载等工作;3.3 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承担质量责任。企业法人是企业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单位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公司,不得瞒报,并报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处理解决。4

3、 质量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与处理4.1 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对各自的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报告、调查与处理须按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4.2 公司按照本企业实际情况工程,对工程质量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或更严重后果的及由于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称之为工程质量事故。4.3 公司把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4.3.1 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a)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b)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

4、成永久质量缺陷的。4.3.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a)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b) 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c)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4.3.3 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a) 工程倒塌或报费;b)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c)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4.3.3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

5、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4.3.4 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和处理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参加,分析原因,技术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对有争议或鉴定技术难度较大的质量问题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处理结果报公司及相关部门备案。5 责任追究5.1 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经查实为项目经理部施工行为所致,依据本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和相应处罚。5.2 工程质量事故视影响、损失和危害程度,给予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分别为:a)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部组织人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责任人酌情按实承担

6、经济赔偿;同时给予行政处分。b) 发生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由项目经理部承担责任,并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汇报,项目经理部组织人员积极配合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c)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部承担责任,对确实因工作责任不到位(如制度不健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和缺少质量监督保证措施等),造成质量事故升级的,按影响、损失和危害程度追究项目经理及公司相关领导责任。d) 特大质量事故:由上级政府部门处置。5.3 工程项目发生虚报、隐瞒等欺骗手段掩盖工程质量事故真象的,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5.4 利用工作便利,单独或与他人串通谋合,故意损害顾客或企业利益而发生质量事故的,提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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