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具体犯罪的产生均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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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一个具体犯罪的产生均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使然任何一个具体犯罪的产生均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使然,一个是犯罪人的个人因素,一个是犯罪人的外界的、社会的、尤其是经济的因素。这句格言语出弗兰茨 冯李斯特所着德国刑法教科书。这句格言代表了李斯特在犯罪学界最着名的观点 犯罪原因二元论。作为刑事社会学派的主要创立者,李斯特提出了犯罪原因的二元论的观点。这一论点是在对龙勃罗梭的刑事人类学的观点进行批判的基础上而得出的。李斯特认为:“每个关于犯罪的纯生物学的观点,即仅从犯罪人的身体和精神特征方面寻求犯罪的原因,均是错误的。因此,急需下这样一个结论:不可能产生一个统一的人类学的犯罪人类型。得出这个结论还有其他

2、理由。尽管科学研究迄今为止在状态犯方面已经产生许多类型(不同于标准类型),尤其是在有关遗传方面。但是,尚未产生自然科学可接纳的状态犯的特殊类型。故此,龙勃罗梭及其门徒们的学说不攻自破。”从李斯特的相关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李斯特对于刑事人类学派的遗传以及基因决定论的观点是持反对意见的,虽然李斯特部分的承认遗传在犯罪中的作用,但是他认为,遗传或者基因在一个人的犯罪影响因素中并不能起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影响是存在的。基于对龙勃罗梭的批判,同时又综合了菲利的观点,李斯特认为,“犯罪是由实施犯罪行为当时行为者的特性,加上周围环境的影响所产生的”。这就是李斯特所主张的犯罪原因的二元论。李斯特的二元论观点虽然

3、强调的是两个因素,但是这不意味着他没有侧重,实际上,李斯特是在对前人的观点批判地继承的基础上完成了对自己学说的构建,即在继承了龙勃罗梭、菲利等人所认为的个人因素在犯罪发生中的作用的基础上,李斯特将社会学的一些观点引入了自己的理论体系,而事实上,李斯特更强调的是后者。在李斯特所生活的那个年代,社会学开始兴起,以犯罪学的观点对犯罪、刑法等问题进行分析也日渐流行与深入。一些犯罪学者和刑法学者也逐渐认识到犯罪产生并非仅仅起因于个人因素,在这背后还有深刻的社会原因,毫不夸张地讲,社会环境就是犯罪的培养基,它正是利用了人类自身的不同特性而催生了人类体内犯罪的基因。贫穷、酗酒、恶劣的生活条件,这些都可以成为

4、滋生犯罪的温床,这些环境借助人的自身因素而成就了犯罪。因此,李斯特虽强调犯罪的社会原因,但是他却也并不忽视犯罪人的个人因素,从而将他的二元论与环境学派区分开来。李斯特的观点在犯罪学界及刑法学界起着划时代的作用。他将社会学的方法引入了犯罪学领域,从而能够以更为直观的视角观察这个社会,总结引起犯罪的原因,而且他摒弃了刑事人类学派的遗传学的一元论的主张,将犯罪学引入了更宽阔的视阈,提升了犯罪学的理论空间,同时他认为社会因素对人类犯罪行为的塑造的重要作用,这就从事物的原初本质对犯罪的原因进行了阐释,犯罪行为只是一个表象,而犯罪行为的背后却是能够引起犯罪的社会。只有从社会的意义上分析犯罪产生的原因才能擦亮刑事政策的制定者的双眼,而不致为犯罪行为的表象所蒙蔽。因此,李斯特对犯罪学的研究以及对刑事政策领域的研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不容抹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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