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远洋案一审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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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远洋案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东少刑初字第32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燕平,女,195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隆福寺小吃店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外交部街20号,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陈佳,女,28岁,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外交部街20号,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燕平之女。 诉讼代理人刑天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远洋,男,21岁(1989年4月27日出生),满族,出生地辽宁省抚顺市,大学二年级文化,(新加坡)亚太管理学院学生(自报),住北京市朝阳区胜古东里X楼X门X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

2、月25日被羁押,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暨辩护人王艳辉,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化工大学副教授,住北京市朝阳区胜古东里X楼X门X号,系被告人张远洋之母。 原文为“副教授”,这应该是法官根据多年前的网上资料,与事实不符。被告人张远洋之母王艳辉早就是北京化工大学的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863项目评审专家。 辩护人吴丹红,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09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远洋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燕平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

3、了合并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迎迎、赵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杜燕平及其诉讼代理人陈佳和刑天昊、被告人张远洋及辩护人吴丹红、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暨辩护人王艳辉(附带民事诉讼审理阶段因故未到庭)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依辩护人申请两次调取新证据共计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后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审限重新计算。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二辩护人王艳辉“附带民事诉讼阶段因故未到庭”,是因为所谓的“扰乱法庭秩序”被法院司法拘留,并且超期后仍羁押于看守所,不能到庭。第一辩护人也因事先安排好的出差未到庭,法院不同意变

4、更审理时间,附带民事诉讼审理阶段被告人根本没有辩护人。另,辩护人从未申请过延长审理期限。公诉机关也未补充侦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远洋于2006年7月24日9时许,在本市东城区北京站前街西北角出租汽车停靠站附近,因交通问题与被害人杜燕平及其夫陈新华等人发生争执,张远洋在推搡过程中,致杜燕平摔倒,造成其L3左侧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下限);另致陈新华左手软组织挫伤、右手咬伤。被告人张远洋于2009年8月25日在上海被查获。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鉴定结论,认为被告人张远洋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5、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并鉴于张远洋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张远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事实及罪名均持异议,辩称案发过程中,其仅推倒杜燕平的自行车,未推倒杜燕平,故其并无伤害被害人杜燕平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张远洋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在陈新华故意伤害案的庭审中,公诉人明确指出“张远洋把杜燕平打成轻伤没有法律依据”。本院的生效判决支持了公诉人的说法。2、本案被害人在公安机关所作数次陈述中有前后矛盾之处,不能作为证据采信。3、证人张桂荣作为被害人杜燕平的邻居和朋友,与杜燕平、陈新华三人共同伤害张远洋,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证言存

6、在明显偏袒和虚假,不能作为证据采纳。4、被害人伤情鉴定结论中之伤情依据,非被害人损伤发生时的伤情;最终确诊所依据的CT片存在非被害人本人拍摄之可能;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与被害人致伤原因不符,且被害人逃避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无资质,有关部门为此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作为证据采纳;故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5、证人刘伟涛、李小年、王文若均未看到被告人张远洋打过或者推倒杜燕平,公诉机关的指控无事实根据。6、被告人张远洋在公安机关的数次陈述始终一致,承认当时推倒了杜燕平的自行车,故案件性质为民事纠纷,且是因杜燕平的过错造成。7、被告人张远洋无伤害杜燕平的主观故意,也无客观行为,即使杜燕平有伤,其损

7、害后果与张远洋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亦无证据证明,本案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应以证据不足被告人无罪。辩护人提供了证人刘伟涛的证言等材料。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燕平诉称,被告人张远洋将杜燕平推倒致其轻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艳辉参与斗殴,且对其子张远洋管教失当,故要求张远洋、王艳辉连带赔偿杜燕平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敬老院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97259.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燕平提供了其身份证明、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护理费收条、营养费收据等证据。 被告人张远洋辩称自己无刑事犯罪行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燕平的损害后果不存

8、在,且该民事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对杜燕平的赔偿请求不予认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艳辉辩称不存在张远洋伤害杜燕平的事实,不同意赔偿杜燕平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4日9时许,在本市东城区北京站前街西北角出租汽车停靠站附近,被告人张远洋因交通问题与被害人杜燕平及其夫陈新华等人发生纠纷,其间张远洋推搡杜燕平并致其倒地,造成杜燕平L3左侧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下限),另致陈新华左手软组织挫伤、右手咬伤。在实施上述行为时,被告人张远洋尚未成年。2009年8月25日,张远洋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杜燕平的陈述(杜燕平2006年7月24日在北

9、京站派出所的初次陈述):2006年7月24日上午9时许,我和我爱人陈新华、邻居张桂荣骑自行车去崇文门,经过北京站前街往崇文门方向转弯处时,前面并排着两辆出租车,陈新华汽车从两辆出租车中间过去了,这时一辆出租车的乘客将右侧车门打开,我和张桂荣过不去了,我说“怎么这儿停车,这儿哪能停车”,乘车的男青年就下车将我们骑的两辆自行车推倒,后与张桂荣吵了起来,我上前说“你干吗?”男青年说“怎么着?”并抓住我的衣服,将我推倒在地,他们都上车了,我起来后就站在出租车前不让走,说“你们打人就白打了?摔自行车就白摔了?你们不能走。”让张桂荣到前面去叫陈新华,五六分钟后陈新华和张桂荣骑车回来,陈问我“人在哪儿呢?”

10、我说“人在车里。”陈新华过去说“你给我出来。”男青年不下车,陈新华就绕到出租车左侧用手指着男青年说“你给我出来”。他不下车,陈新华就拉着他衣领,男青年就咬了陈新华的手一下,陈松手了,男青年也下了车和陈新华吵了起来,在吵架的过程中,那男青年又把我推倒在地,陈新华就急了,和男青年打了起来,不知谁报警了,一会儿民警来了,将我们双方带到派出所。 另杜燕平分别于2007年7月19日、2007年8月7日、2009年9月24日在公安机关陈述了其两次被张远洋推倒这一情节。 2.证人张桂荣的证言(张桂荣2006年7月24日在北京站派出所的初次陈述):2006年7月24日9时许,我和邻居陈新华、杜燕平夫妇骑自行车

11、走到北京站前街南口路西侧出租车停靠站附近,陈新华在前面,我和杜燕平在后面骑,这时有一辆出租车停在路上,有一家三口正在上车,其中十七八岁的男孩已经上了车,一老年妇女正在上车,一名中年妇女站在车下,我和杜燕平就过不去了,杜就说了一句“怎么在这儿停车”,正在上车的老年妇女就说“就在这儿停,这儿是上车的地方。”我说“这儿是慢行道,是自行车走的地方。”我们说完话后,在车上的男孩子出来,把我和杜燕平的自行车推倒了,然后就朝我走过来,杜燕平就问他“你要干什么?”那男孩抓住杜燕平肩部的衣服一甩,把杜燕平摔倒在地,出租车司机把我们的自行车推到旁边,两个女乘客(老年妇女、中年妇女)让那男孩快上车,他们就要走,这时

12、杜燕平站起来挡住车没让他们走,我就骑车去追陈新华,追上后告诉他杜燕平被别人给摔倒了,我和陈新华又回到出租车站。我去追陈新华的三四分钟时间里,只有杜燕平一个人在现场,这段时间发生了什么我不知道。我和陈新华回到现场后,杜燕平站在出租车前,那三人坐在车里,陈新华就让男孩下车,想问问怎么回事,男孩坐在车后排左侧,就不下车,陈伸手拽他,可能男孩咬了陈的手,事后陈让我看他的手,被咬破了。这时杜燕平过去问那男孩为什么打人,男孩推开车门下车就又把杜燕平推倒在地,陈新华见他推倒了杜燕平,就和他互相撕扯起来,我就赶紧问周围的人有没有手机报110,不知是谁打了110,民警一会儿就到了现场。 杜燕平被推倒后,我拉她起

13、来时她还能站起来,到派出所后她觉得腰疼,后来医生说是腰椎骨折。 另张桂荣分别于2007年7月19日、2007年8月7日、2009年9月24日在公安机关所作询问笔录中证实,她看到张远洋将杜燕平推倒的事实。 3、证人陈新华的证言(陈新华2006年7月24日在北京站派出所的初次陈述):2006年7月24日上午,我和妻子杜燕平及邻居张桂荣汽车走到北京站前西北地铁口时,出租车站有3名乘客开车门挡住了杜燕平及张桂荣的道,杜燕平说了句“别挡道”等话,后吵了起来。我已骑到前面,张桂荣来叫我,称杜燕平和别人打起来了。我回去看到老太太及小伙子在车内,中年妇女在车外和我妻子吵。我问是怎么回事,杜燕平说她和自行车被小

14、伙子推倒,我让那小伙子下车并拽他,小伙子咬了我,我和他互相撕打,过了10分钟左右警察到了。小伙子上身的血道是我抓的,我的右拇指被咬,左无名指挫伤;双方都打在了一起,搅在了一块,都动手了。我妻子腰扭伤。 4、证人刘伟涛的证言(刘伟涛2006年7月24日在北京站派出所的初次陈述):今天上午9时许,在北京站西北地铁口东侧的出租车站点,有二女一男打我的车,行李较多,我打开右侧前后车门,又去开后备箱时,从北边过来两个推自行车的妇女,其一穿凉鞋的(指杜燕平)说“车怎么停这儿,你们外地人就是没素质。”打车的中年妇女说“这里是出租车站点,不停这儿停哪儿?”打车的男青年冲过去说“你怎么骂人?”穿凉鞋的妇女说“我

15、没骂你。”男青年说“你骂我妈也不行。”男青年把两辆自行车拽倒了,推车的妇女是否倒地我没看见,我在(出租)车后面。打车的中年妇女把男青年拉上我的车,我准备开车走,穿凉鞋的妇女将自行车横在车前不让走,我下车劝她,她丈夫过来就问“谁打你了?”她指认是坐在车里的男青年,她丈夫就打开右后车门拉男青年,老太太坐在外侧,他没法将男青年拉下车,又绕到左后门,开门用拳头打男青年,男青年咬了他,男青年就下车,他俩撕打在一起,我们上前劝架,推车的两妇女抱着男青年,那男的用拳打男青年,男青年的姥姥、母亲上前劝架,那男的推了男青年的姥姥一下,老太太当时就摔倒在地,我过去扶老太太,双方都不动手了,一会民警就来了。 5、证

16、人王文若的证言(王文若2006年7月24日在北京站派出所的初次陈述):2006年7月24日,我上早班,大约九、十点钟停车站点有人打架。当时有一男和一女同志骑车路过停车场,另有一男子、一妇女、一老太太打出租车,双方发生争吵。我看到男青年将骑车妇女的自行车推倒在地,骑车妇女倒地没有我没看见。过后我听有人喊,老太太都倒地上了,你们还打呢。一会儿警察来了,将双方带走。因为当时我一个人值班,还要收费,所以没看到别的,没有看到有人受伤。 6、证人李小年的证言(李小年2006年7月24日在北京站派出所的初次陈述):今天上午9时许,我开车送客人到北京站,我的车右前方有一辆红色富康出租车,后座有一男一女,司机右侧坐着一妇女,我看到一中年男子在富康车的右后门用拳头打向车里坐着的男子,又走到左后门拉开门打这男子,车上的男子下车,中年男子拽着他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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