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观念误区:所有的补缴税款都要缴纳滞纳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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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观念误区:所有的补缴税款都要缴纳滞纳金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误区解读:一、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相关规定1.税务机关在追征期内追征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含追

2、征期延长到五年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2.税务机关追征偷、抗、骗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应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

3、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

4、款之日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4.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

5、536号)明确,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6.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7.企业清算所

6、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8.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规定,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

7、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9.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明确,在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其代理人应向税务机关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过信息交换可以认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税务机关可改变此前的审批结果(即批准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补征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10.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

8、0号)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二、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1.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2.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

9、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根据上述规定,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3.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

10、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5.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

11、应缴应退税款。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6.申报期内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的为“更正申报”,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其他税种也类似,申报期内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7.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

12、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8.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9.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

13、0725号)在“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人性的双重原则。10.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入库不收滞纳金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

14、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一百零九条进一步明确: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及利息应在税务机关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逾期不申请延期又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在税务机关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的,只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但如果未在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入库的,将转执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这样纳税人将承担更大的经济负担。11.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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