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超全、超有水平的解答!!江西国税12366热点问答第2期(50个重点问题)【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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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营改增】超全、超有水平的解答!江西国税12366热点问答第2期(50个重点问题)【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问题1.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以凭什么票据抵扣进项?第44个问题为8月1日以后政策。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规定计算抵扣税款。所属层级:地方热点

2、问答问题2.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吗?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3.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较大,餐饮业营改增后,能否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答案:尊敬的纳税人

3、,您好。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您公司业务招待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4.个人销售住房需要缴税吗?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该条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

4、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5.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能否抵扣营改增业务的销项税款?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您公司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

5、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6.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去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个人分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7.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答

6、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8.我公司在“营改增”之前签了一笔业务,缴纳了营业税,但改革之后这笔业务最终未能实现,涉及的退税应向哪里申请?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7、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因此,您公司该笔业务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9.随军家属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营改增后,随军家属可享受什么优惠政策?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

8、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因此,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10.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哪些服务和无形资产,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免征增值税政

9、策,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1.电信服务;2.知识产权服务;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4.鉴证咨询服务;5.专业技术服务;6.商务辅助服务;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8.无形资产。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11.适用差额征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销售额是怎样确定的?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

10、值税政策。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12.餐饮行业纳税人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吗?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13.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九条的规定,小规模纳

11、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14.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出租不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吗?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4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15.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怎么处理?答案:尊敬的

12、纳税人,您好。根据总局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销售的当期或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16.全面营改增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其中机票款是否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

13、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17.2016年5月1号以后还能使用地税监制的发票吗?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

14、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18.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扫描认证吗?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19

15、.个人(自然人)将闲置的房产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了全年的租金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20.我公司主要从事房屋出租业务,有部分业务在5月1日前已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了营业税但还未开具发票,请问营改增后需要开具发票是否可以补开地税发票?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21.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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