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打击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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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打击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关于进一步打击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要求,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利用邮政渠道非法寄递假劣药品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打击利用邮政渠道非法寄递假劣药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利用邮政渠道非法寄递假劣药品涉及面广,直接

2、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对假劣药品生产源头和销售邮寄运输渠道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查处大案要案,严厉惩治违法犯罪分子,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二分工协作,落实责任打击利用邮政渠道非法寄递假劣药品要坚持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原则。药监邮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通情况;同时,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双方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突出打击利用邮政渠道非法寄递假劣药品工作的重点药监邮政部门要围绕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线索,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打击和摧毁生产销售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品封

3、装窝点。(二)查处跨区邮寄假劣药品案件,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邮政部门要全力协办,对符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条件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按照法律程序做好立案调查取证工作,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三)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防止假劣药品通过邮寄流入经营和使用环节。(四)邮政部门收寄药品时,经验视发现所寄药品属药监部门提供假劣药品目录的,邮政工作人员应不予收寄,并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有关执法人员依法处理。(五)邮政部门收寄大宗药品邮件时,除认真检查验视外,需验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证明。否则,不予收寄。(六)邮政部门收寄个人邮寄药品时,应要求提供合法购药票据,经核对票据上的药品名称与所寄药品一致时方可收寄。四加强宣传工作,形成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各级监管邮政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品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要通过对重大案件和典型事件曝光,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邮政局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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