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木及木制品;木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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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主要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木片、刨花、碎木、木粒或木粉(税号12.11); (二)竹或主要作编结用的其他木质材料,未经加工、劈开、纵锯或切段(税号14.01); (三)主要作染料或鞣料用的木片、刨花、木粒或木粉(税号14.04); (四)活性炭(税号38.02); (五)税号42.02的物品; (六)第四十六章的货品; (七)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 (八)第六十六章的货品(例如,伞、手杖及其零件); (九)税号68.08的货品; (十)税号71.17的仿首饰; (十一)第十六类或第十七类的货品(例如,机器零件,机器及

2、器具的箱、罩、壳,车辆部件); (十二)第十八类的货品(例如,钟壳、乐器及其零件); (十三)火器的零件(税号93.05); (十四)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十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六)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烟斗及其零件、钮扣、铅笔),但税号96.03所列物品的木身及木柄除外; (十七)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本章所称“强化木”,是指经过化学或物理方法处理(对于多层粘合木材,其处理应超出一般粘合需要),从而增加了密度或硬度并改善了机械强度、抗化学或抗电性能的木材。 三、税号44.14至44.21适用于

3、木质碎料板或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层压板或强化木的制品。 四、税号44.10、44.11或44.12的产品,可以加工成税号44.09所述的各种形状,也可以加工成弯曲、瓦楞、多孔或其他形状(正方形或矩形除外),以及经其他任何加工,但未具有其他税号所列制品的特性。 五、税号44.17不包括装有第八十二章注释一所述材料制成的刀片、工作刃、工作面或其他工作部件的工具。 六、除上述注释一及其他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税目中所称“木”,也包括竹及其他木质材料。子目注释: 子目号4403.41至4403.49、4407.24至4407.29、4408.31至4408.39及4412.13至4412.99所

4、称“热带木”,是指下列木材: 大叶帽柱木、非洲桃花心木、西非红豆木、箭毒木、阿兰木、圭亚那苦油楝木、非洲甘比山榄木、杜楝木、非洲栎柞木、婆罗双木、美洲轻木、白驼峰楝木、黑驼峰楝木、卡蒂沃木、雪松木、西非褐红椴木、深红色红柳桉木、非洲核桃楝木、阿夫苏木、象牙海岸榄仁木、破布木、吉贝木、丝棉木、乔状黄牛木、安哥拉丛花木、巴西胡桃木、皮蚁木、伊罗科木、拟爱神木、夹竹桃木、巴西红木、绒根木、龙脑香木、开姆帕斯木、羯布罗香木、康多非洲楝木、象牙海岸褐红椴木、象牙海岸翼梧桐木、浅红色红柳桉木、非洲榄仁木、南美樟木、圭亚那铁线子木、西印度桃花心木、猴子果木、曼孙梧桐木、马来蝴蝶木、巴栲红柳桉木、粗轴坡垒木、

5、印茄木、斯温漆木、异翅香木、非洲梨木、非洲银叶木、胶木、非洲白梧桐木、加蓬榄木、蓖麻木、爱里古夷苏木、奥文科尔木、中非蜡烛木、紫檀木、人面子木、危地马拉黑黄檀木、印度黑黄檀木、巴西黑黄檀木、巴西花梨木、白坚木、鸡骨常山木、印马四出香木、东南亚棱柱木、萨撇列木、萌生木棉木、苏帕楠木、西波木、苏古皮拉木、红椿木、柚木、安哥拉香桃花心木、非洲阿勃木、南美肉豆蔻木、白柳桉木、白色红柳桉木、白色柳桉木、黄色红柳桉木。总 注 释 本章包括未加工的木材、木的半制成品及普通的木制品。 这些产品可大体分类如下: 一、原木(经砍伐、粗斩、粗锯成方、去皮等的木材)及薪柴、木废料及碎片、锯末、木片或木粒;箍木、木杆、

6、木桩等;木炭;木丝及木粉;铁道及电车道用枕木(一般归入税号44.01至44.06)。但本章不包括主要用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木片、刨花、碎木、木粒及木粉(税号12.11)以及主要作染料或鞣料的木片、刨花、木粒或木粉(税号14.04)。 二、经锯、削、切片、旋切、刨平、砂光、端接,例如,指榫接合(即用类似交叉手指的拼接方法将短木块的两端粘合在一起,以获得较长的木材),以及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税号44.07至44.09)。 三、木质碎料板及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胶合板及强化木(税号44.10至44.13)。 四、木制品(不包括本章注释一所列物品,以及下列各税号注释中所提及的其他制品

7、)(税号44.14至44.21)。 一般来说,凡属木板与塑料构成的建筑板材应归入本章。但这些板材应根据用途按其具有主要特性的表面进行归类。例如,用于屋顶、墙壁或地板作结构件的建筑板材,由一木质碎料板外层和一绝缘塑料层组成,不论塑料层有多厚,都应归入税号44.10,因为是坚硬的木板部分使之能作为结构件,而塑料层只具有辅助的绝缘功能。另一方面,外层为塑料而木材仅起背衬支撑作用的板材则一般归入第三十九章。 未拼装或拆散的木制品,如果各部件同时报验,应按相应的完整木制品归类。同样,玻璃、大理石、金属或其他材料制的木制品的零、配件如果与木制品一同报验,则不论其是否装配在一起,均应按木制品归类。 税号44

8、.14至44.21所列的木制品,适用于普通木材、木质碎料板及类似板、纤维板、胶合木或强化木所制得的物品(参见本章注释三)。 总的来说,在本协调制度中,木材的归类既不受因保存所需而进行处理的影响,例如,干燥、表面炭化、填缝及塞孔、浸杂酚油或其他木材防腐剂(例如,煤焦油、五氯代苯酚、加铬的砷酸铜或含氨的砷酸铜),也不受涂油漆、着色剂或清漆的影响。然而,这些一般的规则不适用于税号44.03及44.06的子目,因为这些子目对某些涂油漆、着色剂或作防腐处理的木材在归类上作了明确的规定。 某些木质材料,例如,竹子及柳条,主要用于制造篮筐编结品。未加工状态的这些材料应归入税号14.01,而制成篮筐的则归入第

9、四十六章。但是,诸如竹片或竹粒之类的产品(用于制造木质碎料板、纤维板或植物纤维浆)及竹制品或其他木质材料制品(篮筐、家具或具体列入其他章的其他制品除外),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例如,税号44.10及44.11),应与本章相应的木产品或木制品一并归类(参见本章注释六)。子目注释:某些热带木的名称 对于本章子目注释及税号44.03、44.07、44.08及44.12的相关子目所列的热带木,是根据“热带木材国际技术协会”(ATIBT)推荐的引导名称来命名。这些引导名称是依据其主要生产国或消费国使用的通俗名称来命名。 有关引导名称,连同与其相应的学名及土名已在本章注释的附录中列出。 44.01 薪柴(

10、圆木段、块、枝、成捆或类似形状);木片或木粒;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 10 薪柴(圆木段、块、枝、成捆或类似形状) 木片或木粒: 21 针叶木 22 非针叶木 30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 本税号包括: 一、薪柴,一般形状为: (一)短圆木段,通常带有树皮。 (二)已劈圆木或薪柴块。 (三)细枝、柴捆、粗枝、蔓茎、树桩及树根。 二、木片或木粒,即用机械方法将木材制成小片(扁平刚硬且粗制成方形)或小粒(细小且有柔性),用于机械法、化学法或机械-化学法制纤维素浆,或制造纤维板或木质碎料板。根据本章注释六,本税号也包括用竹等制

11、的类似产品。 本税号不包括作纸浆原材用的圆木或劈成四块的圆木(税号44.03)。 三、锯末,不论是否粘聚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 四、木废碎料,不能作木材用。这些材料主要用于制纸浆(造纸)、木质碎料板、纤维板及作柴火用。这些木废碎料包括锯木厂或刨削车间的废品;生产中的废料;破碎板;不能再作原物使用的旧板条箱;树皮及刨花(不论是否粘聚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木工及细木工的其他废碎料、废染料木及鞣料木或树皮。 本税号不包括: (一)涂有树脂或以其他方法制成点火物的木及木废料(税号36.06)。 (二)用于造纸浆或生产火柴梗的圆木(税号44.03)。它们与薪柴不同,是经过仔细分级并可去皮,

12、但通常未破碎、劈开、弯曲、去节或去叉。 (三)用作编制筛子、片条盒、药丸盒等的木片条,以及用以制醋或澄清液体的刨花(税号44.04)。 (四)木丝及木粉(税号44.05)。44.02 木炭(包括果壳炭及果核炭),不论是否结块 木炭是木材在隔绝空气的条件下经炭化而得。归入本税号的木炭可以为块、条、粒或粉状,也可与焦油或其他物质粘聚成砖、片、球等形状。 木炭不同于动物炭黑或矿物炭黑,比水轻,段状的可见木材的纹理。 椰壳或其他果壳经炭化所得的类似产品也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 (一)第三十章规定的制成药品形状的木炭。 (二)与香料混合后制成片状或其他形状的木炭(税号33.07)。 (三)活性炭(

13、税号38.02)。 (四)绘图用木炭(炭笔)(税号96.09)。44.03 原木,不论是否去皮、去边材或粗锯成方: 10 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 20 其他方法处理的针叶木 其他方法处理的本章子目注释所列的热带木: 41 深红色红柳桉木、浅红色红柳桉木及巴栲红柳桉木 49 其他 其他: 91 栎木 92 山毛榉木 99 其他 本税号包括砍伐后天然状态的木材。它们通常已被砍掉树枝,剥去外层树皮或内外层树皮,并削去隆凸部分。本税号还包括为了节省运输费用或防腐等目的除去了幼嫩的多余外层(边材)的木材。 上述归入本税号的主要产品包括:可锯木材;电话、电报或电力传输线用的电线杆;未削尖及

14、未劈开的木桩、尖桩、标桩、杆柱及支柱;圆矿柱;木段,不论是否劈成四块,用于制纸浆;圆木段,用于生产贴面薄板等;用于制造火柴梗、木器等的木段。 经进一步用刮刀修理或经机械削皮机削刮后表面光滑,可即作电报、电话或电力传输用的电线杆也归入本税号。这些木杆通常涂上油漆、着色剂或清漆或者用杂酚油或其他物质浸渍。 特种树木的树桩及树根,以及用以制造贴面薄板或烟斗的某些木材也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还包括由树干或树杆段经粗劈成方的木材,其圆形表面用斧劈平或用粗锯锯平,成为截面为矩形(包括正方形)的木材;粗劈成方木材的特征是有斑斑的粗糙面和丝丝的树皮。粗劈成半方形木材,即仅在两相对面按上述方法加工的木材也归入本税号。制成这类形状的木材主要用于锯木厂,也可供直接使用,例如,用作房梁。 某些木材(例如,柚木)是用楔块劈开,或顺木纹劈成方材;这些方材也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 (一)适于制造手杖、伞柄、工具把柄及类似品的粗加修整木材(税号44.04)。 (二)制成铁道或电车道枕木(轨枕)的木材(税号44.06)。 (三)切成厚板、横梁等的木材(税号44.07或44.18)。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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