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案例(木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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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美国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 发布日期: 2005-09-30 01:25:10 访问总次数: 918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编辑部 于 洋 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是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中涉案金额最高的案件,同时也是美国对单一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最高的案件,涉案金额近10亿美元。美国对中国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的裁决结果显示,130多家中国应诉企业中,获得零税率的仅有天津美克公司一家。在法律程序方面,本案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市场导向型产业问题、单独税率问题和替代国问题。从美国商务部对本案的初裁和终裁的观点中可以看出,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仍然是中国企业应对美国反倾销诸多问题

2、的根本,同时也表明中国企应对美国反倾销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一、案情介绍 时 间 事 件 2003年10月31日 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申请 2003年10月31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立立案号 2003年01月10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启动产业损害调查程序 2003年11月21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听证会 2003年11月24日 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延长立案的时间 2003年12月17日 美国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企业100多家,涉案金额为9.579 亿美元 2004年01月09日 美国

3、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投票表决初步确定涉案产品是否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2004年01月12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初裁结果提交给美国商务部 2004年01月20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意见送美国商务部 2004年06月24日 美国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作出反倾销初裁,涉案的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为4.90%198.08% 2004年07月15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及其终裁阶段的时间安排 2004年08月05日 美国商务部对此案初裁结果进行修正,其中包括对部分中国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进行修正,将2004年6月24日初步裁定被征收普遍税率的部分中国企业修改为适用“单独税

4、率” 2004年09月09日 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初裁结果进行修正 2004年11月09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听证会 2004年11月17日 美国商务部发布终裁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作出反倾销终裁,涉案的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为0.79%198.08% 2004年12月10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涉案产品是否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终裁,进行投票表决;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作出肯定性产业损害终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6名委员均作出肯定性裁决 2004年12月22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终裁结果提交给美国商务部 2004年12月28日 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反倾销终裁结果进行修正,其中包

5、括对部分中国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进行修正,对单独税率结果进行修正,而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与2004年11月17日美国商务部终裁结果中企业的数量是一致的 二、调查过程概要介绍 (一)涉案产品 被调查产品为木制卧室家具。木制卧室家具一般(但不限于)按组合形式进行设计、生产和销售,通常称为卧室套或卧室组。其中,各组成部分基本上采用同种风格、同种材料或相同外观。涉案产品主要由木制材料(包括实木和加工过的木制材料,如木屑、纤维)或其他木制材料(夹板、同向夹板、塑合夹板和纤维板)制成,无论是否带有木制饰面或贴面或压面,无论是否含有非木制部件或装饰(例如,金属、大理石、皮革、玻璃、塑料或其他树脂),无论是否已组

6、装、完工或成品。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4035090.40、94035090.80、70099250。 (二)调查期 本案的调查期限应为2003年4月1日9月30日。 (三)替代国 美国商务部认为,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菲律宾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可比性。根据可获得信息的情况以及获得信息的可信性,美国商务部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理由是印度是主要的木制卧室家具的生产国,并且印度与中国的经济发展大体相当。 (四)单独税率 根据在“烟花”反倾销案件中所确立单独税率的法律和事实上的标准,美国商务部认为,强制应诉企业和申请单独税率的部分涉案企业符合单独税率申请的标准,在事实上和法律上不受政

7、 府控制,批准其获得单独税率。 (五)普遍税率 向美国出口木制卧室家具的出口商远远多于申请单独税率的企业。美国商务部向211家涉案产品的出口商发放了调查问卷“Q&V”,仅有137家涉案产品的出口商申请单独税率,包括强制应诉的7家企业。2004年2月2日,美国商务部向中国商务部签发了问卷调查A部分。没有对调查问卷“Q&V”作出回应的涉案产品的出口商适用普遍税率。 (六)正常价值 美国商务部采用生产要素法计算中国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按照生产要素法,美国商务部将根据中国涉案企业提交的其在调查期内的生产要素投入的数量,乘以替代国的相应(本案的替代国为印度)生产要素的价格,再加上一定比例的制造费用、销售

8、及管理费用、利润和一定的包装费用,即为中国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如果某一种投入来自于市场经济国家并按市场经济国家的货币支付,美国商务部将对投入按实际发生的价格计算。 (七)出口价格 7家强制应诉企业与美国进口商无关联关系,美国商务部以其出口的实际发生价格确定出口价格;Lacquer Craft和Shing Mark公司的部分交易与美国进口商有关联关系,美国商务部以其结构价格确定出口价格。美国商务部根据涉案企业与无关联关系的美国进口商之间的离岸价、到案价或者销售给美国无关联关系的购买方的价格,计算涉案产品的出口价格和结构出口价格,并在此基础上扣除外国内陆运费、国内佣金、海运费和海运保险费。 (八)

9、美国国内相关产业概况 2003年美国木制卧室家具生产商的数量为:52家 所在地:主要集中在弗吉尼亚州、北卡罗莱纳州和加利福尼亚州 2002年雇员人数:31990人 2002年美国估计消费量:44亿美元 2002年木制卧室家具进口总额占美国国内消费总额之比:52.7%。 三、本案争议的焦点及简要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市场导向型产业问题、单独税率问题、替代国问题。 (一)市场导向型产业 20世纪80年代,传统上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开始进行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涉及到这些国家的反倾销案件中,一些涉案产品的出口商提出,尽管出口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涉案企业按照市场的标准进行

10、运作,在确定正常价值以及征收反倾销税时,应当将涉案产品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予以同等对待。 美国1930年关税法经1994年修订后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用市场经济的方法确定产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但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何为“特定情况”。在实践中,美国商务部采用“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来认定美国1930年关税法规定的“特定情况”是否存在。美国商务部的“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标准有3个:(1)涉案产品的定价或产量不存在实际上的政府干预或介入;(2)生产涉案产品的产业应当以私有或集体所有制为主,可以包括国有企业,但国有比重较大将不利于作出构成“市场导向型产业”的裁决;

11、(3)所有重要投入,无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如劳动力和管理费),都必须是以市场决定的价格购入的。 实践中,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案件中,就市场经济问题,分为4个层次:(1)市场经济国家,(2)市场导向型产业,(3)单独税率,(4)非市场经济国家普遍税率。对于每个层次,美国商务部适用不同的标准来计算正常价值。目前,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案件中还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因此,中国涉案产品的出口商就不能享受到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如果涉案企业能够申请到美国商务部的“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就能根据出口国本国的数据来确定正常价值。 2004年1月15日,天津美克和Lacquer Craft 代表中国的应诉企业

12、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美国商务部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2004年2月2日,美国商务部收到应诉方提交的证据,表明中国应诉企业不符合“市场导向型产业”的标准,因为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有政府控制因素,扭曲了生产成本。2004年4月20日,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和中国家具协会代表中国的应诉企业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美国商务部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中国业界在申请书中指出,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产业已经是市场导向型产业,因此,在计算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时不应该再采用适用非市场国家产品的方法,而应该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2004年5月5日

13、,申诉方对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和中国家具协会代表中国的应诉企业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的申请提出质疑,并指出中方在距美国商务部规定的作出初裁的法定时间很近的时间内才提出申请,是不适当的。2004年5月12日,美国商务部收到中国商务部委托美国驻中国大使馆转交的要求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的申请。2004年5月14日,美国商务部向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中国家具协会以及中国商务部发送信件表明,没有充分的、实质性的证据来启动“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2004年5月28日,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和中国家具协会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信息,表明中国应诉企业符合美国的“市场导向

14、型产业”测试标准。 为了考虑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和中国家具协会的“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申请,美国商务部要求涉案企业提供支持“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标准的所有证据和信息。美国商务部特别指出,尽管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限制强制应诉企业的数量,但是“市场导向型产业”的申请要对整个产业的所有涉案企业进行测试。2004年5月28日,美国商务部收到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和中国家具协会提交的用于评估“市场导向型产业”的证据和信息。提交的数据包括“全部或实质上全部”中国产业的数据。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和中国家具协会指出,本次提交的数据和信息以及在调查过程中应诉方提交的数据符

15、合美国“市场导向型产业”的标准。同时,这些数据也表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企业完全由私人或民营所有。 但是,美国在初裁中并没有给予中国应诉企业 “市场导向型产业”的待遇,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国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交的“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申请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时间距离美国作出初裁的法定时间太近,没有足够的时间对涉案企业进行“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但美国商务部也指出,将继续考虑“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 从美国商务部初裁的陈述中可以看出“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针对的是产业,而不是涉案产品的生产企业。这就要求申请“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企业提供包括几乎所有产业生产者在内的信息。从实践来看,几乎在所有的反倾销案件中,总有一些公司没有应诉或不合作。因此,如果应诉企业不能提供几乎所有产业生产者的信息,也无法获得美国商务部的“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 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中国家具协会及中国政府要求美国商务部基于市场经济条件计算倾销幅度,并发放调查问卷收集所需要的数据信息。同时指出美国商务部应根据初裁中的声明继续考虑中国涉案企业的“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中国家具协会、中国政府以及st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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