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9劳务分包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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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分包管理办法xxx公司xxx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各项目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的管理,规范用工行为,保障本公司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贯彻实施局劳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等劳务用工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具有相应法定劳务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劳务人员是指具有法定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各种形式招用并与其签订劳劳动合同的劳动人员;劳务工程款是指应支付给提供劳务分包的企业在本项

2、目中的劳务工程费用;劳务人员工资是指为本工程提供劳务分包的企业,支付给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由商务部归口负责。法律事务部、工程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安全部和各项目经理部履行相关职责。第五条 合格的劳务分包商,必须是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相应劳务资质的成建制的劳务分包企业。第六条 各项目部对所使用的劳务分包队伍进行考核,并向商务部推荐新的合格劳务分包,商务部组织工程部、财务部、安全部等部门对劳务企业的资质进行核查, 主要查看劳务分包的企业简介、工程业绩资料(含实地考察)、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认可证、特种作业许可证

3、、企业财务状况、施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及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商务部负责建立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册。第七条 商务部组织对合格劳务分包企业的年检,每年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素质、施工能力、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文明、工资支付及信誉进行评价、考核,考核期内将全部名单发放到各项目进行公示,广泛收集意见,考核结束后将考核不合格的队伍从合格劳务分包商花名册中删除。第八条 商务部负责建立公司劳务分包队伍黑名单,凡在与各项目部合作过程中发生经常扯皮、不服从管理、恶意讨薪等情况的劳务分包公司,均列入黑名单,并上报局劳务管理服务中心。第九条 商务部将合格劳务分包商花名册及劳务分包黑名单等企业信息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布

4、,供各项目部选择使用。第十条 商务部负责到施工现场检查劳务合同签订及备案情况,劳务管理人员、劳务人员花名册、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落实情况。第三章:劳务分包合同第十一条 劳务作业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劳务用工项目部提出,商务部指导、监督劳务分包队伍的确定。对重点及较大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35家劳务分包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选择质量信誉好、价格合理、有竞争力的劳务分包企业。所选择的劳务分包必须是公司合格劳务分包名册中的,公司黑名单上的劳务队伍严禁使用。招投标资料及定标记录在项目部存档备查。第十二条 劳务分包确定后,由公司与劳务分

5、包企业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前,项目经理部先组织人员评审,公司商务部组织法律事务室、财务部等有关人员进行会审,最终经主管领导批准,公司商务部负责保存分包合同副本及其审批记录,合同正本保存在公司财务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项目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详尽地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计取劳保费用、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6、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四条 项目部必须与劳务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单位必须提供规范用工承诺书,承诺严格执行国家、当地政府部门的法规、政策,依法进行施工和用工管理,不搞挂靠,不使用小包队伍和未培训的社会闲散人员。劳务工人必须先培训,后上岗,持证率达到100%。依法与劳动者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严格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务工发放劳动工资,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拖欠劳务工资。第十六条 各用工单位凡是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劳务分包合同,在公布中标结果前,项目部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人工成本测算分析,防止低于人工成本的恶性竞争。劳务工程合同不能低

7、于劳务成本价,以防给工程施工带来质量、进度等不必要的风险损失。第四章:现场管理第十七条 项目使用劳务分包人员50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职劳务管理人员,500人以下的,必须至少设置一名兼职劳务管理人员,负责对劳务人员的现场管理。第十八条 项目部必须加强对劳务分包的现场管理,制定完善的现场管理办法和制度,对人员入场、施工质量、安全、工作效率、现场调度、文明施工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监督,有效管理。第十九条 各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劳务作业承发包人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等劳务作业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二十条 各项目部应当督促劳务

8、分包企业在现场设立劳务项目管理机构,委派一名劳务项目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一名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配备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质量、安全和劳动用工等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部应当督促劳务分包企业按要求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资标准和保险、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工伤处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争议处理(建议使用当地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等。禁止劳务分包企业招用未成年人。发现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

9、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当禁止其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应当指导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加强对劳务人员职业安全、劳动保护以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增强劳务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应建立劳务人员简明档案,简明档案应含有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文化程度、所在岗位、技术等级、从业累计年限、简历、考核纪录、是否购买保险等。建立进场施工人员动态管理登记表,登记表应包含以下内容: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劳动合同编号、职务/工种、岗位证书号、进场时间、出场时间等。办妥劳务人员工资卡,工资卡实行实名制

10、。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应依法监督检查劳务分包企业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督促劳务分包企业建立台帐,列出务工人员情况登记表、考勤表和工资表三份表格,三份表格内所有人员必须对应。工资表要求在工资发放日前两天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才可发放。工资表必须由务工人员签字确认,项目部予以监督。项目部每月应要求劳务分包企业提供这三份表格作为备案资料,商务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应当指导监督劳务分包根据施工地政府部门的要求,为劳务人员建立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必须保证劳务人员居住场所符合安全卫生条件,做好生活区规划、制定

11、宿舍管理制度,安排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配备必要的娱乐设施和装备。劳务人员宿舍必须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低于2.5米,通道宽度不小于0.9米,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5人,宿舍内必须设置单人铺,床铺高于地面0.3米,面积不小于1.90.9米,床铺间距不得小于0.3米。床铺搭设不得超过2层,床头设有姓名卡。房间内需配置能放置简单用具的桌、柜。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必须建立劳务纠纷应急预案、新闻危机处置预案,妥善解决紧急情况,努力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第五章:劳务分包结算及工资支付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应按月结算劳务工程款,根据施工现场每月完成的实际工作量当月结算,并应在次月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

12、。第二十九条 现场发生的零星用工、停窝工损失、由于设计变更带来的工程量增减,必须随时发生随时办理签证,做到周清月结。第三十条 由于设计变更较大,工程内容发生很大变化时,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以便于劳务分包费用结算。第三十一条 合同执行结束后,应在60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项目部必须加强劳务费结算管理工作,做到总分包双方底数清晰,避免出现因久拖不结发生争议和因此引发的恶意讨要。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劳务工程款时应明确劳务人员工资的支付比例,工程款应支付给劳务企业,不得支付给班组个人或包工头。项目部要监督劳务分包企业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日期将工资足额发放到劳务人员手

13、中,不得拖欠、克扣,并限期收回有劳务人员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一份,存项目部备查。第三十三条 如果因建设单位的原因而拖延劳务工程款结算的情况,项目部应与劳务分包协商调整劳务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应监督检查劳务分包企业每月支付劳务人员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余额按季付清。每年年底前做到100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四条 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禁止在施工现场施工,一经发现,商务部责令项目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处以每人5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 如果因项目部管理不当,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劳务人员打架闹事而产生不良影响的,对项目部处以

14、5000元以上罚款。第三十六条 如因项目部监督检查不力,致使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务人员工资,产生劳资纠纷,劳务人员集体讨薪、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公司形象的,对项目部处以1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章“现场管理”规定,对相关规定、要求执行不力的,由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必须坚持“先签劳务合同,再进场作业”的原则,对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施工人员先进场作业,以后再签合同的项目,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如果因未签订劳务合同而产生其他纠纷,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其损失由项目部承担,并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第三十九条 如果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或选择非公司合格劳务分包名册上的企业,或选择公司黑名单上的劳务分包企业,或承担劳务分包的企业没有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将劳务作业再分包,在劳务使用上有重大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于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执法机关处理。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地方政府规定不符的,按国家、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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