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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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或有主权外债管理,规范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以下简称主权担保融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主权担保融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框架协议,美国进出口银行向中国国内银行或其他借款人直接提供贷款,或为美国金融机构(在美国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或出口信贷保险提供担保,由财政部向美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相应主权担保的融资。 第三条 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主要用于引进美国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第四条 主权担保融资形成的债务属于我国政府或有主权外债,由财政部纳入主权外债统一归口管理。主权

2、担保融资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具体承办主权担保融资业务。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对项目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财力,决定是否为主权担保融资项目向承办银行提供还款担保,或直接作为项目的借款人。此类项目出现拖欠还款时,财政部将比照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通过财政预算扣款方式解决,具体办法参照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欠款采取扣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0332号)。 对省级财政部门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的项目,承办银行需向财政部明确承诺由银行自行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承办银行应参照财政部关于外国

3、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的有关规定,收取主权担保融资项目的转贷费用。 第六条 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比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享受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主权担保融资的综合成本,应优于同期国际商业贷款。第二章 主权担保融资项目的管理程序第八条 利用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应在履行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由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

4、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包含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有关主权担保征求财政部意见后审批。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等; (二)主权担保融资的(意向)综合成本,包括贷款的还款期、宽限期、贷款利率、担保费、承诺费等; (三)主权担保融资的执行方式(银行转贷/直接融资); (四)贷款资金用途; (五)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案; (六)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七)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八)项目对外工作进

5、展情况。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设备购置国产化比较方案。 第十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及对内办理转贷、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免税手续的依据之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2年,过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承办银行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可向财政部提出要求列入主权担保融资项目清单的意向申请。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3地方财政部门或其他机构为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有关文件; 4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的采购公司。 第十二条 财

6、政部在将承办银行申请的主权担保项目列入清单并向美国进出口银行提出后,通知承办银行和采购公司对外开展相关工作,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应兼顾充分竞争和实际可行的原则,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的采购方案,采用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谈判的方式选择美国供货商。采购公司对外签署商务合同后,应将合同附本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四条 承办银行和项目单位应对至少3家美国金融机构提出的融资报价及其他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美方贷款银行和贷款条件,并与美方就融资方案进行谈判。 第十五条 承办银行在通过美国贷款机构得到美国进出口银行为项目提供担保的初步承诺(LE

7、TTEROFINTEREST)后,向财政部提出向美国进出口银行出具主权担保的申请,申请报告中应附以下材料: 1美国进出口银行提供担保的初步承诺(复印件); 2美国金融机构的报价,以及选择美国贷款银行的结论及理由; 3与美方达成的融资方案。 第十六条 财政部承诺对符合条件的主权融资项目出具主权担保,并将有关意见通知承办银行和美国进出口银行。 第十七条 美国进出口银行批准对项目提供贷款或担保后,承办银行与美国进出口银行和美方贷款银行签署贷款协议,并向财政部申请出具主权担保证书(附贷款协议副本)。 第十八条 财政部出具主权担保证书后,承办银行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签署的贷款协议如需进行实质性修改,承办银行应事先征得财政部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贷款协议生效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为其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财政部根据承办银行的申请,出具项目利用主权担保融资的贷款证明。第三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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