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产假可以休息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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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晚婚晚育产假可以休息多少天202X年晚婚晚育产假可以休息多少天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0天的产假。 这9天又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天的休假。 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 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如果(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除了90天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女职工能享受增加天数的产假。 难产、多胞胎的因素,有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文规定;但是,晚育、独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规定有所不同。 难产的,增加产假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在广东省,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增加产假35天。有些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天数问题上自行制订标准,只要产假天数不短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强,应当予以认可。 至于产假期间男方能否休假照顾,在广东省,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0天。不论是女职工产假,还是男方看护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1、产前假(孕期)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

3、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 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du;。 保胎假期间的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根据199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5)83号)病假

4、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 a.连续工龄&t;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b.连续工龄ge;年且&;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c连续工龄e;4年且&t;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0%计发; d.连续工龄≥6年且<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计发; e.连续工龄&ge;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2、产假(产期)生产女职工的产假:单胎顺产90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难产者,增加5天;

5、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个婴儿增加产假1天。 自然流产女职工的产假: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产假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天。 产假,&lquo;工资&rdq;应全拿。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一)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二)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

6、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另外,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3、哺乳假(哺乳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这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与产前假工资一样,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0%。这里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

7、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第十一条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

8、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9、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第十七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4晚育假(晚育年龄是24周岁) 根据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的以下简称规定,晚育产妇,在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的基础上,将增加晚育假3天,其配偶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期间产妇将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配偶工资不受影响。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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