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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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轩岗煤电公司机电修造厂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发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扎实创建安全生产“零事故现场,零事故环境”依据国务院特别规定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认真实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想长远,看当前,干眼下”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七个抓手”功,形成安全隐患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排查治理工作格局。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厂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可参照实施意见,完善制度,强化考核,构建地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厂隐患排查治组组长:秦琼瑛 副组长:李

2、成英 杨义录 成员:各科室车间负责人 办公室 设在技术科主任:樊晋国第二章 排查激励机制第一节 排查与上报第四条 厂由安全委员会组织隐患排查治理组各专业组负责排查本系统存在的重点安全隐患,做到重大隐患心中明,现状清,召开系统专题会议制定整改方案,上报公司及厂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例会。 第五条 生产车间“想长远”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组织年度全矿井各大系统安全隐患大排查,预测全年安全隐患和在在的问题,制定治理规划,优先安排资金费用,上报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办公室。 第六条 车间“干眼下”由车间主任每周组织一次本车间作业范围的安全隐患排查,预测下一周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提前布局,超前防控,上报厂安全委

3、员会。 第七条 班组岗位“管现场”按照“岗位就近管理”,班组全程管理“安全程序化管理”工作方法,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一时无法处理的逐级上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后,均应向安监部门报告,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核实,一般安全隐患“三定”落实,重大安全隐患上报厂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工作会议处理。 第九条 生产车间每月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内容包括:隐患产生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以正式文件上报厂领导,对于重要情况立即上报。 第二节 激励办法第十条 采取个人安全技能工资账户和季度安

4、全奖励等多种激励形式激发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广大员工群众参与安全隐患排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十一条 生产车间要把车间季度个人安全技能账户奖励和季度安全奖,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激励基金,制定激励办法,重点奖励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资金不得平均分配。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积极借鉴安全隐患排查市场化模式,实施安全隐患的有偿排查,按安全隐患级别制定出相应的价格,奖励安全隐患发现人,鼓励人人排查安全的主动性,实现安全隐患的群防群治。 第十三条 厂对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效避免生产伤亡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表彰;各单位也要建立激励机制,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促进安全隐患,排查“人人抓,抓人人”工作

5、的扎实推进。第三章 治理落实机制第一节 治理与销号 第十四条 厂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制度,采取多种途经收集安全隐患信息,分类,筛选安全隐患,认定隐患等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五条 一般安全隐患,按照“三定”方案进行治理,治理完成后,由厂领导牵头组织验收,合格后进行销号。 第十六条 重大安全隐患按照“五落实”方案进行治理,系统相关部门进行督促指导,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4、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挂牌督办责任制,由厂

6、安委会办公室科室车间分别明确一名副职工领导为挂牌督办责任人。 1、按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跟踪落实治理进度,确保各项措施的现场落实到位,并对隐患治理期间的安全负责。 2、重大安全隐患在安全治理前,要开展针对性的预案培训和演练,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3、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庆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止作业。第十八条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首先由车间按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标准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厂对口专业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 专业组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按照安全隐患治理标准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对验

7、收结果负责,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条 重大安全隐患同时满足以下二个条件,方可进行销号处理。 1、治理方案确定的工程量(工作量)全部完成; 2、治理效果达到预期目标,不会导致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安全隐患实行档案化管理 厂职能部门要完善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重点隐患重点工种,挂牌督办,监督管理。2、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建立全厂和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节 工作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与车间安全绩效工资挂钩,考核工资占厂工资基数10%,对非自然因素新增的重大安全隐患核减车间工资基数10%,月考核月兑现。 第二十三条 考

8、核实行覆盖制,每月由各职能部门分系统对车间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 生产车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减车间季度安全奖50%。 1、未贯彻落实上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文件制度的; 2、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排查出来的; 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虚报,瞒报或不报的; 4、未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的; 5、对停产整改区域未经公司专业组验收而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车间有下列行为之一,核减厂领导班子成员季度个人安全技能帐户工资的50%。 1、厂未按“想长远”工作法,制定全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的; 2、系统分管领导未按“看当前”工作法,排查治理月度安全隐患的; 3、未建立健全安全隐患

9、排查治理台帐,实行档案化管理的; 4、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进行公示、公告,并指定挂牌督办责任人的。 第二十六条 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减成员当月全处个人安全技能帐户工资的20%。 1、对本专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数量,地点及其现状掌握不清的; 2、未对专业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进审核,并指定挂牌督办的。 3、月度内未完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考核任务的。 4、监管人员未深入现场开展业务指导,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的。第二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每月5月前,将上月考核结果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办公室,经汇总提出考核意见,上报领导组审批后执行。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

10、二十八条 厂由隐患排查治理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责任调查,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的,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黄牌警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撤职等处分。 2、对安全管理不到位,因非自然因素导致的重大安全隐患,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撤职等处分。 3、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进行有效治理,仍然组织生产作业的,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直接责任人给予

11、行政记大过,撤职等处分。 第二十九条 厂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问责,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1、对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和要求不落实的; 2、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未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 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虚报,瞒报或不报的; 4、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合格或者未经厂专业组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十条 厂里对存在下列情之一的,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责任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分管负责人黄牌警告。 1、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掌握不清的; 2、未采取措施对本单位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跟

12、踪监管,挂牌督办的; 3、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超过治理期限的。第三十一条 生产车间要建立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由厂安委会牵头组织调查,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一)车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行政记大过,撤职等处分。 1、已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其中有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生产事故的;2、同类重大安全隐患反复出现的。(二)班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1、未执行开工前“四位一体”准入,组织生产作业的; 2、现场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造成安全隐患的;

13、3、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仍然组织作业的。 第三十二条 厂未履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轩岗煤电公司机电修造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与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进行处罚。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属轩岗煤电公司机电修造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轩岗煤电公司机电修造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强化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14、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汲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促进安全生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厂各单位。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各单位发生事故后,应按以下程序逐级报告。 (一)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厂调度室汇报。 (二)厂调度室接以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厂安委会公司调度室汇报。 第五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类别(机电、水害、火灾、其他);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车间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第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报告事故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瞒报、谎报。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并延误抢救,属于迟报; (二)故意不如实报告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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