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有企业发放奖金规定【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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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国有企业发放奖金规定【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 1998年9月8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方法你,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的须要,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依据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是指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担当的,

2、用于为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以下简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和促进再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依据企业隶属关系,根据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支配、合理运用。 其次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依据同级政府审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安排支配的预算内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依据同级政府审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安排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

3、算外资金中支配的资金; (三)企业自筹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资金; (四)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上级财政补助收入; (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利息收入; (八)其他资金。 第五条 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原则上实行二三制的方法筹集: (一)财政(含预算内、外资金)支配三分之一,其中,中心企业由中心财政解决,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解决。 对困难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心财政赐予肯定补助。 财政预算支配的资金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中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款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905)中列支;

4、财政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支配的资金在相关的预算外支出科目中列支。 (二)企业负担三分之一。 企业负担的资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三)社会筹集三分之一,其中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部分和社会捐赠资金等。 失业保险缴费率提高后,增加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 各地可依据当地实际状况确定上述资金的详细负担比例。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全部由企业负担。 第六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自行组织的用于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企业自行支配,并在原渠道列支。 第七条 原有的帮困解困等资金纳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

5、业资金统一管理。 第三章 资金运用 第八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运用范围包括: (一)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为下岗职工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其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可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金的标准支配,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详细标准由各地依据实际状况确定。 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后仍未再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救济,不再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救济。 第十条 为下岗职工代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当地上

6、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 第十一条 为下岗职工开展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依据实际状况予以支配,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上述经费不得在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由企业按原列支渠道列支,不得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内支配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应通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科目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同级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

7、,对财政担当和社会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财政担当的预算内资金由预算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科目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财政担当的预算外资金由相关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社会筹集的资金从相关帐户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 第十五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特地帐户,对财政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依据上年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收支状

8、况和本年度的收支预料,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本年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收支安排,经劳动保障部门汇审、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监督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严格根据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每季度终了和年度终了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分别编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季报和年度财务决算,并供应资金运用状况分析报告,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汇审,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季报和决算必需做到数据真实、计算精确、内容完整、报送刚好。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年度结余结转

9、下年度接着运用,不得变更用途。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十九条 按规定应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企业自筹资金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干脆向企业申请。企业应按支出进度将资金刚好拨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特地帐户中,并按季向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划款凭证。 企业自筹和财政拨付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资金应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根据领取下岗职工证明的人数按月干脆发放给下岗职工本人。企业自筹的用于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资金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其次十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财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资金时,应依据本企业再就业工作

10、安排按季提出用款安排,填写的用款申请书应分别列明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附银行开出的企业自筹资金划款凭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用款申请经核准后,为下岗职工支付的基本生活费由财政部门按季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干脆划拨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单独开设的帐户,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运用;为下岗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财政部门依据领取下岗职工证明的人数按季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其次十一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健

11、全内部约束机制。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筹集、运用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安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定期对中心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运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次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要视其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惩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 (二)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 (三)擅自变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12、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用途的; (四)擅自变更有关标准的; (五)虚报下岗职工人数或将未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未领取下岗职工证明的人员作为下岗职工冒领补贴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其次十三条 中心财政支配的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资金拨付程序及运用、管理按关于印发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心财政补助资金运用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工字1998329号)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办理。 其次十四条 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资金另行规定。 其次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依据本方法,结合本地实际状况会同劳动保障厅(局)制定详细的管理方法,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其次十六条 本方法由财政部负责说明和修订。 其次十七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1.国有集团企业资金管理问题及对策 2.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3.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 4.2023年财政资金管理方法 5.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6.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7.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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