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政策性解释.doc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559850935 上传时间:2023-12-05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政策性解释.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政策性解释.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政策性解释.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政策性解释.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政策性解释.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政策性解释.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政策性解释.doc(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湘人口发2010 号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各市州人口计生委:现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对象确认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二一年七月 日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征求意见稿)根据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湘政发200934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和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湘人口发201020号),现就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具体确认条件规定如下:一、奖励对象基本条件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夫妻双方

2、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且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二)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并持有所属街道(乡、镇)出具的无子女证明;(三)职工在2003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无工作单位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在2009年10月22日之后尚健在的。二、关于“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且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且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具体包括以下人员:(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职工(以下简

3、称国有单位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职工,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正式职工,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和合同制工人。不论户口性质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不论是我省居民还是外省居民,均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由所在单位给予奖励,但按规定可以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人员除外。国有单位的临时工,具有我省城镇居民户口的,由其户籍地给予奖励。2003年1月1日至奖励办法实施前,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原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企业转制、改制后仍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现企业

4、发放;企业已转制、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的,纳入其他城镇居民范围,由户籍地落实奖励。(二)具有我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以下简称其他城镇居民)。“其他单位职工”,是指在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之外的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工作的,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无工作单位居民”,是指无业居民、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或所在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他城镇居民均须具有我省城镇居民户口,向户籍地申报。“城镇居民户口”,在尚未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

5、;在已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是指与“农村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户口,另一方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农村居民一方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在转为城镇居民前,原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待遇不足5000元的,按标准补发不足部分。(三)外省迁入我省的城镇居民,必须在达到规定奖励年龄的5年前迁入我省,并连续居住5年以上,且未在原户籍地享受同类型奖励。所称“同类型奖励”,是指退休后增发本人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或者年老时发给一定数额奖励金的奖励。以上人员均须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33年1月1日之前出

6、生的人员不得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没有户口的居民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三、关于“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并持有所属街道(乡、镇)出具的无子女证明”“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指当事人在申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时,须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湘人口发200732号,以下简称应用解释)规定的持证条件。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后,子女数量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持证条件的,其持有的证件无效,不得允许其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独生子女证

7、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按照应用解释的规定重新申领或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时一方或双方的子女已年满18周岁,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其持有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有效。“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终身未结婚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的人;二是结婚后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该类对象应当到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的街道(乡、镇)申领无子女证明(式样见附件1),凭证明申请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无子女证明以个人为单位申领。国有单位职工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领,其他城镇

8、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申领。无子女证明的办理程序:1.申请。认为自己符合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情形的,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或工作单位,填写无子女证明申领表(式样见附件2)。2.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5日内,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请”意见,将申领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乡、镇)审核。3.街道(乡、镇)审核并发证。街道(乡、镇)自接到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日内,就申领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在签署“情况属实,同意发证”意见后,将贴有申

9、请人照片的无子女证明交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发给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应当在拿到证明的2日内,将证明交给申请人。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街道(乡、镇)应书面说明理由。四、关于“职工在2003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 2003年1月1日,是我省企业养老制度改革的过渡期届满之日,如果当地的过渡期截止时间晚于2003年1月1日,则按当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企业养老制度改革的过渡期届满之日计算。2003年1月1日后退休、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已经死亡的的职工,由代领人代为申报。有配偶的,配偶为代领人;没有配偶的,

10、子女为代领人;没有配偶也没有子女的,由合法继续人共同确定其中一人作为代领人。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外,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也必须系在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过渡期届满之日后退休,且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的,方能在达到规定年龄后申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1998年1月1日起我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过渡期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我委曾就如何理解企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过渡期间独生子女父母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问题专门去函咨询原省劳动保障厅,原省

11、劳动保障厅给我委发来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间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增发待遇问题的复函(湘劳社函201041号,见附件3),该复函明确解释了1998年至2002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间,以新办法计算金额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实际上已享受增发5%退休金的待遇。下列情形视为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奖励办法实施前按本人基本工资100%领取退休金的;企业破产改制时,已领取了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达到5000元的。企业破产改制时,已领取了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未达到5000元的,补发不足部分。奖励办法实施后按本人基本工资100

12、%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奖励办法实施前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的,继续享受原待遇,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五、关于“无工作单位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在2009年10月22日之后尚健在的”2009年10月22日是奖励办法下发和实施之日。2009年10月22日之前死亡的,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2009年10月22以后死亡的,由代领人代为申报。有配偶的,配偶为代领人;没有配偶的,子女为代领人;没有配偶也没有子女的,由合法继续人共同确定其中一人作为代领人。年龄的确定以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须办理了居民身份证以后再申报奖励。年龄计算,截至奖励年度12月31日止。年龄条件以个人为单位,夫妻分别计算。主题词:计划生育 奖励 政策 印发 通知 抄送:国家人口计生委,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010年 月 日印发 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