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必备法律知识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59742674 上传时间:2024-01-06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2.6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力资源必备法律知识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人力资源必备法律知识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人力资源必备法律知识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人力资源必备法律知识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人力资源必备法律知识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人力资源必备法律知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力资源必备法律知识(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人力资源必备法律知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 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 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 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 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 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

2、要的劳动防护用 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 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劳动法 同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专门作出了特殊保护的规

3、定。1.女工保护 一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三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 间和夜班劳动。四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期间从事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 劳动。2.未成年工保护 一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

4、国家 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是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 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约定试用期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 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 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 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 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

5、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 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劳动合同履行及相关权利义务(二)劳动者解除合同及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 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

6、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 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三)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4)劳动者不能从事或者胜任工作的,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依 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提 前三

7、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 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有关劳动合同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2.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8、违法的法律责任(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 者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 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 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规定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 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 施等内容。7.职业健康检查

9、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 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 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 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 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 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

10、工作的规范管理,具 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8.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 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 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 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五、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1. 职业病诊断机构选择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 承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 断的要求。劳动

11、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 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鉴定中相关争议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 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 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 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 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 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 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

1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 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5.职业病诊断异议处理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 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 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 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申请再鉴定。需要掌握的其实有很多,但是最直接、最需要吃透的是三个:公 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另外,可以分类了解,比如:1、劳动合同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促进法、仲裁2、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类:工资总额规定、社会保险法、五险 一金保险法、职工休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3、其他类: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4、地方政策法规。凡是涉及就业、社保、个税、工资、职工安全、工会方面的法律 人力资源工作者都得了解,可以在需要的时候进行查阅(可以参考人 力资源管理适用法律法规全案(弗布克人力资源管理操作实务系 列)。前三个是要烂熟于心并灵活运用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