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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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夫山泉假捐案:对 xxxx 捐赠法制化的思考摘要:09 年起一起围绕着慈善捐赠的诉讼格外引人注目,因对质疑自己“一 分钱捐赠工程”的报道的不满,10 月 22号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将公益时报社 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告上了法庭,这一案件将关于农夫山泉“假捐”的争论推向 高潮。目前来看,对慈善行业进行规治已势在必行,作为慈善行业的基础大 法,已进入立法轨道的慈善法令人期待。关键词:虚假宣传 xx 信息公开 xx 法制化案情简介:“从现在起,每喝一瓶农夫山泉,你就为孩子们的渴望捐出了一分钱。到 2008年,阳光工程将为 20 万孩子带来运动的快乐。”这是农夫山泉于2002年在 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一

2、些电视台反复播放的广告片。广告的意思简单明了, 农夫山泉的阳光工程正式于2002 年启动,活动至 2008 年结束。内容为消费者 每买农夫山泉一瓶水,即为贫困地区孩子捐出一分钱。8 月11 日,民政部主管 的公益时报在头版刊登农夫山泉“一分钱”捐赠受质疑一文,将一则七 年前的公益广告,以及背后“究竟是该公募1500万元还是500 万元”摆上台面, 要求企业面向公众算笔良心账。紧接着,公益时报的主办方中国社会工作 协会宣布,农夫山泉因在“一分钱公益”事件中有“欺诈”之嫌,被挡在 2009 年第 五届优秀企业公民评选的大门之外。2006 年,农夫山泉在央视投放广告,其中 “农夫山泉,喝一瓶水捐一分

3、钱”的广告语被消费者熟记,并由此引发了公众对 “喝水助学”的关注热情。但事后,农夫山泉是否真如广告所言,当消费者每喝 完一瓶农夫山泉,就为水源地的贫困孩子捐出一分钱?对这个问题的质疑成为 “假捐”舆论风波中的导火索。公益时报质疑,如履行“一分钱”公益的承诺, 以农夫山泉每年15亿瓶到 20 亿瓶的市场销售量计算,该企业每年至少有1500 万元捐赠给“阳光工程”助学基金;同时,依照企业之前公布的计划:“一分钱”项目应由 2001年延续到 2008年。而实际上能查到的公开现金捐 赠只有 2006年捐赠的 500万元,这与最初承诺的不符。一周之后,农夫山泉高 调反击,以“恶意诋毁”为由索赔 500

4、万元,把公益时报社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告上法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将于今年10 月 22日开庭审理这场名誉权侵 权诉讼。这个案件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是因为今年来慈善与法制之间的问题越来 越敏感,本来慈善是好事,但随着农夫山泉假捐事件及明星诈捐事件的被炒 热,公众不得不思考为何中国会出现这一情况,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慈善的法制 化。一 农夫山泉案假捐算不算虚假宣传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虚假宣传”是 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之一。根据该法第9 条第 1款的规定,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 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 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5、。农夫山泉算不算虚假宣传取决于采用什么法律解释方法解释反不正当竞争 法的第 9 条。该法第9 条明确规定,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 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是虚假宣传。农夫山泉的广告 并没有对商品的上述内容作出不实宣传。但是,第9 条中的“等”字,却导致采 用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时,农夫山泉的宣传行为就可以解释为不同的性质。比 如,用文义解释方法,可能得出的结论是该行为不是虚假宣传,但如果采用目 的解释方法,则该行为可认定为虚假宣传。另外,综合广告法的相关规 定,农夫山泉的行为也应该被认定为虚假宣传。我国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广 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6、”、“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此法还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 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 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 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农夫山泉的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因此我个人倾向 于认定农夫山泉是虚假宣

7、传。而若农夫山泉若被定性为虚假宣传,则其非法行为 已构成,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公益营销是否有义务公开信息目前,我国对公益营销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涉及捐赠的法律主要 有公益事业捐赠法,但这部法律只适用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的行 为,而不适用于企业接受捐赠的行为。毫无疑问,从公益营销长远发展的角度 看,公益营销应当受到监管,捐赠信息也应该向消费者及时公布,但由于我国 没有法律的硬性规定,因此,公益营销应当由谁监管、消费者是否有要求企业 公开信息的权利,这些问题都需要立法的完善。当然,我们期望信息能够公开,而且不止于公开,还应该对不公开信息的 企业予以惩戒,同时确立相关的监管部门、监管

8、方法,对公益营销进行全程的 监管。但是,在捐赠协议中,对捐赠人和销量统计进行监督的内容也没有涉 及”。企业的销售量属于商业机密,企业肯定不愿透露,作为公益机构,如果对 企业条件限制太多,也会打击企业的积极性。农夫山泉认为,公益时报一 再指责农夫山泉的捐赠信息不透明,但2006 年的报道恰恰说明了农夫山泉的公 益行为一直都有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而公益时报则正是当时信息公布渠 道之一。这一条可以说是案件的一个疑点.三XX行为需要立法保障机制缺失之下,不光只有作出慈善行为的人存有伪善行为,对于善款的接 收者,同样可以利用制度徇私舞弊,欺骗行善人。王振耀认为,如果只有道德指责,而没有实施标准,就无法约

9、束慈善行为 中的种种欺骗行为。如同人行横道中的“红灯停”,由于只有原则上的规定,并 没有制定“停”的方法及罚则,现实中闯红灯者大有人在,“从某种程度讲,这个 规定变成了一个鼓励条款”。引起诚信问题的根源还是慈善机制不健全,介于此,慈善家不敢把钱捐到 慈善机构;诸多企业出现伪善行为;有人伪造身份骗取善款;真正的慈善家们 想要捐款时,甚至要支付一定的税款以及额外的调查费用。中国慈善家可能知 道善款流向了哪里,但是不清楚善款是怎么使用的。这种困惑,接受救助的人 也有,他们同样不知道善款由哪里来,也不知道善款到底是如何用在自己身上 的。据最新公布的 2009慈善蓝皮书统计,去年我国捐赠总额为1070

10、亿元人民 币,是 2007 年的3.5 倍,其中内地公民个人捐款达458 亿元。高额的数字背后,人们关于钱 物流向的追问从没有停止过。民政部慈善和社会捐助处处长郑远长对法制日报周末表示,这是一个 捐赠过程中的公开透明问题,在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虽然对此有规定,但还 不是很具体。对于汶川地震,国务院曾出台了系列文件,规定了慈善捐赠过程 中的信息公开、统计、资金管理的一些办法,但这只是特大自然灾害面前的特 事特办,显然,中国需要更长久的制度保障。“中国非常需要一部慈善界的基本 大法。”王振耀说,这是长久以来的一个空白。目前,我国涉及慈善事业以及公 益捐赠的法律法规有六部,分别是:公益事业捐赠法、红

11、十字会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 会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但 为了更好地规范慈善行为,欠缺宏观大法,是显然不够的。”王振耀认为,慈善 法最应该在制定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上做文章,其中应该包括在现今引起诸多 争论的问题,在慈善法中制定详细的标准定分止争,比如行善企业的公益行 为,一定要进行公示,并且制定一套完整的公示时间、方式以及罚则;再比 如,在慈善公益过程中,监管部门如何介入、如何管理、如何处罚,都应该有 详细的规定。事件进展:2009年 11 月24 日,海口市工商局发布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3种饮料总砷 含量超标的消息,引发“砒霜门”事件。11月 30 日,农

12、夫山泉董事长钟晱晱曾表 示,“砒霜门”是继“水源门”、“假捐门”之后的又一起蓄意策划和操纵的恶性事 件。12月 1 日,海口工商局又通报了截然不同的消息,称农夫山泉、统一饮料 复检全部合格。12 月 2 号农夫山泉代理律师叶志坚向媒体表示农夫山泉高层已经与海口政 府沟通完毕,回到杭州总部。“沟通的结果还是比较满意的.而关于假捐案的判决 等仍无最新进展.结语:9 月 21日,国内首部地方性慈善法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 案)于当日提交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一审,在明确界定慈善 组织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的活动和管理,是本条例的一项重点 内容。条例第二章对慈善组织的设立、

13、活动范围、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信息 公布等方面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意味着,中国的慈善立法几经起伏后,终 于由地方的深层试水打破了沉默。几乎与此同步,另一个令慈善立法推动者们 欣慰的消息传来。日前,民政部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王振耀在接受 法制日报周末采访时透露:“由民政部法制司和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司共同推进的慈善法草案已经 起草完毕,在一个月前已递交至国务院,目前进入了立法程序。”从中央到地方 的种种迹象来看,中国的慈善立法终于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提速。主要参考:公益时报(2009 年 8 月 10 号)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广告法1994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2009法制日报周末(2009 年 9 月 25 日)公益网,XX正义网,XX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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