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价代销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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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价代销的纳税筹划 (doc8)在代销业务中,一些受托方尽管和托付方签订了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合同,但往往在实际代销时又单方面加价销售,造成代销行为既非收取手续费方式又非视同买断方式,不仅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常规程序进行会计处理,而且在税收咨询题上也容易产生分歧。有一种观点认为,受托方单方面加价销售代销物资的加价部分需缴纳营业税,即受托方计缴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除了代销合同所约定的代销手续费以外,还要加上自行加价的部分。其理由是:按照营业税税法规定,运算营业税的营业额应包括经营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加价代销本质上仍属于代销业务,在代销业务中取得的利益均属于代销业务收入,因此,其加价所

2、得应作为代销手续费的组成部分一并缴纳营业税。由于对外销售的物资又必须视同销售全额计缴增值税,这就使得加价部分既负担了增值税,又负担了营业税,一些纳税人因此税负过重而怨声载道,但却不明白如此纳税怎么讲错在那儿。为此,笔者结合案例介绍加价代销行为的纳税筹划。一、实务案例A 公司和 B 公司均为一样纳税人, 2005 年 12 月初, A 公司托付 B公司销售电视机10 台,代销合同约定,每台销售价格为 2340元(不含税价为 2000元) ,每销售一台, A 公司支付 B 公司 100元代销手续费。然而B 公司将每台电视机的销售价格擅自提升到 2440元(含税价) ,立即每台电视机的零售价提升了

3、100元。至 12月末, B 公司销售完 10台电视机并向 A 公司开具了收取1000元手续费的结算发票, 同时将扣除手续费后的销货款 22400元汇至 A 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假设按接收价核算) :1.12 月初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接收价) 20000贷:代销商品款(接收价)20000借:银行存款244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854.7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45.303 .结转营业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接收价) 2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接收价) 200004 .收到 A 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代销商品款(接收价) 2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4、 (进销税额)3400贷:应对账款 A 公司 234005 .结转应收 A 公司的手续费: 借:应对账款 A 公司 1000贷:其他业务收入代购代销收入 10006 .支付A 公司剩余代销款时:借:应对账款 A 公司 22400贷:银行存款224007 .计提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其他附加税、费等略):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0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由此可见, B 公司销售代销物资实现的销售收入不仅要按照税法规定全额计提销项税(含加价部分) ,而且事实上现的1000元代销手续费收入也必须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缴纳 5的营业税。 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由于 A 公司出具给B 公司的增值税专

5、用发票金额是按双方的原约定价(不含加价)开具的,因此, B 公司自行加价部分就成了销售电视机的增值额,增值额为 854.70元,因此, B 公司需就加价部分缴纳增值税145.30 元(854.7X 17%)。二、加价销售的税务筹划(一)受托方为一样纳税人从案例能够看出,如果受托方按照与托付方约定的价格对外销售,则仅需就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如果受托方加价销售,则除了需按合同约定的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以外,其加价部分还需并入代销业务的总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在托付代销业务中,受托方应尽量按照托付方的托付价格对外销售,如果有加价的可能,应在与托付方协商提升托付代销商品价格的同时,尽量与托付

6、方协商提升代销手续费的收费标准,如此不但能够保证不因擅自提价而缴纳高税负的增值税,也能够使代销业务的整体税负降低。如案例所述, B 公司将每台电视机的销售价格擅自提升100 元,则 B 公司加价部分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145.30元。 而如果 B 公司与 A 公司协商,将每台电视机提升的价格部分由 A 公司作为代销手续费予以返还,立即每台电视机的代销手续费提升100 元, 则 B 公司多收取的 1000 元代销手续费需缴纳的营业税仅为 50 元,比前一种方式的税负降低专门多,可见其在税收负担方面的优越性。然而,需要讲明的是,由于增值税抵扣链的制约,如果受托方为了降低自己的税负而要求托付方将加价部

7、分合并到所代销物资的原价中一并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上述每台加价的 100 元, B 公司要求 A 公司将加价部分 1000元并入代销物资的原价总额中一并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必定会增加托付方的税负(增加额为10X100X 17%/1.17= 145.30元),而且还涉及到加价部分的利益分配咨询题。因此,在托付方和受托方均为一样纳税人且按正常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情形下,受托方要按照上述方法实现税负的最低化必定会与托付方产生矛盾,这时受托方应尽量与托付方协商,求得双赢的平稳点。另外,如果托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应尽可能请托付方到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证其代销商品能

8、够正常抵扣进项税。(二)受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受托方为商品流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而托付方为一样纳税人时,情形就发生了专门大的变化。现在,如果双方协商,将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改变为视同买断方式,即托付方给予受托方的酬劳由支付手续费的形式改为对受托方代销商品结算价格上的折让(假设受托方对外销售价既定) ,则受托方的收益将由收取手续费形式体现为商品进销差价的实现。如上述案例中, A 公司将支付代销手续费的方式改为将手续费直截了当在结算价格中扣除,即按照 2240元/台的价格销售给B 公司,不再另外支付手续费。如此,关于 A 公司而言,由于销售收入降低了 1000元,其增值税销项税也会相应降低145.30元(1000X 17%/1.17=145.30元)。即 使托付方同为小规模纳税人,也会少缴按照征收率缴纳的增值税(如 A 公司属生产型企业,征收率为6%,则少纳增值税税额为1000X 6%/1.06=56.6 元) ;而关于 B 公司而言,这每台 100 元共计 1000元的金额则会一并体现在商品销售收入中(最终通过商品进销差价来实现) ,仅需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38.46元,比采纳按手续费收入方式缴纳营业税( 50元)的税负下降了23.08。因此,在受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形下,上述处理方法对双方均专门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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