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的提问技巧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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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文)转自 陈宗荣律师民事诉讼庭审法庭调查阶段,一般会安排双方当事人互相提问,不少代理人对此重视不够,当法官问及“是否有问题要向对方发问”时,或答:“没有”,或走过场地随便问两句,这种不重视,往往会错失良机。 一、提问能够解决什么问题? 我认为通过提问,或许能够解决:第一、可以弥补举证方面的不足,锁定对己方有利的案件事实;第二、突出对对方不利的案件事实,给审判人员加深印象;第三、证实关键证据或关键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例1:2003年2月我在代理被告公司与五位原告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中(五个案子合并审理),因为公司向五位原告交房时没有办理交房手续,对于交房的时间拿不出证据。此时,我注意到原告黄

2、在诉状中称:“我最后一次交款后一个星期,被告公司才把房子的钥匙交给我。”(其他各原告没有交房方面的陈述)。我查了黄的交款收据的存根,发现她最后一期交款的时间是2001年11月21日,于是,我设计了这样一种提问方案: 首先我问黄本人:“你在诉状中称:我最后一次交款后一个星期,被告公司才把房子的钥匙交给我。我查过你交款的凭据,你最后一期交款的时间是2001年11月21日,那么公司是否在2001年11月28日左右就将房子交付给你?”黄答曰:“是的。”然后,我才向其他原告发问:“你的交房时间是比黄早,还是比黄晚?”其他各原告均回答:“与黄差不多。”于是我通过提问,将公司交房的时间锁定在2001年11月

3、底,从而解决了公司无法提交交房时间的证据的问题。 例2:2008年11月12日,在开庭审理乡村758位村民诉被告村村委会、第三人王、林林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为该转让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民主议定”原则,且是议标成交的。因为原告拿不出村干部是否有以权谋私的证据,但是“受让人是村主干的亲兄弟”,这一事实必须让审判人员知道,所以,我设计了这样一种提问方案: 首先我问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村村委会主任林:“第三人向法院提交了2003年2月16日村委会会议记录,用以证明林权转让一事经过村两委会讨论决定,该记录上的主持人是危,我的问题是:危当时在村里担任什么职

4、务?”,林回答:“村支部书记”,我又问:“据我了解危与第三人王是同父同母的兄弟,这是不是事实?”,林回答:“是事实”,转而我问第三人王:“刚才村村委会主任林回答我的两个问题,他说的是不是事实?”,王答:“是事实”。 例3:在原告顺昌县乡合作基金会诉被告卢、范、余、吴(我为被告卢、范、余代理)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与四被告之间只有两张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收据,原告在诉状中称:四被告为了办厂“分别于1996年3月30日和1997年4月10日两次向原告借款计61万元作为周转金,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还借款,被告迟迟未还”。在该案中,诉讼时效是第一抗辩点。借条没有载明还款期限,债权人随时可以主张权利,诉讼时

5、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于是,我设计了这样一个提问的方案: 我问原告代理人(乡负责合作基金会的副书记):“原告在诉状中称: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还借款,被告迟迟未还,我的问题是:1999年、2000年原告是否有向被告追讨过该笔(指61万元)欠款?”,原告代理人回答:“有,每年都有口头追讨过。” 在法庭辩论中,我引用了上述一问一答后,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主张:“原告自认1999年、2000年有向被告催款,于是这笔借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1999年开始起算,2000年再次催款时,诉讼时效中断。但是,被告不承认2000年之后原告有向被告催款,此后存在时效中断的事由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如果原告

6、无法举证证明2000年之后存在时效中断的事由,那么原告直至2005年1月5日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例4:在原告姚诉被告曹(发包人)、李、李(承包人)、黄、张(分包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只有曹(发包人)与李、李(承包人)之间有一份山场承包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采伐时应保护好采伐山场周围的经济作物如有果树、田等损毁一切赔偿归乙方负责。(注:廖家昌桔子山内赔偿由甲方负责)”。承包人李、李与分包人黄、张无书面合同,姚为黄雇用的小工,姚被曹临时叫到廖家昌桔子山附近的山场上“拔钩”时受伤(“拔钩”是用钩子将要采伐的树向上拖住,以防止树木往下倒,而压坏廖家昌的桔子树)。一审根据该

7、合同第三条,认定:“拔钩”是乙方的义务,所以姚在“拔钩”中受伤,应由乙方的分包人黄、张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曹指示失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我为黄、张代理二审,通过阅卷,我发现有两个案件事实可能对认定责任承担起到关键的作用:第一、山场承包合同第三条之后有一个特别约定:(注:廖家昌桔子山内赔偿由甲方负责);第二、一审第二次庭审笔录中记录有:被代赵:“第一被告(曹),拔钩工具带去的目的是什么?”曹家荣:“不能把树压倒桔子树。是廖家昌那边的树。”于是,我理出思路:造成姚受伤的“拔钩”,是为了不让倒下的树压倒廖家昌的桔子树;防止廖家昌的桔子树受损的责任在曹;姚又是被曹叫去“拔钩”的,在“拔钩”这

8、件事上,曹是雇主,姚是雇工,曹必须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2008年11月27日二审庭审时,我设计了这样一个提问方案: 我首先拿出山场承包合同和2008年7月2日一审第二次庭审笔录,念了合同第三条及括号内的特别约定的部分,又念了第二次庭审笔录中曹自己的回答,然后我问曹:“合同中的廖家昌与庭审笔录中的廖家昌是不是同一个人?”曹答:“是同一个人。”我又问:“合同中的廖家昌桔子山和庭审笔录中的廖家昌的桔子树是不是同一处桔子树?”曹答:“是同一处桔子树。” 我想,通过提问,我已经把山场承包合同第三条中的特别约定与一审第二次庭审笔录中曹关于“拔钩”目的的回答联系在一起了。 二、提问要注意哪些方面? 我认为提

9、问应当注意:第一、提问要预先设计好:通过提问要解决什么问题?先问谁?后问谁?问什么?怎么问?第二、提问要先易后难,要找有把握的问,要判断对方会怎样回答,要设计使对方的回答不会超出预测的范围;第三、尽量向对方隐蔽你提问的意图,使对方按照你预计的方案回答。 回到上面举过的四个案例,如果在例1中,我不是先问黄,或者不是以黄在诉状中的陈述作为提问的前提,那么当第一个被问的人给出的“不是2001年11月底交房”的回答时,你后面就问不下去了,靠提问锁定案件事实的目标就无法实现。因为我先问黄,又有她诉状中的陈述作为前提,黄的回答只能有一个,黄的回答又对后面人的回答起到引导的作用。 在例2中,我是从村民中了解

10、到危与王虽然不同姓,但是是同父同母的亲兄弟,我想给法官一种暗示:在违反村民“民主议定”原则的背后,可能还有“以权谋私”,以加重天平中“合同无效”一端的法码。 在例3中,我隐蔽了提问的意图:“诉讼时效的起算”,我先引用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然后提出我的问题,使原告顺着我的设想回答,当我在辩论中亮出我的观点时,原告想改变说法已经来不及了。 在例4中,我问的是两个非常简单的、对方不可能有第二种回答的问题,对方可能不知道我问这两个问题的意图,但是我判断,法官会知道。等到我在辩论中引用对方的回答时,我已经把两个关键的案件事实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了。 三、在什么情况下提问会失败? 提问在以下情况下可能要失败:第

11、一、对方律师抢先回答;第二、对方律师有布置,对方当事人已有准备;第三、对方当事人不出庭,只是代理律师出庭。 例5:在蔡诉吴离婚、返还彩礼的诉讼中,因为蔡与吴只结婚三天,吴就回娘家不归,蔡要求与吴离婚,并返还彩礼1.4万元。给付彩礼不可能要女方出具收条,在支付彩礼方面蔡无法举证,于是,我想通过提问解决这个难题:在庭审中我问吴:“蔡到你家提亲时,你父亲是否有向蔡提出什么条件,比如酒要多少桌?彩礼要多少钱?”,结果吴的律师抢先回答:“没有”,当我坚持要吴本人回答时,吴也与她的律师回答的一样:“没有”,我就问不下去了。 四、进攻的同时还要注意防守。 除了向对方当事人提问外,还要准备好对方律师可能向己方

12、当事人的提问。这方面,我认为:第一、不要抢先代替当事人回答,否则会给人想回避事实的感觉;第二、事先要向己方当事人交底:对方可能会提什么样的问题?应当怎样回答?如果对方的提问超出预测的范围,如何应对?第三、干脆当事人不出庭,给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例6:2003年6月在原告张诉被告市供销总社的侵权纠纷一案中,张为证明他曾经向市供销总社主张过权利,向法院提交了几份用平信寄出的“请求报告”,被告如果承认收到过“请求报告”,那么原告的起诉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如果不承认,那么原告就难以举证证明他曾经向被告寄过这些“请求报告”。为了避免诉累,我向被告作了交底,当原告方的代理人向我的当事人提问:“原告向你们寄了好几份请求报告,你们为什么都没有答复?”,我的当事人很干脆地回答:“我们没有收到过什么请求报告。” 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只要你对每一个案子,案子中的每一个细节都认真起来,你就能找出趋利避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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