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联动合作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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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联动联盟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定名为城乡联动联盟合作社。第二条本社以置办环保、自然、安全等物品供社员之需要为目的,并基于互助合作与终身学习之精神,以改善及提高社员的文化与经济生活为宗旨。第三条本社为有限责任组织,各社员以其所认股额负其责任为限。第四条本社以四川省为组织区域。第五条本社社址设于第二章社员第六条本社社员以在本社组织区域内之个人或法人,认同本社理念以珍爱环境资源、支持本土农业、力行共同购买、实践绿色生活并加以推广及能发挥合作社精神者。一、个人社员需年满二十岁或未满二十岁而有行为能力,无吸食违禁品或其他代用品、宣告破产及褫夺公权之情形者为合格。二、法人社员需为公益或非营利法

2、人,法人社员办法另订。三、社员代表为法人社员时,其表决权由代表人行之。每一代表人有一表决权,每一法人代表人数为一人。第七条凡愿加入本社者,应先填具入社志愿书,经理事会同意,并于社员代表大会中报告。第八条本社社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社:一、违反第六条所规定情事之一者。二、死亡。三、自请退社。四、除名。第九条本社社员欲退社时,应于年度终了前三个月,向理事会提出请求书,经理事会核准生效。第十条本社社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经社务会出席理、监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决议,予以除名,以书面通知被除名之人,并报告社员代表大会。一、不遵照本社章程及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履行其义务者。二、有妨碍本社社务业务行为者。三、有犯

3、罪或不名誉行为者。四、将本社产品公开陈列售与非社员。五、因个人债务遭法院强制执行扣押全部股金并移转予债权人而未办理退社。第十一条出社社员得请求退还其已缴股款,股款退还若有亏损,依提出申请前两个月净值计算;若无亏损,则依原入股金额退还,但本社得以货物,偿付出社社员退还股金。第十二条社员需每年缴交年费,依本社社员资格作业规范办理,若仍未缴交年费者,保留社籍但暂停其选举权、被选举权及产品消费权。第三章社股第十三条本社社股金额每股壹拾元,社员每人认股至少贰佰股,入社后得随时添认社股,但个人认股至多不超过股金总额之百分之二十。第十四条社员认购社股,其股款需一次缴清。第十五条社员不得以其对于本社或其他社员

4、债权,抵销其已认未缴社股金额,亦不得以其已缴社股金额,抵销其对于本社或其他社员债务。第十六条社员非经本社同意,不得出让其所有社股或以担保债务。第十七条凡受让或继承社股者,应继承让与人或被继承人权利义务,受让人或继承人为非社员时,应适第六条及第七条之规定。第四章组织第十八条本社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社务会。第十九条社员代表大会为本社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社员代表组织。社员代表名额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最高人数为一百九十九人。社员代表选举采候选人登记制并依据本社社员代表选举办法举行。前项社员代表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第二十条本社设理事九人、候补理事三人,监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均由社员代表大

5、会就社员中选举。理监事之选举采候选人登记制并依据本社理监事选举办法举行。理事会由理事组织,监事会由监事组织。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三人,由理事会于常务理事中推理事主席;监事会三人,互推一人为监事主席。候补理事及候补监事在递补前,不得出席理监事会议。前项理事之任期为三年,监事之任期为一年,均得连选连任;理、监事主席连选得连任一次。第二十一条社务会由理事、监事共同组织。第二十二条社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一、选举及罢免理、监事。二、审核并接受本社业务报告及会计报告。三、通过预算、决算及业务计划。四、制定或修订各种章则。五、规划社务进行。六、处理理事、监事及社员代表提议事项。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职权如下:一、拟订

6、业务计划。二、聘免职员。三、处理社员提出问题。四、调解社员间纠纷。五、处理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交办事项。 六、处理其他理事、监事提出之事项。七、通过社员入社出社。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职权如下:一、监察本社财务状况。二、监察本社业务执行状况。三、当本社与理事订立契约或为诉讼上行为时,代表本社。四、审查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所规定。五、监事为执行前项职务,认为必要时,得召集临时社员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条本社设执行主任(于必要时得设副主任),及设立业务、社务所需经理、文书、出纳及会计人员聘任,由理事会任用。第二十六条本社因业务需要,得设分社经营,各分社设协调人一人,由执行主任提请理事会任用,受执行主任

7、督导,进行专司业务。第二十七条本社于必要时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及顾问、委员会委员、组员、顾问由理事会聘任,各种委员会、小组及顾问章程另定。第二十八条理事、监事、各种委员会委员、小组、组员及顾问,皆属义务职,但有必须公务费用时,由理事会认可支付。第二十九条本社出席联合社代表,由理事会提出于社员代表大会推选,其任期为一年,但出席联合社代表被选为理、监事时,以联合社规定任期为任期。第五章会议第三十条社员代表大会分常年社员代表大会及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两种。常年社员代表大会于每一业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召集,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因下列情形之一召集:一、理事会、监事会于执行职务上认为有必要时。二、社员代表大会全体

8、四分之一以上,书面记明提议事项及其理由,请求理事会召集时。前项第二款请求提出十日内,理事会不为召集通知时,社员代表得呈报主管机关自行召集。第三十一条社员代表大会应有全体社员代表过半数出席,方可开会,出席社员代表过半数同意,通过决议;但解除理事、监事职权,须由全体社员代表过半数决议;解散本社或与他社合并决议,应有全体社员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三十二条社员代表大会以理事主席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时,以监事主席为主席。监事会召集大会时,由监事主席为主席。社员代表自行召集大会时,临时公推一人为主席。第三十三条社务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其主席由理、监事互选。社

9、务会应有全体理事、监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开会,出席理事、监事过半数同意,始得决议。社务会开会时,主任、副主任、事务员及技术员得列席陈述意见。第三十四条理事会、监事会每月召开一次。理事会、监事会由各该会主席召集。理事会、监事会应各有理、监事过半数出席,始得开会,出席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第六章业务第三十五条本社办理业务如下:一、消费:办理社员生活所需用品。二、办理社员休闲生态旅游。三、委托代办:接受政府或公益团体委托代办业务。第七章结算第三十六条本社以国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业务年度,理事会应于每一年末时,制作业务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财产目录及盈余分配案。于社员代表

10、大会十日前,送经监事会审核后,连同监事会查账报告书,报告社员代表大会。第三十七条本社年终结算后,有盈余时,除弥补累积损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余数应平均分为一百分,按照下项规定办理:一、 以百分之十作公积金,由社员代表大会指定机关存储,或其他确有把握方法运用生息,公积金除弥补损失外,不得动用。公积金已超过股金总额两倍以上时,公积金订为百分之一,余百分之九提拨为公益金。若超过股金总额百分之五十时,其超过部分,经社员大会决议,得用以经营合作社业务。二、以百分之十作公益金,由社务会决议,做为发展本社组织区域内合作教育及其他公益事业使用。三、以百分之十作为理事及事务员、技术员之酬劳金,其分配方法由理事会决定。四、以百分之二十作特别公积金,做为购置本社办事处所使用。五、以百分之五十作社员分配金,按照社员对社的交易额比例分配。前项余额,经提出社员大会决议不予分配时,得移充社员增认股金或拨作公积金。第八章解散第三十八条本社解散时,清算人由社员代表大会就社员中选充。前项清算人应按照合作社法规定,清理本社债权及债务。第三十九条本社清算后有亏损时,以公积金股金顺次抵补充。如有资产余额时,由清算人拟订分配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章程未尽事项,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细则及有关法令规定。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呈准主管机关登记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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