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草地适宜载畜量核定工作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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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地适宜载畜量核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锡林郭勒盟草地适宜载畜量核定工作指导意见已经行署2021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落实。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2021年3月26日锡林郭勒盟草地适宜载畜量核定工作指导意见为严格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原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原农业部 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 相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现就做好全盟草地适宜载畜量核定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核定原则(一)坚持保护优先原则。

2、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以保护草原生态和实现草原生态自我修复为前提 ,从2021年开始,以每五年为周期,科学核定草地暖季适宜载畜量,严格控制草原利用强度。(二)坚持以草定畜原则。严格执行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禁牧区严禁放牧,草畜平衡区按照核定载畜量科学利 用。暖季载畜量核定草场范围应剔除禁牧区面积和已征用使用等不可利用草地面积后放牧牲畜所需要的草地面积 (含固定打草场)。暖季载畜量核定牲畜范围应剔除全年舍饲圈养牲畜头数后的放牧牲畜头数。冷季载畜量作为 参考指标,应控制在合理区间内。(三)坚持权责利相结合原则。严格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在国家给予一定生态补偿的前提下,引导 牧民积极

3、参与草原生态保护,自觉承担保护草原生态的责任,主动压减天然草地饲养牲畜数量,实现草场合理利用。二、草地暖季适宜载畜量计算方法载畜量是衡量草场生产能力的一项指标,指在放牧适度的情况下,单位面积草场在一定时期内所能放牧的牲畜头 数。(一)暖季载畜量计算公式暖季草地载畜量(羊单位)=草地面积(亩)草地单产(公斤/亩)暖季利用率 (%)暖季放牧天数羊单位日食量(公斤/天)(二)暖季载畜量计算参数暖季载畜量核定主要涉及指标参数为草地单产、草地面积、牧草利用率、羊单位日食量、放牧天数。 (1)公式参数 草地单产(公斤/亩)。在一定的草地面积上可利用产量(或可食牧草地上部的产量,含饲用灌木和饲用乔木之 嫩枝

4、叶),依据前五年8月份天然草地生产力实际监测结果,结合卫星遥感监测数据综合测算。草地面积(亩)。剔除禁牧区和已征用使用等不可利用草地面积后的实际放牧牲畜的草地面积。牧草利用率(%)。维护草地良性生态循环,在既充分合理利用又不发生草地退化的放牧(或割草)强度下,可供 利用的草地牧草产量占草地牧草年产量百分比。参 考 指 标草地类暖季放牧利用率草甸5565草甸草原5060典型草原4050荒漠草原、荒漠类、草原化荒漠3040备注:实际测算使用以原农业部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标准(NY/T635-2015)为准。 羊单位日食量(公斤/天)。是指一个羊单位维持正常生长发育每天所需的饲草数量,日食量为1

5、.8公斤干草/天。 放牧天数。5月中旬至10月中旬,共153天。 (2)载畜量折算标准表示单位:绵羊单位,以一只成年绵羊作为一个羊单位。 各种家畜折合绵羊单位标准: 绵羊=1个绵羊单位 山羊=0. 9个绵羊单位 马=6个绵羊单位 驴=3个绵羊单位 牛=5个绵羊单位 骡=5个绵羊单位 驼=7个绵羊单位 牲畜当年幼仔折合0. 5个成年畜。 三、工作要求 (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不同草地类型,严格按标准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扎 实开展基础性工作,认真核算牧草产量,准确运用计算方法,确保载畜量核定科学合理。全年舍饲圈养牲畜数量 单独统计。 (二)由于我盟各地草原面积和草原承载

6、力差异较大,各旗县市(区)可根据地区实际、监测数据及动态变化 ,分片、分类型核定草地暖季适宜载畜量标准,在此基础上,测算核定全域草地暖季适宜载畜量。对于关键性指 标“牧草产量”要符合地区草原植被类型实际,坚持实事求是,不得虚报、多报以及虚假扩大使用参数值。 (三)各地要从2021年开始,依据前五年(2016年-2020年)8月份天然草地生产力实际监测结果,结合卫星遥感监 测数据综合测算,4月20日前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正式文件将本地区核定的草地暖季适宜载畜量、 全年舍饲圈养牲畜头数情况报盟林草局备案。盟林草局组成专家组审查合格后,通知旗县市(区)执行备案的载 畜量标准;审查不合格的

7、,相关地区重新进行核定。 (四)各旗县市(区)草地适宜载畜量经备案审查确定后,要在本地媒体上进行公告,并落实到苏木乡镇(场),分解到嘎查村(分场)和农牧户。(五)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严格按照核定载畜量,采取相应政策和市场引导等措施,加大超载牲畜出栏力度,完 成减畜任务。要合理控制冷季牲畜存栏数,通过冬羔、早春羔提前出栏等措施,确保牧业年度牲畜控制在适宜载 畜量范围内。(六)国有草原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原使用者,依据核定的适宜载畜量,与草原承包 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集体所有草原由苏木乡级人民政府组织草原所有者,依据核定的适宜载畜量,与草 原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未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由草原使用者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草畜平衡 责任书。未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草原,由草原所有者与苏木乡级人民政府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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