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调研报告.docx

上传人:汽*** 文档编号:559667352 上传时间:2023-08-18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8.1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僵尸企业调研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僵尸企业调研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僵尸企业调研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僵尸企业调研报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僵尸企业调研报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僵尸企业调研报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僵尸企业调研报告.docx(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僵尸企业调研报告 僵尸企业调研报告(一) 20*年2月24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杭州召开“全国局部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调研及工作座谈会”。座谈会上,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了下一步人民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六项重点工作。 一、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近年来,一般民事商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人民法院整体上面临“案多人少”逆境。许多法院都将有限的审判力气全部投入到一般案件审判中,未建立特地的破产审判组织。所以在破产工作中就形成了“由于没有特地的审判组织,所以法院不愿或不会处理破产案件;由于不处理破产案件,就更不需要特地的破产审判组织”的不

2、良循环。这种局面非常不利于开展“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截至目前,只有广东深圳中院、浙江温州中院等少数地方法院成立了特地的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实践证明,设立特地审判庭的法院,处理企业清算和破产事务的积极性高、效果好。特地审判庭是企业清算和破产审判工作专业化、常态化的重要保障,也有助于破产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立。 中心高度重视人民法院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立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依据中心要求加紧讨论制定有关方案,并将与中心编办协调推动这项工作。这次会议完毕后,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担负起职责,监视指导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马上开展相关工作。各中级人民法院要尽快行动起来,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启动企业清算与破

3、产审判庭建立工作。省会城市、较大的市和经济较兴旺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要领先将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作为重点专项工作,马上协调地方编办先行先试、探究阅历;在地方编办未审批之前,要调剂使用现有编制,先把特地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成立起来,马上开展工作,不能因审批而耽搁工作。 从目前开展企业清算与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应担当以下11项职能:1.企业破产和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立案;2.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3.依法处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善后事宜;4.负责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关调研;5.对下级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和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工作

4、进展业务指导;6.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法院之间的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7.破产治理人的治理和培训;8.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下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进展监视指导;9.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司法解释的制定与贯彻实施;10.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企业破产大要案审理的监视指导;11.破产档案的治理。上述11项职能是否科学全面,可以做进一步讨论探讨。 在建立专业化审判机构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同步推动破产审判法官队伍和司法帮助人员的专业化建立。已有特地破产审判法官的法院,要加强对在任法官和司法帮助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官和司法帮助人员的业务素养;要将纪律意识强、业务素养好、综合力量强的同志配备到破产审判岗位,实现

5、破产审判新生力气补充常态化;要结合破产审判工作特点,做好“传帮带”工作,组建成熟的破产审判团队,切实避开“一人离岗、工作皆停”的情形。目前尚无破产审判法官和司法帮助人员的法院,要加紧开掘、培育特地人才,确保特地审判人员准时到位。同时,在当前司法改革推动法官“员额制”过程中,各地人民法院必需将特地审判庭作为一项内容特殊考虑,要在各方面为下一步工作预留空间。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当地特地审判庭、破产审判法官和司法帮助人员专业队伍建立状况,在今年8月1日前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立后,企业清算、破产案件的管辖会相应发生变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着手讨论,并将适时予以明确。 二、做

6、好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工作。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3条至515条规定了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原则,解决了法院内部执行转破产的程序启动问题,拓宽了破产案件受理渠道。对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庆、深圳、温州等地局部中级法院已开头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详细规定。当前,在适用上述规章时需留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执行信息平台和信息资源,准时发觉、整合分散在不同法院的针对同一“僵尸企业”的多起执行案件信息。执行法院及其上级法院要依法尽力制造集中管辖、集中执行等有利条件,促进“僵尸企业”准时、顺畅转入破产程序。 二是推断当事人同意移送破产的时间点,既可以是执

7、行不能时,也可以是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同时,不仅要考虑债权人的同意,也要关注债务人的申请,尤其要充分考虑债务人对企业重整的申请。在同意的形式上,应实行书面形式。 三是要留意克制地方爱护主义。执行法院对依法应当移送破产的执行案件要准时移送,不得有意拖延。破产法院要克制对破产案件的“畏难心情”,应当依法受理的破产案件要准时受理,切实避开在受理破产案件上“踢皮球”。 四是执行法院将案件移送破产时,应当中止执行程序。企业破产法第19条已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也作了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有相当一些地方法院未严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在破产程序启动后连续对被执行人进展执行和保全。这种状

8、况要坚决予以制止,严格依法办事。 三、加强破产治理人队伍指导和治理。破产治理人队伍素养直接打算着企业破产工作的质效。人民法院要加强破产治理人队伍指导和治理,提升破产治理人队伍素养。破产治理人队伍建立既要严格依法也要解放思想,要在现有根底上加大对适应企业重整需要的破产治理人才的汲取,把破产重整的需要作为主要的考量因素,充分发挥企业家、经营者、治理者,乃至科技工作人员的作用,不断加大破产治理人工作程序标准化建立。当前,应当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要强化破产治理人队伍人才的积聚。人民法院要引导担当破产治理人的传统中介机构汲取擅长企业治理、熟识科学技术的特地人才,确保对企业破产重整、破产清算能作出精确

9、有效评估。同时,对破产治理人如何治理,各地法院可以以有利于工作开展为原则积极进展探究。 二是要试行破产治理人分级治理制度。破产案件个案之间差异较大。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破产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事务繁重,而有的小微企业破产则相对简洁。从近年破产审判实践状况看,对治理人分级治理,针对不同类型的破产案件从不同级别、资质的治理人名册中指定治理人,既有利于确保破产案件质量的提高和破产程序顺当进展,又有利于治理人队伍的进展壮大和整体素养提升。治理人的分级治理应是当前人民法院在破产治理人治理方面的工作重点。 三是要试行治理人的淘汰、增补和升降级制度。从多数地区状况看,治理人名册自2023年建立后就

10、始终未发生变化,既未增加一些符合条件并具有肯定破产治理水平的中介机构入册,也未对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治理人予以除名。这种状况应当依据实际状况作出转变。尤其是在实行治理人分级治理之后,要依据业绩和水平实行治理人的增补、除名、升降级措施。 四、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许多“僵尸企业”停工停产多年,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破产费用中的诉讼费局部虽可减免,但律师等破产治理人的酬劳局部应当支付。目前,务必要克制“僵尸企业”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问题。建议财政部门拨出资金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人民法院要抓住机遇,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补充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破产费用缺口,要保证治理人能

11、够按劳取酬,激发破产治理人工作积极性。已经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的人民法院,要依法依规妥当利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要在使用破产费用专项资金的过程中准时总结阅历,做好开源节流,适时推动建立政府财政救济的常规机制,同时逐步探究企业正常经营中自行提取破产费用资金等措施。 五、慎重适用重整规划强制批准权。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相当一批企业会实行破产重整方式实现提质增效。在制定重整规划草案时,应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打算性作用,由重整中的市场参加者协商和谈判,最终重整规划力求由当事人表决通过。“僵尸企业”重整一般应包括债务重组和营业整合两方面内容。假如“僵尸企业”重整规划草案只规定债务重组的有关

12、内容,而不涉及营业整合和资产重组,人民法院在批准这类重整规划时应当慎重。由于这类重整规划草案可能并未解决导致企业破产的深层次冲突,企业经营前景和市场空间并不明朗,重整的目的和作用可能只是削减债务,不能真正实现重整让企业提档升级、更加适应市场的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坚持重整规划由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的规定,通过自由表决打算。假如重整规划未经利害关系人表决通过,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强制批准权。 六、积极探究破产案件快审快结程序。破产案件尤其是破产清算案件,要留意快审快结。快审快结包括两个方面要求:第一,对于有挽救盼望的企业进展重整时,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

13、展,既不能一味图快,也不能久拖不决;其次,对于没有挽救盼望,不需要进入重整的企业,要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尽快结案。浙江法院在这方面已经积存了许多有益阅历,如简化审理程序,当事人之间对财产评估已协商全都的可以不再鉴定等,其他法院可以学习借鉴。 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涉及的问题面宽、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依法积极稳妥开展各项工作。上级法院要针对企业清算破产工作特点,依法依规实行审级监视、审判治理、组织监视、纪律监视等综合手段,加强对“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监视指导,保障有关工作顺当进展。目前破产案件审判工作面临难得的进展机遇,各地法院要克制畏难心情,抓住工

14、作机遇,把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抓实抓好,开创破产审判工作新局面,力争相关各项工作都取得丰硕成果。 僵尸企业调研报告(二) 3月25日下午,改革内参“僵尸企业治理之道”内部研讨会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大会议室召开。本次研讨会由我国经济学家何帆教授担当主报告人。研讨会邀请了中心财经大学公共财政讨论院王雍君院长,中国企业改革与进展讨论会周放生副会长,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讨论所都阳教授,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波,国家统计局就业大数据小组组长李志龙,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陶然等学者担当点评和发言嘉宾。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总编辑史克毅、编辑部主任刘学军、调研部主任贾存斗、财新智库宏观经

15、济讨论员朱鹤、财政部财政科学讨论院讨论员樊轶侠、上海钢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竹倩,以及来自中心财经大学、民生银行等相关讨论机构的学者共同参加研讨。 何帆教授讨论团队的主报告中国僵尸企业:现状、成因及政策建议是在长期跟踪、讨论僵尸企业,屡次深入企业进展调研的根底上编写而成。报告提出处置僵尸企业不能紧靠企业自身之力,需要银行、政府和企业之间相互协作,共同发力,形成“企业自救、银行帮助、政府托底”的分工格局,这是胜利处置僵尸企业的重要保障。何帆教授认为在经济低迷的时期去产能以及解决僵尸企业,难度会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去产能的主体是市场而非政府,但现在是政府在主导去产能,比方让各省拿出一个去僵尸企业的数量名单,这种方法有可能会导致鼓励机制的扭曲。从国际阅历来看,真正解决问题的是企业本身,政府要做的是在配套政策上去支持,在社会政策上要托底。 王雍君院长从财政治理的的角度来剖析僵尸企业,认为争论僵尸企业的对策必需关切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僵尸企业的制定标准,二是僵尸企业应当正确分类,三是财政压力和可承受性的测试,四是政府的职能边界,五是财政支持的方式。 都阳教授和李志龙博士均从就业角度来分析僵尸企业的治理。都教授认为假如把去产能过程中的就业问题推断成很严峻,会阻碍这个进程的推动。应实行爱护工人,不爱护岗位的原则来解决就业问题。李博士认为去产能带来的冲击可能不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 租房合同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