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淡江大学教师升等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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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淡江大學教師升等規則(8)校人字第九八二號函公佈(83)校人字第二二四號函修正(85)校人字第一八五三號函修正(8)校秘字第一三三號函修正(87)校秘字第七四一號函修正(8)校秘字第三五九六號函修正 教育部 台(8)審字第號函核備88。9.17(8)校秘法字第二號函公布 教育部 台(9)審字第號函核備8。012(9)校人字第八三六號函公布0.1112九十學年度(五)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9011.22教育部(90)審字第號函核備901。03()校人字第三四八四號函公布92。0.1(92)校秘法字第九號函修正公布3。04。2(93)校秘法字第三號函修正公布93.09。02(93)校秘法字第一三號函

2、修正公布943.2 室秘法字第094000007號函修正公布(自4年4月1日起施行)9.05.2995學年度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95。0717室秘法字第095000028號函公布6。01295學年度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6次會議修正通過96.2。9 室秘法字第90006號函公布9.1.09 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5次會議修正通過961。23室秘法字第096000047號函公布97。514 7學年度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9064室秘法字第070020號函公布9714 9學年度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4次會議修正通過9.202 室秘法字第070000058號函公布98.05。13 9

3、學年度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1-1次會議修正通過806.12 室秘法字第0980000016號函公布8。8.08學年度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次會議修正通過8。0908室秘法字第098000057號函公布9。122 9學年度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次會議修正通過100。0.5 室秘法字第000000號函公布100.06.0 第19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100.08.9 處秘字第10000002號簽核定1000。11 處秘法字第00000號函公布第一條 為辦理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特訂定教師升等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則辦理.第二條 專任教師申請升等除應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外

4、,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須有專任講師滿三年以上,申請升副教授者須有專任助理教授滿三年以上,申請升教授者須有專任副教授滿三年以上之服務年資。二、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與服務等成績優良。三、申請升助理教授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申請升副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申請升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創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四、應具教育部發給教師資格證書,升等資格送審以年齡不超過六十五歲為限.五、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之日前(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未中斷者,得申請依本校舊

5、教師升等辦法(八十六年校秘字第033號函公布)之規定,送審較高等級教師資格。但審查程序仍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六、教師必須當學期實際在校任教授課,並於本校服務滿一年者,始得提出申請;教師提請升等審查期間仍應在校授課,若因故請假離校,則該升等案應予保留至其回校後再予提會討論。兼任教師申請升等除應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外,並應符合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及下列條件:一、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須有兼任講師滿六年以上,申請升副教授者須有兼任助理教授滿六年以上,申請升教授者須有兼任副教授滿六年以上之服務年資。二、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成績優良。三、申請升等時應在本校最近連續任教滿二年,單學期開課每

6、學年任教視同連續任教。第三條 擬升等教師所提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送審之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不得送審,由各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時即予退回。二、已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或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之著作。三、代表著作應為教育部升等審定通過之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起計時間為推算基準點前五年內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著作,參考著作應為教育部升等審定通過之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起計時間為推

7、算基準點前七年內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著作。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四、著作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一代表著作,除代表著作外,升等助理教授及副教授者須另附三篇(含)以上之參考著作,升等教授者須另附五篇(含)以上之參考著作。代表著作並應非為曾以其為代表著作送審者,相關規定依第十八條辦理。五、撰寫著作之語文不限,但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代表著作應以所授語文撰寫。以外文撰寫者,應附中文摘要。六、教師自取得前一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一併自行列表載明於著作目錄一覽表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不必附送。七、升等著作須繳送各

8、一式三份,不必彌封。所送著作若為學術性刊物發表之論文抽印本必須載明發表之學術刊物名稱,卷期及時間,如未載明者,應附送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印本。八、申請升等助理教授、副教授及教授者,應送前一級之著作一份,如係以碩、博士學位審定者,應提供碩、博士論文九、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僅可一人送審,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部份,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二)送審人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部份。十、著作出版,須為載明著作人姓名、發行人姓名、出版時間、地點及出版

9、者登記字號等。十一、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者,應符合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規定.十二、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際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送審;其重要國際運動賽會範圍、成就證明採計基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十三、送審代表著作應與所任教科目性質相關,由系級、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之.十四、以碩士取得講師資格或以博士學位取得助理教授、副教授資格者,不得以該學位畢業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送審較高等級之教師資格。十五、副教授進修取得博士學位者,其博士論文僅可列為參考著作,不得為升等教授之代表著作。但如將原學位論文重新整理出版,並述明個人

10、貢獻之部分,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則仍可為送審之代表作。前項審定著作與升等著作是否相同,分別由各院級、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加以審查,如兩者相同即應取消其送審資格,著作如有抄襲,五年內不受理當事人之教師資格審定;經審查合格發給證書後,發現有抄襲情事者,報請教育部註銷自該等級起之證書,且五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之審定;如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並依各該有關法律辦理.第四條教師升等年資採計如下:一、應以教育部所發給教師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升等案由系函送人力資源處登記之該學期結束日止。二、留職留薪期間可採計為升等年資.三、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留職停薪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

11、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留職停薪者,於升等時,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第五條教師升等案之提審及年資起計如下: 一、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通過後將所有曾擔任該升等案外審人名單及其任職單位密封併其他資料送人力資源處移請學術審議委員會辦理校外審查,學術審議委員會送外審結果應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如升等代表著作以已被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送審者,須待正式發表後始得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二、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審定者,以審定通過該學期開始之年月起計年資。但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升等案時間晚於前述升等生效年月者,以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月起計年資。.三、因情形特殊,未能

12、及時審查完竣,經專案報教育部備查者,依教育部備查該學期開始之年月起計年資。第六條 升等審查依本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及教師升等意見書,由系級、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定後陳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七條初審與複審均應就申請人之品德操守及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研究及服務等實際情形審慎考評,但兼任教師免評服務項目.第八條 各級評審單位對評審項目應予查證,必要時得商請有關單位提供資料參考.第九條 升等考評分為研究、本校之教學、服務等三項。有關著作或藝術類科作品依本校外審作業外審結果:人文社會及理工類科須外審人二人以上推薦,藝術類科須送四人外審,至少三人以上評分各達七十分以上,且系級、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定之

13、教學、服務考評均須達八十分以上者始予以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著作外審分為院級、校級,院級外審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校級外審由學術審議委員會辦理。著作外審時不得重複送請已擔任該升等案外審之審查人審查,並依本規則相關規定辦理。第十條 教師升等審查程序如下: 一、升等案先送人力資源處查核登記後,再由各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向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複審通過後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二、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於升等教師之審查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三、系級、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其教師升等審查規則審議升等案,對教學、服務進行實質審查,但對研究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包

14、含審查代表著作是否為碩、博士論文之一部分,或同一著作以不同語文發表是否分別列入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中,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等情事).教學、服務實質審查及研究形式審查三項評審結果均需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通過。四、前項審查程序經院級通過後,始得將該升等著作辦理校外審查,外審結果送回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五、該升等案複審通過後送人力資源處移本校學術審議委員會辦理外審,再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六、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時,教學、服務評審結果須開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過,研究之審議依本規則相關規定辦理.七、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如自行辦理著作外審,須依本規則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一條 各級教師

15、評審委員會審議升等案,涉及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之實質判斷時,職級低於被審查職級(升等審查以升等後之職級為準)之委員不得參與審議;且參與審議之委員人數,至少需具審查資格者五人。前項審議,委員人數以具審查資格之委員計算,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審議。當外審結果與審查意見一致時,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尊重外審審查人判斷.除非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足以動搖外審結果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外,且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決議再次辦理著作審查時,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將該申請人之研究成果再送非原審查者一人辦理著作外審,如審查結果與審查意見一致時,則以該次外審結果決定之。第十二條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如有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對於人數之計算有不滿一人之數額者,皆以一人計。各學院、系(所)訂定各項研究成果採計點數或分數時,須予以明確認定,不應有模糊空間。第十三條對於研究成果之評審應兼顧質與量,並建立嚴謹之外審制度。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外審時,應遴選與申請人專業領域相符之適當公正人士擔任審查工作,並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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