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铁乘客守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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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地铁乘客守则2007年 02月 14日 15:10 深圳新闻网深圳地铁乘客守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铁运营管理,规范和保障地铁的正常运营秩序,确保乘客安全、顺畅地乘坐地铁,根据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守则。第二条 凡进入地铁车站范围(含出入口、通道)者均须自觉遵守本守则。第二章 票务守则第三条 乘客购买地铁车票前,应详细阅读乘坐地铁的相关规定和守则。当乘客购买地铁车票时,即表示其已知有关规定,并同意遵守。第四条 乘客乘坐地铁应当持有有效车票进站乘车,进出地铁付费区实行一人一票制。第五条 地铁车票分为单程票、“深圳通”储值票和深圳地铁纪念票。“深圳通”储值票又划分为普

2、通储值票和记名储值票两种。乘客应按地铁以下规定购买和使用车票。(一)普通乘客可购买“深圳通”储值票、单程票;(二)深圳市内身高1.1米以上学龄前儿童和市属全日制中小学、中专、技工、职业学校的学生可以享受学生优惠票,即为全额5折票(学生优惠票为记名储值票,可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车站按记名储值票办理);(三)凡是70周岁及以上男性或65周岁及以上女性老年人(不限户籍、国籍)可以按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地铁;持离休干部荣誉证、离休干部优待证的离休干部(无年龄限制)可按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地铁;(四)持伤残军人证的残疾军人及持残疾人证的盲人可享受免票乘坐地铁;(五)纪念票按发行公告的具体规定购买和使用;(六)购

3、买地铁车票后需报销凭证的乘客,凭所购付费车票在车站售票问讯处索取等额的发票。第六条 每位成年乘客只可携带一名身高1.1米以下的学龄前儿童入站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成人全票;身高超过1.1米的儿童需购买成人票入站乘车。第七条 凡重量超过30公斤或长度超过1.6米、体积超过0.1立方米的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乘客携带重量20?30公斤或体积0.06?0.1立方米的行李需购买与车资等额的行李票。第八条 乘客须凭有效车票通过入闸机进入付费区,并凭车票出闸。乘客每次乘车从进闸机到出闸机时限为120分钟,超过时限,按最高单程票价补交超时车费,使用优惠票须按优惠后最高单程票价加扣超时车费;单程

4、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资时,乘客须补交超程车费。如乘客既超时又超程,须补交超程车资及按最高单程票价补交超时车费,使用优惠票须按优惠后最高单程票价加扣超时车费;持免费票的乘客或因地铁方面的原因,在超时、超程情况下无需补交车费。第九条 请妥善保管自己的车票,遗失造成的损失由乘客自负;乘客在付费区内遗失车票(包括普通储值票和单程票),乘客须到车站售票问讯处处理,须交车票制作工本费10元,然后按最高单程票价补票后给予出站。第十条 乘客购买单程票后,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闸机回收;在非付费区,经地铁工作人员验证,单程票属于已售赋值的,但无进、出站信息的单程票均可

5、按票面值退票(含过期票);在非付费区,经地铁工作人员验证,单程票属于已售赋值的,但已有进、出站信息的(不含有当日进站信息但未超过20分钟的)单程票需按章回收,不予以退票; 付费区内,单程票不予以退票,只做进站数据更新以及其它相关业务(除地铁原因退票)。第十一条 持储值票乘车,其车费在出闸时被自动扣除,储值票余值以车票记录为准。第十二条 储值票超过有效期的,乘客须到车站售票问讯处免费进行数据更新,优惠票更新时须持卡人本人并出示有效证明文件到车站售票问讯处免费进行数据更新,办理有关更新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第十三条 乘客在办理普通储值票时,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因持卡人保管不善出现卡折叠、断裂

6、、涂鸦、张贴异物、缺边、缺角、打孔;或因人为原因造成的票面脱落及有明显刻划痕迹等现象,押金不予退还;票面因使用过程中非人为损耗造成票面图案脱色或脱漆的储值票,押金可予以退还。第十五条 地铁工作人员可以查验乘客的车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无票或未持有效车票乘车:(一)所用的车票过期或出闸时没有车票的;(二)使用伪造车票的;(三)所用的车票或车票的记录资料被涂改或人为擦除、破坏的;(四)使用优惠票但不能出示或拒绝出示有效证件的、不具备使用资格的;(五)利用其它手段作弊乘车的。第十六条 对无票或未持有效车票的乘客,地铁公司将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10倍的票款。第十七条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

7、公司)因办理车票或处理车票问题收集的所有个人资料,将应用于地铁运营、管理及其相关用途上。第三章 乘车守则第十八条 乘客须经检票后有序地进入站台,应根据地面箭头指示排队候车;不得挤靠屏蔽门;列车停稳后遵从先下后上原则,按箭头指示依次登车;车到终点站乘客须带齐行李物品全部下车,尽快出站,禁止在车厢或车站逗留。第十九条 乘客应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主动给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第二十条 搭乘垂直电梯、自动扶梯时注意乘梯安全,自觉遵守乘梯规定。第二十一条 乘客须自觉保持车站和列车整洁,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在地铁车站或列车上,禁止下列行为:(一)饮食、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

8、果皮纸屑杂物、踩踏座席等不文明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责令清理,并处以200元的罚款;(二)乞讨、卖艺、躺卧,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三)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或进行促销、派发广告、卡片等经营性宣传品,违者由相关部门责令清理,并处以200元的罚款;(四)擅自设摊从事经营活动,及未经批准搭建其它设施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0元罚款;(五)高声喧哗、娱乐(如唱歌、跳舞、吹奏乐器、玩耍等)、追逐打闹,违者处以200元的罚款或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六)携带禽畜、严重异味水果(食品)、宠物及其它妨碍公共卫生、影响站、车环境卫生的物品,地铁工作人员一旦发现有权暂扣其物品,并拒绝其进

9、站乘车或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的罚款;(七)在地铁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外侧5米内堆放物品;违者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的罚款;(八)强行上下车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九)其它违反地铁运营秩序的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或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第二十二条 凡需在地铁车站内进行商业活动以及利用地铁车站、出入口、列车等从事广告、宣传或其它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征得地铁公司同意并与地铁公司签订场地、设施使用协议。第二十三条 凡进入地铁车站或列车内进行采访、拍摄活动的,须事先经地铁公司同意,在地铁工作人员的安排

10、下进行相关活动,否则地铁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第四章 安全守则第二十四条 严禁乘客携带以下物品进站乘车: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如雷管、炸药、鞭炮、汽油、柴油、煤油、油漆、电石、液化气、各种酸类等),放射性、腐蚀性物品,压力容器等危险品,或有刺激性气味的物品,地铁工作人员一旦发现有权暂扣其物品,并拒绝其进站乘车或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二)非法持有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可照章携带),地铁工作人员一旦发现有权暂扣其物品,并拒绝其进站乘车或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三)气球、锄头、扁担、铁锯、铁棒、运货平板推车、自行车、笨重物品,或

11、其它可能妨碍他人在站(车)内通行、危及乘客人身安全和影响地铁运营秩序的超长、超宽、超高的物品,地铁工作人员一旦发现有权暂扣其物品,并拒绝其进站乘车或对其处以500元的罚款,并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 在车站内或列车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攀爬、跨越或钻越围栏、栏杆、检票闸机,违者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的罚款;(二)跳下站台,进入轨道、隧道或其它限制区域,违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三)强拉屏蔽门(车门)、拍打屏蔽门(车门)、阻止屏蔽门(车门)关闭,以及用任何方式阻碍列车的正常运行,违者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的罚款;(四)非法拦车,在非紧急状态下

12、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违者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违者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损毁、移动、涂污车站、出入口、通道、通风亭或列车内的设备、装置和装饰,违者除按价赔偿外,还将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在地铁出入口外侧30米内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八)使用自动扶梯运送

13、笨重物件,地铁工作人员有权禁止其使用,造成损失的须由使用责任人负责赔偿;(九)在车站或列车内滋事斗殴,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十)其他危害地铁运营安全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学龄前儿童、醉酒者、精神病患者、突发病人、智障人士、行动不便者等乘客进站乘车须有健康成年人陪同。否则,由此导致的伤亡事故,由其本人、家属或法定监护人负全部责任。第二十七条 使用自动扶梯时,应握紧扶手、靠右站稳,同行人应照顾好儿童和老人,不得多人挤站在同一级扶梯或在扶梯上打闹、奔跑。第二十八条 携带小孩

14、的乘客应注意照看好随行的小孩。不得在车站、列车内互相推挤,以防掉下站台或被列车挤伤。发现以上情况,地铁工作人员有权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若造成伤亡事故者,由当事人本人负责。第二十九条 上下车时,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当列车关门的提示警铃鸣响时,应停止上下车,乘车时不要手扶车门或挤靠车门。第三十条 发生意外情况,乘客应保持镇静,遵守秩序并听从地铁工作人员的指挥。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自身(或第三方)过错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其自行(或第三人)承担责任。由此造成地铁运营损失以及伤害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肇事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例第三十二条 请乘客自觉遵守以上各条规定,违者除进行处罚外,造成损失的须按价赔偿并承担一切后果;情节严重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本守则自2004年12月28日起实行,由地铁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守则的内容如有变动,以地铁公司通告为准。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来源: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 编辑: 夏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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