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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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专 项)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 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 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林业行业科 研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专项重点围绕林业科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 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支持范围包括:(一)林业行业应用基础研究;(二)林业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三)林业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四)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五)林业行业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六)林

2、业行业应急技术研究。第三条 专项管理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以支撑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 为目标,充分体现行业科研的特点和重点,合理区分和衔接国家科 技计划支持的项目。专项只设项目层面,项目不分解,避免经费分 散使用。(二)明确权责,规范管理。专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 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 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专项支持的目标,加强 项目顶层设计,科学合理地安排专项项目,实现林业科技资源的统 筹协调和有效整合。(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 定,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3、,确保专款专用, 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第四条 根据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 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系统外的单位承担专项的财政资金占专项 经费的一定比例。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工 作由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和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以 下简称计财司)按照职能分工共同承担。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新疆建设兵 团,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国家林业 局有关直属单位及原林业部直属六所高校归口管理本区域(本单位) 承担的项目。第八条 科技司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全国林业行业

4、科技发展规划;(二)负责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三)提出专项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征集项目建议;(四)审核通过咨询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建议,并提出项目预算 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方案;(五)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六)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和协作攻关;(七)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项目 验收和成果管理。第九条 计财司的主要职责:(一)会同科技司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二)会同科技司组织专项项目预算的编制、审核和申报;(三)根据财政部的批复下达项目预算;(四)组织对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资金决算、财务

5、审计、财 务验收和绩效考评等。第十条 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根据林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对专项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进行咨询;(二)对专项组织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 第十一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本区域(单位)的林业科技发展规划;(二)组织本区域(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报送;(三)负责本区域(单位)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资金 监管等工作;(四)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任务、人员、预算总额以及预算分 配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审核和上报。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按照服务支撑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基本原则,保障科研项 目顺利实施。(二)面向国家战略、行业建设和

6、区域发展需求,协调组织优 势力量共同参与,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完成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 预算申报书等材料的填报工作,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任务书要求实施项目,并及时向归口 管理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负责对本单 位承担项目的经费预算调整等事项进行审批。督促项目做好验收和 成果总结,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四)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本单位使用、外拨项目经费 情况实行有效监管,确保经费支出符合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 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结合项目经费审计和评估验收的 意见建议,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第三章 项目立项第十三条 立项程序

7、(一)征集建议。根据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年度项目申报 指南,提出支持方向和重点,征集项目建议;(二)形式审查。对项目建议按照相关原则进行审查,包括是 否重复立项,申报人、申报单位、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三)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评审;(四)咨询评议。将专家评审结果提交咨询委员会咨询评议, 形成项目建议咨询意见;(五)材料上报。科技司审核咨询委员会的项目建议后,及时 报送科技部。(六)编制方案。根据科技部反馈意见调整项目建议,编制项 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提出专项总预算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 部审批;(七)项目批复。根据财政部批复,签订项目任务书,下达项 目预算。第十四条 项目建

8、议要求:(一)符合申报指南提出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二)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三)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层次区分清楚,避免重复交叉;(四)项目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五)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 3-5 年。第十五条 实施方案内容:(一)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二)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三)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四)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要求:(一)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 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二)预算编制应同时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中有自筹经费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 料。自筹经费必须为单

9、位的自有货币资金或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 其他货币资金等。支出预算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 编列,同一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 应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要同时编制列示各单 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四)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五)编制预算时,需要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现有组织实施条件 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 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第十七条 任务书内容:(一)总体目标、年度目标与具体考核指标;(二)研究任务、主

10、要技术难点和创新点;(三)项目年度计划;(四)项目经费来源与支出预算;(五)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及主要研究人员。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条件:(一)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 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各级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 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二)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科研能力条件及相关研究基础, 优先支持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生态站、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产业联盟等平台依托单位;(三)鼓励产学研结合,涉及产业性技术研究的原则上须有相 关龙头企业参与。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条件:(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重大项目申报人须 为相关领域知

11、名专家,具有正高级职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 创新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诚信记录良好;用于项目研究 时间不少于本人工作时间的50%,在国内工作时间不少于9 个月。(二)同期只能主持一项或参加不超过 2 项本专项项目;正在 主持 1 项或参加 2 项国家科技支撑、973、863 计划,948 计划等科 技计划项目的,不得申请本专项。(三)重大项目申报人原则上不超过57 周岁,其他项目申报人 原则上不超过55 周岁,年龄计算截至申报年度1 月1日。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除遇到不可抗拒的 因素,原则上不允许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如出现计划任务调整、 项目人员和协

12、作单位变更、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及项目协作单位之间 的预算调整、试验示范基地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 位应及时按申报程序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第二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备案。项目人员出国培训、国外 专家来华交流,经项目承担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依据任务书审批后 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任务变更须按程序报批。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 月底前将本 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科技司。第二十三条 中期评估。中期评估采取现场查看与专家会议评 估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评估认定不能继续执行的项目,将终止项目 执行。第五章 重大项目组织第二十四条 围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需求,为解决国家生 态建设、林业

13、产业和可持续发展等林业中心工作中的重大技术瓶颈, 进一步提升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在国家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中 设立重大项目。第二十五条 重大项目支持重点:(一)林业科学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有望取得重大突破,达 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前沿性基础研究。(二)围绕森林、湿地、荒漠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开 展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良种创制、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生态安全构 建和森林资源提质增效等关键支撑技术的基础性研究及应用研究, 以及生态效益评价、绿色经济核算等基础性研究。(三)林业产业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林业产业绿色 增长关键技术,对开拓发展林业产业具有重要影响或有重大应用前 景的研究,强化技

14、术集成与示范。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申报要求:(一)申报主体一般是中央级科研机构(包括原林业部直属林 业高校,下同)或具备相应实力的省级科研机构。鼓励重点学科、 重点领域的优势科技资源强强联合、共同申报。(二)申报人应具有组建包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相关企业等在内的重大项目研究团队的能力,并将主要精力投入本项目的研 究和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组织实施:(一)需在立项签订任务书后三个月内举行项目启动会,细化 各任务实施方案及技术路线。(二)应聘请 5-7 名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对项目进行长期跟踪咨 询。(三)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 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司

15、,由科技司会同计财司组 织专家组进行验收。(四)重大项目验收后需加强对项目成果、技术的应用及效果 的后评估。验收成绩、项目完成情况及后评估情况等综合考评结果 作为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 细化管理要求,建立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项目经费分为直接 经费和间接经费。第二十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 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 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 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 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 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 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 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 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 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 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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